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內部勞務市場管理制度

2021-03-04 09:58:46 字數 2732 閱讀 1103

gs03-2004-

1、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集團勞務市場的成立目的、管理職責、人員的組成及管理程式。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勞務市場的管理指導。

2、目的

2.1 合理配置集團人力資源,解決生產淡旺季出現的勞動力資源的富餘或浪費,及時調劑人力資源的餘缺,有利於各類人員在生產淡旺季期間的合理流動。

2.2 體現市場競爭的氛圍,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2.3 改革公司內部用工制度,消除機構臃腫、工資發放不合理等現象。

2.4 促進集團內部單位之間的勞動力流動,增強企業活力。

3、管理職責

人力資源部負責勞務市場的日常管理,負責進入勞務市場員工的組織、調配、培訓和考核。確保公司內部各單位用人可以隨時滿足並達到人員素質的要求。

4、人員的組成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為勞務市場的組成物件:

4.1 因工作緊張無時間學習而自願提高自身技能的員工;

4.2 為適應公司旺季生產而提前招聘進行理論培訓的社會人員;

4.3 由於生產任務不足而暫時閒置的員工;

4.4 病假超過3個月的員工;

4.5 各分廠、部門根據考核報送的員工;

4.6 工傷、生病**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且不符合解聘條件的員工;

4.7 連續三個月未完成任務的部門、車間的負責人或責任人;

4.8 經末位淘汰或人員定編需要轉崗的人員;

4.9 集團現有輔助生產崗位人員。

5、任務

5.1 按時參加統一組織的為提高技能而進行的各種培訓;

5.2 完成各車間、部門、分廠的臨時性工作;

5.3 承擔各車間、部門、分廠的輔助工作;

5.4 補充生產旺季車間(部門)部分員工的短缺;

5.5 負責新產品的試驗或組裝;

5.6 其他不需長期設崗或應急的工作。

6、程式

6.1 勞務市場人員的組合程式

6.1.1 每月20日各廠、部門彙總自願員工或符合條件的員工名單,分別寫明原因,報廠長及分管副總審批,交人力資源部;

6.1.2 人力資源部每月21日完成全部彙總(如有申訴予以落實),報分管副總簽批後,書面通知有關部門辦理交接手續,轉入勞務市場部管理、考核;

6.1.3 根據生產情況提前錄用的符合招聘條件的人員,直接納入勞務市場管理,進行培訓,合格後由人員需求部門進行選拔;

6.1.4 經協商其他相關企業的人員經考核合格後直接轉入勞務市場。

6.2 長期使用勞務市場內人員的錄用程式

6.2.1 每月16日各部門、分廠根據任務填寫人員需求表,註明需求條件、工作時間,經分廠廠長或分管副總簽批後,報人力資源部;

6.2.2 人力資源部彙總人員需求情況,每月17-18日在勞務市場內進行推薦,經總經理批准後於20日辦理調動手續;

6.3 短期使用勞務市場內人員的錄用程式

6.3.1 各部門、分廠根據工作任務提前一天填寫人員需求表,註明工作內容、工作量及要求、完成時間,經分管領導簽批後報人力資源部;

6.3.2 人力資源部按需求表在所需工種中,按培訓考試、考核情況,以超出20%向用人部門推薦,用人單位擇優錄用,並以5元/小時向人力資源部結算費用(此項費用上繳集團總部)。

7、考核

7.1 進入勞務市場的員工必須聽從指揮,服從安排,遵守廠規廠紀,對出現遲到、早退、溜號、曠工及其他違反廠規廠紀的行為,總部將按照上級勞動法規及公司規定,從嚴處理;

7.2 進入勞務市場的員工,要通過學習培訓,逐步提高技能,並進行考試、考核,三月內謀取不到勞務工作的,不再發放培訓工資並停交養老保險金。

7.3 應聘後不能按期保質保量完成任務的每次扣責任人考核分10分,工作期間的考核由使用部門進行,並按月向人力資源部報送考核結果。

8、工資發放

8.1 進入勞務市場部培訓的人員實行鐘點工資制(可量化的實行計件工資),工資為:[10元/天×出勤天數﹢計件或承包工資]×個人考核分,其中:

8.1.1 10元/天×出勤天數為生活費,其中包括各種福利費、工會費用、醫療費等;

8.1.2 出勤天數包括計件或承包時間;

8.1.3 計件工資=定額工資×實際完成數量。

8.1.4 輔助工作的工資按3元/小時計算(費用收入與工資的差額用於勞務市場管理費);

8.1.5 各部門因生產需要而必須的輔助性或臨時性的工作,人員的確定按照招聘、競標方式進行;

8.1.6 部門對勞務市場人員長期使用時(15天以上),其工資標準可按非輔助崗位人員標準(或總部另行制定的標準)發放。

8.2 病假和工傷醫療期內的養老保險由集團繳納(個人承擔部分除外);

8.3 計件或承包工資和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8.4 勞務市場可對人員按專業類別分組管理,實行組長負責制,包括學習出勤和勞動管理,各組可以自行向用人單位聯絡勞動(或工作)任務,組長可以在組內工資收入中提取5-8%的職務補助工資。

9 其他

9.1 總部設立勞務市場後,各分廠、車間和後勤服務部門不得再設輔助生產、服務崗位,並不再發放輔助和勞務工資。各部門的輔助性工作,可到勞務市場申請鐘點工,由勞務市場部採用招聘的方式安排人員完成。

9.2 各分廠和車間要對生產崗位進行重新劃分,按主要生產崗位和輔助生產崗位進行分類申報,並於6月30號前報人力資源部,過期不報的,停止發放勞務工資,勞務市場成立以後不再安排輔助人員;

附加說明:

1、 本制度由集團管理委員會提出;

2、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歸口;

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年月份轉入勞務市場人員報送表

部門:編制審批時間: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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