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社群服刑人員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

2021-03-04 09:57:35 字數 4656 閱讀 6819

江蘇省社群服刑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對社群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保證刑罰順利實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社群服刑人員」是指,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

第二條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對社群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依法對社群服刑人員適用減刑,撤銷緩刑、假釋,決定收監執行等刑罰變更執行措施。

人民檢察院對社群服刑人員監督管理工作依法實行法律監督。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重新犯罪的社群服刑人員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社群服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司法所承擔日常工作。

第四條社群矯正專職工作者和志願者在司法行政機關的組織指導下參與對社群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群服刑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等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對社群服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對社群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堅持依法、規範、公正、文明的原則。

第二章報到登記

第六條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群服刑人員,應當自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之日或者離開監所之日起十日內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對報到的社群服刑人員,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核實身份,及時辦理登記手續,發放社群服刑人員須知,並告知其在三日內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群矯正。

第七條人民法院對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通知其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到庭辦理交接手續。對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交付執行的監獄、看守所將其押送至居住地,與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辦理交接手續。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辦理交接時,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應當通知其家屬或者保證人到場。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家屬或者保證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交接程式辦理。

第八條社群服刑人員未按規定時間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或者到司法所接受社群矯正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及時組織查詢,並通報決定機關和居住地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採取納入資訊大平台紅色預警等措施協助查詢。

第三章宣告執行

第九條司法所應當在社群服刑人員接受社群矯正後三個工作日內,建立矯正小組,簽訂矯正責任書。

矯正小組由司法所工作人員擔任組長,由本辦法第四條所列相關人員組成。女性社群服刑人員,矯正小組應當有女性成員。

第十條交付執行機關的法律文書已經送達、社群服刑人員矯正小組已經建立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向社群服刑人員宣告執行。

社群服刑人員居住地司法所、矯正小組成員應當參加宣告執行活動,縣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參加。

第十一條宣告執行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宣布參加宣告的單位和人員;

(二)核對社群服刑人員身份資訊;

(三)依序宣告以下事項: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社群矯正期限;社群服刑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被禁止的事項、期限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社群服刑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權利;矯正小組人員組成及職責等有關事項;

(四)發放執行矯正宣告書。

前款第三項中的「社群矯正期限」按照法律文書或執行通知書上註明的日期確定。

第四章矯正方案

第十二條司法所應當在宣告執行後五個工作日內,為社群服刑人員制定矯正方案。

第十三條矯正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群服刑人員的基本資訊;

(二)矯正小組成員組成及變動情況;

(三)對社群服刑人員犯罪情況、悔罪表現、個性特徵、生活環境的綜合評估情況;

(四)具體矯正措施。

第十四條司法所應當每半年評估矯正方案實施效果,根據需要予以調整。

第五章分級管理

第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社群服刑人員實施分級管理。

管理等級分為嚴格管理、普通管理、寬鬆管理三種。

第十六條對宣告執行後三個月內的社群服刑人員,一律實施嚴格管理。

三個月期滿後,司法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運用社群矯正風險評估系統對社群服刑人員進行評估,提出確定其管理等級的建議,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實施。

第十七條分級管理按季度實施。期滿後,符合調整條件的,由司法所調整等級,但擬調整為寬鬆管理的,應當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不符合調整條件,或者雖然符合調整條件但剩餘矯正期間不滿三個月的,按照原等級管理。

第十八條社群服刑人員上季度月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以上的,可以下調管理等級一級。有法定立功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下調管理等級一級。

社群服刑人員上季度月度考核結果出現兩次以上基本合格的,應當上調管理等級一級。受到警告、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立即直接上調為嚴格管理。

第六章報告

第十九條社群服刑人員應當定期**報告和到司法所當面報告遵紀守法、接受監督管理、參加教育學習、社群服務和社會活動的情況。當面報告時,應當提交書面材料。社群服刑人員不具備書寫能力的,由司法所記錄在案。

嚴格管理的社群服刑人員,每週**報告一次、每兩周當面報告一次;普通管理的社群服刑人員,每週**報告一次、每月當面報告一次;寬鬆管理的社群服刑人員,每兩周**報告一次、每月當面報告一次。

司法所應當根據第二款規定,為社群服刑人員指定每次**報告、當面報告的具體日期。

第二十條社群服刑人員因身體原因無法到司法所當面報告的,經司法所同意,可以委託矯正小組成員或家庭成員代為提交書面材料,司法所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一條社群服刑人員發生居所變化、工作變動、家庭重大變故以及接觸對其矯正產生不利影響人員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告司法所。

第二十二條保外就醫的社群服刑人員除遵守本章上述規定外,還應當每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複查情況。

第七章外出與出境

第二十三條居住在縣(市)的社群服刑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縣(市)。居住在區的社群服刑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設區市的城區。

社群服刑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縣(市)、設區市的城區,應當提前七日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情況緊急的,可以用**方式提出申請,由司法所記錄在案。

第二十四條社群服刑人員申請外出時間在七日以下的,由司法所批准,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超過七日的,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

對批准外出的社群服刑人員,司法所應當發放准假通知書,寫明社群服刑人員姓名、外出事由、期限和目的地。情況緊急的,司法所可以向社群服刑人員**告知准假決定,並記錄在案。

對實施嚴格管理的社群服刑人員,應當從嚴審批其外出申請。

第二十五條社群服刑人員經批准外出期間,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延長請假時間的,應當返回居住地提交書面續假申請,審批程式適用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社群服刑人員返回居住地續假確有不便的,經司法所同意,可以採用寄送、傳真等形式提交書面申請。

社群服刑人員一次外出時間(含續假)不得超過乙個月。

第二十六條社群服刑人員應當在外出期限屆滿前返回居住地,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司法所報告。

第二十七條社群服刑人員返回居住地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安排其補全因外出未完成的教育學習和社群服務課時。

第二十八條社群服刑人員不得出境。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對社群服刑人員辦理法定不准出境人員報備手續。社群服刑人員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由縣級公安機關予以扣押,矯正期滿後返還。

社群服刑人員是境外人員的,公安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根據有權交控部門的通知阻止其出境。

第八章居住地變更

第二十九條社群服刑人員未經批准不得變更居住的縣(市、區)。

社群服刑人員因就業、就學等原因導致居所變化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乙個月向司法所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十條審批居住地變更申請,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司法所在三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上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

(二)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三個工作日內發函徵求社群服刑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

(三)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四)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變更居住地的決定,送達社群服刑人員。

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報共同的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決定是否准予變更居住地。

第三十一條社群服刑人員經批准變更居住地的, 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將准予變更居住地的決定抄送居住地及新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移交執行的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

第三十二條社群服刑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到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

第九章禁止令執行

第三十三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監督檢查,教育督促社群服刑人員遵守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

第三十四條社群服刑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禁止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及周邊地區,因就學、居住等原因確需進入的;或者被禁止進入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場所,有正當理由確需進入的,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並告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第三十五條禁止令執行完畢的,司法所應當在期滿當日書面告知社群服刑人員。期滿當日為節假日的,可以提前至節假日前最後乙個工作日書面告知,但禁止令期限應當如實填寫。

第十章會客

第三十六條社群服刑人員不得會見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罪犯,**功等邪教組織以及其他非法組織的人員。

第三十七條社群服刑人員未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不得接受**採訪、會見外國人。

第十一章走訪

第三十八條司法所應當定期走訪社群服刑人員家庭、所在單位、就讀學校和居住的社群,了解、核實社群服刑人員思想動態和生活、工作、學習情況。

對嚴格管理的社群服刑人員,每半月走訪一次;對普通管理的社群服刑人員,每月走訪一次;對寬鬆管理的社群服刑人員,每乙個半月走訪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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