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築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23-01-03 07:33:03 字數 3943 閱讀 5115

發布部門: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發布文號: 京建法[2007]82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規範建築業企業及其人員行為,提高行業管理水平,推進本市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的本市建築業企業、**在京建築業企業和外地來京建築業企業及其企業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企業、人員)的動態監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企業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專指企業的總經理、廠長等。

本辦法所稱專案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專案管理的總承包、專業承包專案負責人或勞務分包專案負責人等。

本辦法所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建設工程專案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

第三條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督管理包括對企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分、處理和對本市建築業企業資質條件的日常核查兩部分。

第四條市建委建立全市統一的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平台,採用記分機制,將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具體規定量化為相應的分值並編製成記分標準。市和區縣建委在對企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或處理時進行記分,並由市建委進行累加,按照規定的措施對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做出相應處理。

第五條市和區縣建委依照有關規定對本市建築業企業的資質條件進行日常核查,對不達標的企業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第六條實行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動態監管不改變市和區縣建委現有的對企業和人員依法處罰、處理的程式。市和區縣建委不得將對企業、人員的記分代替對企業、人員的處罰、處理。

第二章記分標準和記分

第七條市建委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制定《北京市建築業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記分標準》(以下簡稱《記分標準》),並可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適時予以補充調整。

市和區縣建委在對企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處理時,應依據《記分標準》在執法文書上記分。

第八條記分週期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記分週期屆滿,企業和人員的年度積分清零,重新記分。

企業被降低資質等級後,企業當前積分清零;專案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被暫停執業資格或暫扣相應證書的,人員當前積分清零。

第九條市和區縣建委應於做出行政處罰或處理決定的當日內將對企業、人員的處罰、處理情況和記分情況上傳至企業資質和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平台。

第十條市建委通過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平台對企業、人員的違法違規資訊進行彙總和整理,並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予以公示。

企業、人員可以通過監管平台,及時查詢自身積分情況。

第三章企業、人員積分處理

第十一條根據企業積分,市建委對企業分別進行如下處理:

(一)企業積分達到8分時,市建委對企業提出書面警示,並提示市建設系統及有關協會在組織企業評優活動時,對該企業的資格慎重考評。

單項工程專案積分達到8分時,市建委提示市建設系統及有關協會在組織工程評優活動時,對該工程專案的資格慎重考評。

(二)企業積分達到16分時,市建委在有形建築市場公示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資訊,提示招標人在選擇投標人時予以慎重考慮,並依法限制企業申請資質公升級和增項。

(三)企業積分達到24分時,市建委將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或處理結果在動態監管資訊平台上予以公示,同時依法核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條件;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經核查不達標的,責令三十日內改正,並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達標的,責令三個月內改正,改正期間企業不得承攬新工程。

(四)企業積分達到30分時,市建委依法核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條件;核查不達標的,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上述處理措施中,依法應當由建設部、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降級、吊銷資質證書和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由市建委將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資訊和處理建議報告建設部或者抄送企業註冊地的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上述部門做出處罰或處理決定前,限制企業在北京承攬新工程。

第十二條市建委建立企業定期講評制度。在每季度第乙個月內,市建委對企業積分達到8分以上(含8分)的企業負責人進行動態監管工作講評。

第十三條市建委依法對企業直接做出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的,不予記分,將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罰結果在市建委**上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根據人員積分,市和區縣建委對企業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分別進行如下處理:

(一)企業負責人

1、企業負責人積分達到16分時,市建委約談企業負責人並要求其參加不少於三天的專業學習,並進行考核。

2、企業負責人積分達到24分時,市建委將該企業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罰、處理結果等資訊通報該企業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該企業屬於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管理的,函告國資委;同時在指定**上予以公示。

(二)專案負責人

1、專案負責人積分達到4分時,由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對該專案負責人提出書面警示,同時市建委提示市建設系統及有關協會在組織專案負責人評優活動時,對該人員的資格慎重考評。

2、專案負責人積分達到8分時,由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對該專案負責人進行約談,並要求其參加不少於兩天的專業學習,並經考核合格後再上崗。

3、專案負責人積分達到12分時,市建委建議企業撤換該專案負責人,並將專案負責人違法違規行為在有形建築市場和指定**上公示,同時依法對該專案負責人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於本市頒發證書的專案經理和註冊的建造師,發現應當暫扣、撤銷註冊證書或者吊銷專案經理證書的情形時,依法辦理;對於非本市頒發證書的專案經理和註冊的建造師,將其違法違規行為資訊和處理建議抄送其發證機關或註冊機關,在上述機關做出處罰或處理決定前,禁止其作為專案負責人在京承攬工程。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積分達到2分時,由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組織其參加不少於一天的專業學習,並經考核合格後再上崗。

2、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積分達到4分時,由工程所在地區縣建委建議專案負責人撤換該人員,同時依法對該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應當暫扣、撤銷相關證書的情形時,依法辦理。

第四章企業資質條件的日常核查

第十五條市建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制定《北京市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現場核查規範》。市和區縣建委依照職責分工對本市企業資質條件是否達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的要求進行日常核查。

第十六條涉及交通、水利、通訊、消防和供電專業資質企業的資質條件核查,由市建委會同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共同進行。

第十七條經核查企業資質條件未達到《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的,市建委限其3個月內整改。整改期屆滿,由市建委組織複查,複查結果仍不達標的,依法降低企業相關資質等級;降級前已經是最低等級資質的,市建委依法撤回頒發給企業的資質證書。

第十八條由建設部批准的本市企業的資質需要降級或撤回資質時,由市建委將處理建議報建設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市和區縣建委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發現企業和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進行處罰、處理並記分。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有下列行為的,市建委責令限期整改並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員執法責任:

(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後,不按照規定履行調查、處理等職責的;

(二)應當處罰而未進行處罰的;

(三)對處罰處理情況故意隱匿不報的。

(四)做出的處罰、處理明顯違法或不當的;

(五)對違法違規企業、人員的記分不符合《記分標準》或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報送記分情況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失職行為。

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市建委法制部門和監察部門定期和不定期對行政執法案卷進行評查,發現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規範的問題時,應當督促有關單位進行整改。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將整改處理結果向法制部門和監察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對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動態監管工作零執法記錄的區縣建委,市建委法制部門組織開展重點專項調查。

第二十二條企業、人員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處理決定、記分以及資質條件核查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起訴或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向監察部門投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對在外埠從事建築活動的本市建築業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的動態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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