職業技能鑑定實施細則

2021-03-04 09:58:46 字數 4625 閱讀 3648

**(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發展需要,培育一批高技能人才隊伍,進一步完善職業技能鑑定制度、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根據勞動部頒發的《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及貴州省頒發的《貴州省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的職業技能鑑定是指對技術崗位操作人員進行技術等級的考試、考核和技師、高階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物件是公司生產崗位內從事操作、維護、保養等技術性崗位的從業人員(含聘用工)。

第四條職業技能鑑定實行考培分離、評聘分離原則,嚴格執行上級部門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堅持客觀公正、規範有序地開展工作,確保職業資格證書的權威性。

第二章職業技能鑑定組織機構

第五條集團公司職業技能鑑定考核領導小組為鑑定、評聘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指導、協調、監督不同工種鑑定工作的開展,調整技能結構比例、評議鑑定考核結果、評判鑑定爭議,審議職業技能鑑定相關規章制度,負責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聘任。

第六條領導小組下設各專業考評組和考務工作組,為對應鑑定工種的具體領導及實施機構,負責對應工種的培訓、鑑定、考核、評審及相關準備工作。

第七條貴州省第九十五國家職業技能鑑定所與人力資源管理部合署辦公,接受職業技能考核領導小組的領導。承擔職業技能鑑定的實施機構,負責公司職業技能鑑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並對取得不同資格證書的員工進行聘任及獎勵。

第八條公司技師評審委員會負責技師的評審、聘任工作。

第三章職業技能鑑定的實施

第九條公司從事生產技術崗位的員工必須逐步經過技術等級培訓,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技術性職業(工種)的職業資格證書分為初級工(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工(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階工(國家職業資格**)以及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階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五個等級。

第十一條職業技能鑑定申報條件:

(一)申報初級:學徒工學徒期滿,或從事本工種三年以上,或經各級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培訓畢業或結業。

(二)申報中級:取得初級技術等級後並在本工種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或經正規的中級技術等級培訓;或具備本工種八年以上工齡;或按國家和省規定審批開辦的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畢業生,可申報中級技術等級的職業技能鑑定。

(三)申報高階:取得中級技術等級證書後並在本工種連續工作五年以上;或經過正規高階工培訓;以及高階技工學校、高階職業技術教育專業班培訓畢業生。

(四)大學專科(含專科)以上畢業生,具有2年以上(含2年)工作年限的,可直接申報高階工;或女職工年齡大於40歲(含40歲)、男職工年齡大於45歲(含45歲)且工齡在15年以上的(含15年),未獲得相應等級的技術工人,可直接申報高階工。

(五)申報技師:取得高階技術等級證書3年以上,具有豐富的生產實踐經驗和操作技能特長、能解決本工種關鍵操作技術和生產工藝難題,具有傳授技藝能力和培養中級技能人才能力的人員,可申報技師考評。

(六)申報高階技師:任技師5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藝和綜合操作技能,能解決本工種專業高難度生產工藝問題,在技術改造、技術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隱患等方面有顯著成績,且具有培養高階工和組織帶領技師進行技術革新和技術攻關能力的人員,可申報高階技師考評。

(七)少數技術優秀確有專長或有突出貢獻者,或參加國家和省地(州、市)級以及公司內部舉辦的技術比賽獲得榮譽者,經鑑定所審查並報省勞動廳批准,可破格申報上一級技術等級的考核或考評。

第十二條職業技能鑑定程式

(一)鑑定所根據各二級單位當年申報的鑑定計畫,或視各工種的鑑定成熟情況,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鑑定制度。

1、定期鑑定:由鑑定所每年年初在內部網上發布鑑定公告。各二級單位根據鑑定公告,組織本單位內部人員的報名、資格審查、教材、《職業技能鑑定申請表》、《職業技能鑑定報名登記表》的填寫等相關事項。

2、不定期鑑定:針對人數少且鑑定條件已成熟的工種,各二級單位可提前2個月向鑑定所提出鑑定申請,經批覆後實施。

(二)鑑定實施前,鑑定所向省勞動廳職業技能鑑定中心遞交鑑定報告。

(三)經省勞動廳批准後,鑑定所發給考生准考證,按規定時間、方式參加考核、考評。

(四)經考核合格的員工,鑑定所到省勞動廳統一辦理合格證書。

第九條職業技能鑑定考試試題、方法、評分

(一)考試試題一律採用國家題庫;國家尚未統一試題省已統一試題的工種,一律採用省編制的試題;省尚未統一試題的工種,經省勞動廳批准,鑑定所可組織相關專家編制試題。

(二)考核方法:

1.技術等級考核分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理論考核採用筆試、閉卷方式進行;實際操作考核採用加工典型工件或模擬生產方式進行。

2.技師資格鑑定採用理論考試﹑實操考試、**答辯和綜合評審四個程式進行。理論考試和實操考試同時合格的人員,才能參加**答辯。**答辯和綜合評審均為60分(含60分)以上為合格。

(三)考核評分: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試均實行百分制,各項成績均達到60分以上(含60分)為合格;80分以上為良好;90分以上為優秀。要求撰寫**和作**答辯的除理論、實際操作合格外,**答辯也要合格才算整個考核合格。

第十三條收費及其它

申報職業技能鑑定,均應按照規定交納鑑定費。

(一)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按照貴州省物價局,貴州省財政廳《關於核定我省職業技能鑑定收費標準的通知》(黔價行事字〔1998〕172號文)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二)職業技能鑑定費支付專案:組織職業技能鑑定場地、命題、考務、考評、閱卷、檢測費用,原材料、能源、儀器裝置消耗費用及鑑定所管理費。

(三)鑑定費用嚴格按照「以收定支」原則使用。確因實際情況收不抵支時,不足部分可從培訓費中列支。

第四章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的聘用及管理

第十四條職業技能鑑定考評員實行資格考核、認證制度。

第十五條考評員的聘任和管理由鑑定所統籌安排。對獲得考評員資格的人員聘為相應工種(職業)等級或類別的考評員。

第十六條嚴格執行考評人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鑑定迴避制度;考評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評人員工作守則》,公平、公正地進行考評。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吊銷資格等處罰。

第十七條鑑定所建立考評員年度評議考核制度。每年對本年度參加實際考評工作的考評員進行評議,作為續聘的主要依據。

第五章職業技能鑑定期間的考務報酬

第十八條職業技能鑑定期間是指鑑定公告中的鑑定考試時間及實際操作考試前的準備時間。

第十九條專業考評組負責鑑定前培訓課程設定,根據其課程安排,嚴格按照《公司員工教育培訓管理標準》 「內部辦班按標準支付講課教師實際授課時數的講課費和辦班必須的教學用品費用。講課教師課時費支付標準為:高階職稱50元/課時,中級職稱30元/課時,初級職稱(含其他人員)20元/課時。

」執行,講課費從公司培訓費中列支。

第二十條職業技能鑑定期間,根據勞動保障部門相關規定,對考評員(監考員)、督導員及相關工作人員給予相應的考務報酬。標準如下:

考核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考評組組長:80元/天

考評員、考務組組長:50元/天

考務人員、監督人員:30元/天

督導員:200元/次

技師評審委員會在行使其職責期間,按考核領導小組標準給予相應報酬。

第二十一條對於自行命題的工種,出題人員將給予相應的出題費。標準為100元/套。

考務報酬及出題費在鑑定費中列支。

第六章獲得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聘任及待遇

第二十二條經鑑定所鑑定後,對獲得技術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實行一次性獎勵,獎勵費用從公司培訓費中列支:

初級工:200元

中級工:280元

高階工:400元

技師:500元

高階技師:800元

第二十三條各二級單位根據考核公示結果,對獲得證書人員按標準造表,經人力資源部審核發放。

第二十四條其它管理崗位(或非技術性崗位)的人員,可自行參照國家出台的鑑定工種,向鑑定所遞交申請,經批准後自行參加相應職業資格技術等級鑑定,對獲得職業資格證書人員按照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五條對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實行評聘分離制度。

第二十六條對已聘任的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待遇另行行文執行。

第二十七條職業技能鑑定所建立技術等級考核檔案及公司技能人才庫,作為技能人才使用、聘任、獎懲依據。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經公司職業技能鑑定考核領導小組審議,總經理審批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從行文之日起執行,凡以前印發的檔案與本《細則》相牴觸的,均按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條本細則由公司職業技能鑑定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備註:1、原檔案中第三章「職業技能鑑定的實施」第九條.5申報技師:原文「取得高階技術等級證書連續本職業(工種)8年以上,……」

更改為:5、申報技師:取得高階技術等級證書3年以上,具有豐富的生產實踐經驗和操作技能特長、能解決本工種關鍵操作技術和生產工藝難題,具有傳授技藝能力和培養中級技能人才能力的人員,可申報技師考評。

2、原檔案中第三章「職業技能鑑定的實施」 第九條 2考核方法 (2)「技師資格鑑定採用專業理論知識考核(採取筆試),並結合個人工作總結或**進行答辯,專業技能考核採取現場分析、判斷解決生產操作技術難題或技術攻關等方式進行。」

更改為:

(2)技師資格鑑定採用理論考試﹑實操考試、**答辯和綜合評審四個程式進行。理論考試和實操考試同時合格的人員,才能參加**答辯。**答辯和綜合評審均為60分(含60分)以上為合格。

3、原檔案中第三章「職業技能鑑定的實施」第十條收費及其它 (2)「職業技能鑑定費用支付專案:組織職業技能鑑定場地、命題、考務、閱卷、考評、檢測及原材料、能源、裝置消耗的費用。」

更改為:

(2)職業技能鑑定費支付專案:組織職業技能鑑定場地、命題、考務、考評、閱卷、檢測費用,原材料、能源、儀器裝置消耗費用及鑑定所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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