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州志願者愛心協會章程

2021-03-04 09:52:03 字數 3978 閱讀 451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海南州志願者愛心協會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州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本協會為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團體會員,接受共青團海南州委的領導和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的業務指導,使用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的會徽、會旗、會歌、會員章、中國註冊志願者志願服務證和中國志願者胸章。

第三條本協會是由依法成立的州、縣青年志願者組織,專業或行業青年志願者組織以及個人自願結成的志願者組織構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組織。通過組織和指導全省青年志願服務活動,為社會提供志願服務,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全面提高青年素質,為推動海南社會協調發展和全面進步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

第五條本協會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七條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推動青年志願服務體系和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八條培養青年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健康成長。

第九條為城鄉發展、社群建設、扶貧開發、環境保護、搶險救災、社會治安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服務。

第十條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規劃、組織青年志願服務活動,協調、指導全州各級、各類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二條開展志願者工作的理論研究,總結推廣經驗。

第十三條向社會公開招募志願者,建立一批由本協會直接組織管理的專業志願者隊伍,廣泛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指導基層開展志願者的培訓工作和諮詢服務等。

第十五條開展與海內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第三章會員

第十六條本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

第十七條凡在本省範圍內依法成立的青年志願者組織,全省性的專業、行業志願者組織,全省性的個人自願結成的志願者組織,承認本協會章程,並提出入會申請,經理事會或理事會秘書處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十八條凡承認本章程,在志願服務中成績突出並提出入會申請的中國公民,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即可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經團委同意,個人會員可擔任協會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

第十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團委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團委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二十條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建議權、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請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向本協會推薦會員。

第二十一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完成本協會交辦的任務。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形象。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三條會員用本協會名義組織活動,須經理事會批准。

第二十四條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和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決定撤銷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可接納對本協會有傑出貢獻的中國公民為榮譽會員。經理事會同意,榮譽會員可以擔任理事。榮譽會員擔任理事的權利、義務與其他理事相同。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將表彰和獎勵在志願者服務中表現突出的會員。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是協會的最高領導機構,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監督協會的財務收支狀況;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

(五)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選舉和罷免理事;

(八)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

(九)決定和罷免秘書長、副秘書長;

(十)接納榮譽會員,接納榮譽會員為理事;

(十一)修改章程;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終止事宜。

(十四)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條被接納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單位的負責人為本協會的當然理事,理事會可同意或邀請個人會員、有關領導和社會人士擔任協會理事。每屆任期內,有必要變更理事名額及相關事宜,由本屆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每屆任期兩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可連選連任,一般不超過二屆。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期由理事長辦公會決定,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團體會員在本協會指定席位的理事人選工作變更後,由新任人選替補。

第三十一條確需變更、增補理事時,由所在團體會員或推薦單位提出變更、增補理由和人選,報請理事長辦公會確認;團體會員認為有必要變更本團體參加本理事會的指定席位理事時,可按規定替補,並報請理事長辦公會確認。須通報全體理事。

第三十二條理事長辦公會可以決定增補理事,須通報全體理事。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是本協會的法人代表,理事會可以聘請有關人士擔任副理事長。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設立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理事長辦公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理事會下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秘書處,執行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的決議,處理協會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決定。受理事會委託,秘書長對外可代表海南州志願者愛心協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的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

(二)檢查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對外代表本協會。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的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理事會辦公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本協會經費**為會員會費,社會、企業、個人捐助,社會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經共青團海南州委審查同意,並報海南州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協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共青團海南州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共青團海南州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經海南民政局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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