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績效考核管理辦法

2021-03-04 09:54:50 字數 3061 閱讀 8879

雲南星長征投資開發控股集團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員工績效考核行為,科學評價員工工作績效,充分調動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斷提高員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促進集團目標任務實現,促進員工職業生涯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集團《員工守則》相關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員工績效考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責、權、利三者相結合,堅持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堅持定期考核與不定期考核相結合,堅持全方位考核,堅持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力求全面準確地評價員工績效。

第二章考核物件

第三條考核物件為集團全體正式員工,包括一線基層員工、業務主管人員、中層管理人員和高層管理人員。

第四條因請假或其他原因,1個月內參加考核時間少於7天(含7天)的員工,不參加本月度績效考核;1年內參加考核時間少於3個月(含3個月)的員工,不參加本年度績效考核;1年內參加考核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員工,可參加本年度績效考核,但年度績效工資按參加考核的實際月數計發。

第三章考核時間

第五條員工績效考核實行月度和年度定期考核,每月10日以前完成上月度員工績效考核工作並上報考核結果,每年1月10日以前完成上年度員工績效考核工作並上報考核結果。

第六條集團或集團下屬子公司主要領導臨時提出的員工重大事件個案績效考核,根據實際情況臨時確定考核時間。

第四章考核內容

第七條員工績效考核,主要考核員工履行崗位職責、完成目標任務、遵守《員工守則》特別是執行一日工作管理制度、堅守職業道德等情況。

集團各職能部門、事業部和各級子公司應當根據目標責任書分解到月度的目標任務,結合本部門(子公司)職責,確定本部門(子公司)的績效考核指標。

各部門(子公司)應當根據目標責任書分解到本部門(子公司)的關鍵指標,結合員工崗位職責,確定員工的績效考核指標。

第八條根據各項考核指標的重要程度,合理確定各項考核指標的權重,力求績效考核結果客觀真實。

第五章考核方法

第九條員工績效考核,分為以下兩個層次組織實施:

(一)對集團領導班子成員、集團職能部門和事業部主要負責人、各級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的績效考核,由集團人力資源管控中心按照《雲南星長征投資開發控股集團****高管薪酬績效考核管理辦法》組織實施;

(二)對集團職能部門、事業部和各級子公司所屬人員的績效考核,由集團職能部門、事業部和各級子公司組織實施。

第十條員工績效考核,主要採取上級考評、自我評價、群眾評價等方式進行。

第十一條員工月度績效考核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考核物件根據月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員工守則》特別是執行一日工作管理制度、堅守職業道德等情況進行自我評價打分,並填寫《員工績效考核表》;

(二)各級管理人員根據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對所屬考核物件進行量化考評打分,並與考核物件進行績效溝通;

(三)集團各職能部門、事業部和各級子公司分別對所屬人員績效考核結果進行反饋,並在每月10日以前將員工績效考核結果彙總上報集團人力資源管控中心審核;

(四)由集團人力資源管控中心彙總員工績效考核情況,起草員工績效考核情況分析報告,並提交集團績效考核委員會審議。

(五)將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統計表交由各考核單位計發績效工資;

(六)將員工績效考核結果存入員工人事檔案。

員工年度績效考核,可參照本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根據集團或各級子公司主要領導提議,對承擔重大工作任務的員工進行員工重大事件個案績效考核,由員工所在部門(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牽頭,會同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對員工承擔的重大工作任務做出績效評價,提出獎勵或處罰意見。

第十三條集團各職能部門、事業部和各級子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績效考核辦法,並報集團人力資源管控中心審核後組織實施。

第六章考核結果

第十四條將員工績效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員工績效工資與年度獎金、福利待遇、獎勵與處罰、職務公升降與崗位調配、續聘與辭退以及參加專業(技能)培訓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員工績效考核採用100分制,考核結果分為四檔,90分以上為優秀,90分以下、80分以上為良好,80分以下、70分以上為稱職,70分以下為不稱職。

第十六條考核結果報集團人力資源管控中心審核後,應當及時在部門(子公司)例會上予以通報。各級考核責任人應當通過面談的形式把考核結果反饋給被考核人,並與被考核人共同針對不足之處進行分析,指明今後努力方向,為被考核人實施績效改進計畫提供幫助。

第十七條被考核人對績效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考核人提請解釋或復議;對考核人的解釋或復議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單位績效考核管理部門申訴,所在單位績效考核管理部門收到被考核人申訴後,應當組織專門人員就該被考核人申訴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並將調查核實的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給該被考核人。

第十八條員工的月(年)度績效工資,按員工月(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和目標責任書規定的績效工資計發標準和比例計發。

第十九條對因中途離職未參加年度績效考核的員工,不計發年度績效工資。

第七章組織領導

第二十條集團績效考核管理委員會全面領導集團員工績效考核工作。集團人力資源管控中心在集團績效考核管理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下,負責承辦集團高管薪酬績效考核工作,指導和督促集團各職能部門、事業部和各級子公司做好員工績效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集團各職能部門、事業部主要負責人為本部門員工績效考核工作的責任人;各級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本公司員工績效考核工作的責任人,各級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為本公司員工績效考核工作的承辦部門。

第二十二條集團總裁為集團員工績效考核結果的最終評定人和最終審核人。

第八章考核紀律

第二十三條各級考核責任人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按照本辦法組織實施員工績效考核工作。因重視不夠、履職不力而導致員工績效考核工作不落實的,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級考核責任人必須以公心做好員工績效考核工作,對所屬員工做出客觀公正的績效評價。利用職務之便對員工績效做出不公正評價的,按照《員工守則》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被考核人必須積極配合考核責任人做好績效考核工作,客觀評價本人工作業績,如實填報《員工績效考核表》。對績效考核敷衍應付或在績效考核中弄虛作假的,停發當月績效工資,並按照《員工守則》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的解釋權歸集團人力資源管控中心。本辦法未盡事宜,參照《實施〈雲南星長征投資開發控股集團****員工績效考核管理辦法〉若干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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