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管理要點暫行

2021-03-04 09:56:58 字數 3151 閱讀 597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規範和強化績效考核體系及相應的管理行為,為公司建立績效導向的用人機制奠定基礎,確保企業實現持續發展,特制訂本要點。

第二條本要點適用於新鋼鐵在冊合同工的績效考核管理。對於勞務用工的考核比照本要點執行。

第二章考核管理的職責

第三條人力資源處統一管理公司員工的績效考核體系。協助各單位一級主管對員工的績效考核工作;指導、協助和督促各單位一級主管以下員工的績效考核工作。

第四條企劃處協助總經理對高層副職、高層對一級正主管的績效考核工作。

第五條各級主管是下屬員工績效考核工作的第一負責人,主管要做好下屬員工目標完成過程中的績效輔導、跟蹤、資源配備、評價、結果反饋等工作。

第六條各單位兼職考核負責人根據本要點負責本單位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結果的彙總和上報。

第三章考核內容

第七條考核主要內容包括:主要指標、重點工作、通用考核等。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八條考核方式分為月度考核、年度考核。

實行月度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

第九條考核分數以百分制的形式表示,評分標準可以採用以下兩種辦法進行制訂。

1、對可以量化的目標採用按完成目標的百分比直接加減分進行制訂。

2、對不好量化的目標採用關鍵點控制的辦法進行制訂,按s、a、b、c、d確定評分標準,其中:s=120分,s-=110分,a=100分,a-=90分,b=80分,b-=70分,c=60分,d=40分。(例如,考核計畫目標:

完成制度流程建設策劃工作;評價標準:制度規劃清單上網發布方可得s或a,制度規劃清單不完整或未發布只能得c或d)

第十條考核者與被考核者必須對考核計畫、評價結果簽字確認,若被考核者對考核結果不能接受,可以提出績效考核申訴。

第五章月度考核

第十一條不同序列員工月度考核具體要求:

第十二條一級正主管月考核由企劃處牽頭組織,每月30日前完成下月考核計畫,8日前完成對上月績效的自我評價,10日前各單位做出初步評價(供主管領導參考),12日前考核者做出最終評價,13日前企劃處計算出一級正主管的月度考核分數反饋給本人,並將績效考核表(附件一)和《員工月考核結果彙總表》(附件二)交人力資源處。

第十三條員工(除一級正主管外)月考核由各單位考核負責人組織,30日前制訂下月考核計畫,5日前完成被考核者自我評價,9日前考核者做出最終評價,10日前考核負責人彙總後反饋給本人,同時將《員工績效彙總表( 月)》以公文形式報人力資源處審核。

第十四條月考核結果的分類

員工月考核結果分為a-優秀、b-一般和c-需改進三類。

第十五條月考核結果的應用

1、月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考核年度評價的主要依據。

2、月考核結果與月獎金分配掛鉤。不同績效類別員工績效係數規定如下:a類為1.8或1.4,b類為1.0或0.8,c類為0.6或0。

第六章年度考核

第十六條年度考核時間

次年的1月20日以前,具體時間由人力資源處組織安排。

第十七條員工年度考核辦法

員工的年度考核依據月度績效積分之和排序確定,積分辦法為,乙個a積3分,乙個b積2分,乙個c積0分。

第十八條年度績效考核結果的分類

1、員工績效考核年度評價類別原則上依據員工月度績效積分之和排序後確定;

2、主管績效考核年度評價類別原則上不固定比例,普通員工年度績效類別a類≤20%,c類≥10%,其餘的為b。

3、績效考核年度評價具體要求依據次年1月公司另行制定的通知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考核結果的應用

年度績效考核分類結果與員工年度調薪、職位晉公升掛鉤,具體辦法見《薪資管理要點》、《職位管理要點》。

第七章試用(培養)期考核

第二十條新入企、崗位異動員工除參與公司日常考核外,還需分別進行試用期考核、崗位培養期考核,填寫《試用期考核表》(附件三)、《崗位培養期考核表》(附件四),試用(培養)期考核自入企上崗(崗位異動)之日起三個月。

第二十一條試用(培養)期考核結果的運用:符合以下三條標準的試用員工可以按期轉正,有任一條標準不符合的員工延期試用,三條標準中有兩條以上不符合的員工予以退回(人力資源處 )或解除勞動合同(新入企)。

1、在試用(培養)期內通過該崗位(職位)任職資格認證;

2、試用(培養)期考核分數≥85分為合格;

3、新入企或異動的前三個月績效積分至少在6分(含6分)以上;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在員工試用(培養)期滿前5日內根據員工試用(培養)情況給予評價並提出是否轉正意見,並經上一級主管審核後,報人力資源處審批。

第八章績效考核申訴與仲裁

第二十三條月度考核申訴與仲裁

每月11-13日各單位將《員工績效考核結果公示表》(附件五)在公示欄公示,接受員工監督,如員工對本人績效評價有異議,可在得知自己績效評價結果五日內提出申訴與仲裁,超過期限公司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年度考核申訴與仲裁

員工對本人績效考核年度評價有異議,可在得知自己績效評價結果五日內提出申訴與仲裁,超過期限公司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員工績效申訴流程:填寫《績效考核申訴及仲裁表》(附件六),直接向人力資源處提出申訴。人力資源處在接到員工申訴七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人員對申訴所涉及績效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並提交更高階主管仲裁。

第二十六條績效仲裁結果的應用:對於公司仲裁結果確認基層存在考核不規範現象的,將視情況輕重納入相應主管團隊建設考核。

第九章考核資料的儲存和考核依據

第二十七條考核資料的儲存

1、《試用人員考核表》由人力資源處儲存。

2、一級正主管及以上人員考核表由人力資源處儲存至少二年,一級副主管及以下人員的月考核表及相關資料由各單位負責至少儲存一年。

3、全部員工的考核結果(電子)由人力資源處負責統計彙總並儲存。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依據此要點並結合本單位實際,形成員工《績效管理手冊》,報人力資源處審核批准後方可實施。對所有員工的考核應以《績效管理手冊》為依據,《績效管理手冊》沒有明確規定,不允許考核員工。

第十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要點從下發之日起執行,2023年3月27日下發的《績效考核管理制度(暫行)》(編號a1004a0)同時廢止。

第三十條本要點經總經理核定後發布,修訂時亦同。

附件一:

_ 年_月績效考核表

一級機構名稱:       二級機構名稱:        崗位名稱:________職位層級被考核人姓名:________

附件二:

廠(處)員工績效彙總表( 月)

附件三:

試用期考核表

附件四:

崗位培養期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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