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服刑人員監督管理系統解決方案V1

2021-03-11 23:58:40 字數 3973 閱讀 4717

監外服刑人員監督平台

解決方案

編制日期:2023年7月5日

編制部門:識別終端事業部

監外執行是我國刑法執行的一種,是對罪犯採取不予關押交由基層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和基層群眾執行監督、考察管理相結合的一種方式,相對於在監獄內執行的刑罰而言是一種非監禁刑法。包括緩刑、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五類監外執行罪犯(俗稱「五種人」)。2023年 2月25日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監外執行罪犯納入社群矯正管理,將社會服刑罪犯監督管理工作提高到了重要的地位。

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和加強對管制、緩刑、假釋、剝奪政治權利和暫予監外執行等監外罪犯的監督檢察工作,配合有關部門,落實監管措施,努力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取得了明顯成效。由於客觀上,公安機關限於警力不足、資訊化手段落後等原因,對監外執行罪犯的監督管理工作也不夠重視,難於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對監外五種人有針對性地區別管理,現階段仍然存在諸多問題,一是隨著監外執行罪犯數量的不斷增加,在執行中出現長期脫管、漏管、失控的現象,尤其是農村表現更為突出;二是基層基礎工作薄弱,監管不力。

如:2023年6月,**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部署開展了核查糾正監外執行罪犯脫管、漏管專項行動,從調查的情況看,全國的脫管、漏管監外執行罪犯佔監外執行罪犯數約20%。截至2023年5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已發現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線索188件,已建議將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監執行,其中副廳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18人。

同時,立案查處相關職務犯罪案件30件40人。

長期以來,檢察機關開展監外執行刑罰監督,由於缺乏制度上、體制上、法律上的有效支援,效果不很明顯。2023年6月25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於加強和規範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五部委《意見》),立足於從制度和工作層面解決監外執行交付和監督管理中各有關部門的工作銜接問題,以及執法實踐中出現的脫管漏管現象,就加強和規範監外執行的交付執行、監督管理、檢察監督做出了具體的、可操作性強的規定,為檢察機關開展監外執行刑罰監督提供了制度上、體制上、法律上的有效支援,對做好目前的監外執行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導意義。

近年來,生物識別技術在司法體系中的應用也愈來愈廣泛,從指紋識別到掌紋識別,從臉型識別到虹膜識別,還有更多。生物識別技術(biometric identification technology)是利用人體固有的生理特性和行為特徵進行身份認證的一種技術。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關於加強監獄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司發通[2009]179號)(以下簡稱司法部「35條」 )更為監獄應用生物識別技術,加強監獄資訊化建設帶來了重要契機。

實踐證明,生物識別技術在監獄安全資訊化建設中的普遍應用已成為監獄安全發展的重要途徑,可以提高監獄科技監管能力,促進了監獄的安全發展。

針對監外執行罪犯的實際情況,監所檢察部門組織開展了調研活動,採取同基層派出所所長、戶籍員和監外罪犯座談,並對近三年來監外罪犯檢察工作進行了彙總,通過以上工作,發現了監外服刑人員管理存在的問題有:

(一) 脫管失控人數較大、時間較長。

全年脫管失控65人(初步統計),佔監外執行總人數的16%,脫管失控人數較大;百分之八十以上監外罪犯脫管半年以上至一年,脫管時間較長。

(二) 職務犯罪脫管現象較嚴重。

職務犯罪監外執行罪犯脫管失控人數達13人,佔脫管失控人數的20%。其中一名脫管失控是縣處級緩刑人員,至今未納入社群矯正,造成刑罰執行不平等的影響。

(三) 重新犯罪人數大幅上公升。

據某省統計調查,某省監外罪犯重新犯罪的447人,佔監外罪犯人數的1.8%,同比上公升62%,其中某地級市監外罪犯的重新犯罪率高達19.6%.

這些監外罪犯再次實施犯罪時,往往是相互結夥作案,犯罪性質更加嚴重,手段更加惡劣,危害更大。如該市某區監外罪犯趙華,2023年因搶奪、盜竊和詐騙罪被判刑12年,2023年4月被假釋,2023年1月、2月兩次**作案,並致一人死亡,被判處死刑。該市郊區北郊鎮以緩刑犯呂立新為首的33人犯罪團夥,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連續作案120餘起,在當地造成了惡劣影響。

(四) 違規外出務工經商現象比較突出。

有的監外罪犯不經執行機關允許,擅自外出務工經商,長期脫離監管,有的雖經允許,但不能按規定向執行機關報告活動情況,進一步加大了管理教育的難度,難以保證刑罰的正確執行。今年以來,某省監外罪犯外出務工經商的1473人,其中未經允許外出經商的261人,佔17.7%.

三是脫管漏管現象嚴重。今年某省監外罪犯脫管、漏管的有562人,同比增加24.7%.

該省某市359名監外罪犯中,有58人脫管,佔16.2%,有的鄉鎮和辦事處竟高達50%.

(五) 監外罪犯應當依法收監而沒有收監。

歷年來沒有啟動收監執行程式,也不知道如何啟動收監執行程式。對那些違法犯罪的、脫離監管二次經警告拒不改正的、受到治安處罰仍不改正的、保外就醫期間拒不提交病情複查情況的、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逝後刑期未滿的等種情況,沒有依法收監,嚴重影響刑罰執行的嚴肅性。

(六) 矯正人員入矯措施不規範。

對入矯人員缺乏督促入矯措施,沒有與公安派出所加強和規範入矯協查和通報制度。普遍形成誤區即對入矯人員建檔必須見人和見材料缺一不可的片面認識,因而造成了見檔不見人或見人不見檔的脫管失控現象時有發生。

監外執行工作存在的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 法津文書傳遞不暢通,交付執行脫節。

公安機關負責收發監外罪犯法律文書的部門不明確,有時由戶政科收發,有時由治安科收發,造成文書傳遞不暢;由於法院在傳遞法律文書時採用郵寄的方式,造成檔案傳遞不及時,考察機關出現見檔不見人或見人不見檔的現象。

(二) 個別基層派出所認識不到位。

個別基層派出所 「重辦案,輕監管」,加上工作任務重、警力不足,對監外罪犯監管工作認識不到位,重視不夠,抓得不實,有的甚至將監管幫教工作認為是單位和基層組織的事,敷衍塞責。

(三) 對釋放出監的緩刑罪犯沒有建立告知制度。

《刑法》第七十五條、第八十四條對監外罪犯監管有明確規定,但是由於沒有建立告知制度,造成某些罪犯被宣告緩刑後,不知道應當遵守哪些規定,出監後擅自外出,導致長期脫管;一些監外執行罪犯把監外執行錯誤地認為是刑滿釋放,長期外出務工經商。

(四) 外出務工監外罪犯缺乏有效的監督。

外出務工監外罪犯缺乏有效的監督。監外罪犯大部分為青壯年,沒有正當職業且多是農業戶口,加上生活困難以及犯罪所帶來的羞恥感,選擇外出打工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在打工期間,由於學歷不高,大多只能找到一些熟練工,這些工種的工作待遇和工作環境相當艱苦,他們很少有人將自己固定於某一工作崗位之上,更換工作的週期往往是半年甚至三四個月。

因此,我們應當從實際出發,有條件地允許監外執行罪犯外出打工、經商,周密考慮,制定出關於監外罪犯監督管理切實可行的考察辦法。

(五) 對收監的情形和程式,法律規定不明確。

由於對監外執行罪犯違反規定長期脫管漏管的法律規定不明確,有制定出統一的具體操作規程,造成在實踐中缺乏依據,削弱了對監外罪犯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

(六) 管理難。

對於社群矯正人員的監外服刑,一直通過司法人員、社群自願者管理,人員缺乏,同時,矯正人員存在一定的流動性,無法進行行之有效的管理,在流程、監督上存在管理難的問題。

(七) 協調難。

採用老的管理辦法,需要多層次、多方面進行綜合的行政安排,涉及到的部門多,在協調上存在較大難度。

(八) 開銷大。

過多的流程、協調導致在經費上有較大的開銷,需要即省又好的對監外服刑人員進行監督;

(九) 資訊化程度低。

人為手動的管理不但需要大量人力物力的支援,同時,也使得在對矯正人員的系統性管理上存在漏洞,需要通過建設一套實用、易用的資訊化系統來協助。

人工管理階段(2023年—2023年)

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發《關於開展社群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和山東六省市列為第一批試點。基本上依賴人工管理、書面匯報,矯正工作者工作量大、效率低、對矯正物件無法量化考核等問題愈顯突出。

資訊化試點階段(2023年—2023年)

第一批試點成效初見,六個試點省(市)共接收、管理社群服刑人員4900多人。

2023年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司法局社群矯正移動資訊管理平台投入使用,提公升了管理手段,效果顯著。截止到2010 年12 月,江蘇省建有「社群矯正移動管理系統」的地市區已達13 個,佔江蘇省縣區級總數的70%。

2023年服刑人員思想匯報

匯報一 2014年服刑人員思想匯報 在這個月的緩刑期間裡,我居住在縣里,主要從事服務工作以及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務事,幫助社群做了部份綠化澆水剪花等公益事務。於8月17日還參加社群組織的文體活動,這段時間的改造期間沒有做出違法違紀事情。我還認真回想自已之前的所做所為,認為以前我的所做所為觸犯了法律,法院...

對社群服刑人員提幾點要求

1 自覺接受管理 社群服刑人員 大家因違法犯罪行為給社會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傷害,受到了法律的應有制裁,也給自己的家人親屬帶來了身心創傷甚至心理障礙。但是,黨和 社會各界和家人親屬並沒有嫌棄你們,不拋棄不放棄,對你們的未來仍然寄予厚望,希望你們迷途知返。之所以將你們放在社會服刑是因為社會懷有開放...

江蘇省社群服刑人員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

江蘇省社群服刑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對社群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保證刑罰順利實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社群矯正實施辦法 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 社群服刑人員 是指,被判處管制 宣告緩刑 裁定假釋 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第二條司法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