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規定

2021-03-03 21:50:14 字數 5059 閱讀 947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範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式,推進幹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進一步提公升組織工作滿意度,根據相關檔案,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選拔任用中層管理人員,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 黨管幹部原則;

(二) 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三) 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

(四) 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

(五) 民主集中制原則;

(六) 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層管理人員的選拔任用。

第二章任職資格及條件

第四條中層管理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定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

(二)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工作實績突出;

(三)廉潔奉公,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團結同事;

(四)具有擬任職務所需要的文化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

(五)具有勝任工作的政策理論水平和組織領導能力。

第五條提拔擔任中層管理人員職務的,應具備下列資格:

晉公升中層管理人員正職、副職領導職務,應分別任下一級職務兩年以上和三年以上,一般應具有大學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第六條中層管理人員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的中青年幹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只越乙個職級,一般只破格提拔一次。

第三章提議

第七條中層管理人員職數出現空缺或根據工作需要交流時,由主管領導提議,公司黨委通過會議形式提出幹部選拔任用方案,採用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調任產生人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提名醞釀

第八條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方案,須由黨委書記與其他班子成員個別溝通,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聽取相關中層管理人員的意見。

第九條一般採用差額方式對人選進行醞釀。

第五章民主推薦

第十條選拔任用中層管理人員,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兩種方式一般應同時採用,互為補充,相互印證。

第十一條會議推薦由公司黨委負責同志主持,一般由中層管理人員以上幹部參加。如果會議推薦結果不集中,必要時進行二次會議推薦投票。談話推薦可在中層管理人員考察時進行。

第十二條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物件。所推薦人選得票率應佔參加推薦人數的60%(含)以上,否則不得列為考察物件。考察物件人選數一般應多於擬任職務人數。

第十三條確定考察物件時,應當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對推薦結果進行深入分析,同時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第六章組織考察

第十四條考察人選確定後,必須由公司黨委組建考察組,依據任職資格條件和不同職務的職責要求,對考察物件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察,應注重考察工作實績。

第十五條組織考察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一)組織考察,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據考察物件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發布考察預告;

(三)採取個別談話、民主測評、民意調查、查閱檔案、實績分析、綜合評價等方法,全面客觀地了解情況。民主測評是組織考察的必須環節,按照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以及是否同意提拔提出意見,可以採取無記名方式進行。個別談話著重聽取分管領導、相關科室領導和有關工作人員意見。

(四)聽取公司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

(五)綜合分析,提出考察意見;

(六)向公司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匯報考察情況。

第十六條考察應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任職後考察材料應當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詳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物件的情況,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 基本情況;

(二) 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

(三) 主要缺點和不足;

(四) 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

(五) 考察組組成情況。

第七章徵求意見

第十七條經民主推薦、組織考察、徵求意見,人選需調整的,應再次進行提名醞釀。

第八章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討論決定中層管理人員任免事項,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做出決定。

第十九條公司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票決制)。對影響做出決定的問題,會後應當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黨委對有關中層管理人員任免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黨委集體討論決定中層管理人員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黨委負責人逐個介紹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討論,每名參會人員對擬任免人選逐一發表意見;

(三)幹部任用採用票決制,由與會的黨委委員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等額表決。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方為有效。表決票包括擬任免人員的姓名、現任職務、擬任免職務、票決意見等內容。

票決意見分為同意、不同意、緩議三種。與會的黨委委員一人一票,均要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投票結束後,公布得票情況,宣布票決結果。

第二十一條集體討論決定中層管理人員任免事項應當形成會議記錄。記錄應當使用黨委討論決定中層管理人員任免會議記錄專用簿,不得用其他記錄簿代替。

討論決定中層管理人員任免的會議記錄必須全面詳細,真實準確能夠反映討論決定中層管理人員任免的全過程。

第九章公示

第二十二條擬任職人選按有關規定通過一定形式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

第二十三條公示的有關事項:

(一)公示物件:擬提拔的中層管理人員,包括正職和副職。

(二)公示內容:公示物件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學歷學位、專業技能職務、參加工作時間、政治面目、曾任主要職務、現任職務、擬任職務等基本情況和近三年的工作業績。

(三)公示範圍、形式和期限:中層管理人員公示在本單位範圍進行。公示可採用會議公布和下發公示通知等形式。公示期限為七天,從公開告知之日起計算。

第十章任職

第二十四條公示期滿後,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正式辦理任職手續。

第二十五條提拔中層管理人員應當建立完整的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全過程記實檔案。全過程記實檔案包括選拔程式記實和重要情況記實。重點是記載民主推薦、醞釀、考察、討論決定四個關鍵環節和事前溝通、任免等程式履**況的材料。

第十一章競爭上崗

第二十六條競爭上崗是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司本年度新任用的中層管理人員中,通過競爭上崗方式選任的應不低於50%的比例。

第二十七條報名參加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中層管理人員競爭上崗工作在公司黨委的領導下進行,由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式:

(一)制定競爭上崗方案;

(二)公布競爭上崗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式和方法等;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

(四)資質筆試、面試、民主測評;

(五)組織考察,研究確定人選並公示;

(六)組織任命。

第十二章交流、迴避

第二十九條實行中層管理人員交流制度,中層管理人員交流是指在單位內部輪崗交流。交流物件為: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在乙個部門工作時間較長,按照規定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特別是在管理人、財、物和行政審批及執法監督等直接涉及管理物件利益的職位任職五年以上的,應進行交流。確定交流的幹部,應在15個工作日內報到就職。無正當理由不執行組織調動的,應免去現任職務。

第三十條實行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迴避制度。討論幹部任免時,凡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參與考察人員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迴避。

第三十一條中層管理人員晉公升、調動或聯姻等形成親屬關係的,必須主動、及時向人事(組織)部門申報迴避。

第十三章辭職、降職、免職

第三十二條實行中層管理人員辭職制度。辭職主要包括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自願辭職,是指中層管理人員因個人原因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職務。自願辭職,必須寫出書面申請,報任免部門審批。任免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答覆。

未經批准,不得擅離職守。

引咎辭職,是指中層管理人員因工作失誤、失職造成損失或者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職務。自提出之日起,任免部門應在30日內予以答覆。

責令辭職,是指公司黨委根據中層管理人員任職期間表現,認定其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的,通過正式程式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拒不辭職的,應免去現職。

第三十三條實行中層管理人員降職制度。因工作能力較弱及其他原因,定期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應當降低乙個職務層次任職。降職使用的中層管理人員,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中層管理人員,在新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按照相關規定,重新擔任或提拔擔任中層管理人員職務。

第三十五條實行中層管理人員免職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超過一年的;

(三)在年度考核、幹部考察、民主測評中,經(四)組織考核認定不稱職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十五章紀律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准以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中層管理人員任免

(二)不准臨時動議決定中層管理人員任免;

(三)不准個人決定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委集體做出的任免決定;

(四)不准拒不執行上級派進、調出或者交流中層管理人員的決定;

(五)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身邊工作人員;

(六)不准超職數配備中層管理人員,違反規定提高中層管理人員職級待遇,自行決定保留職級待遇;

(七)不准在機構變動和主要領導成員工作調動時,突擊提拔調整中層管理人員,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在調離後,干預原任職單位的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

(八)不准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洩露醞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

(九)不准在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中任人唯親,封官許願,營私舞弊,搞團夥,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十七條中層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應當實行有效監督。公司紀檢監察部門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對選拔任用的中層管理人員實行檢查監督;公司黨員、幹部、群眾,對選拔中層管理人員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可向黨委、人事、紀檢部門檢舉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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