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2021-03-03 21:45:54 字數 1988 閱讀 258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平潭縣青年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青年組成的團體,非營利性組織。本協會接受團委及團委的領導。

第三條本協會以「用奉獻點亮青春」為核心精神,將「學習、服務、奉獻、溝通」作為自身定位,探求適合當代青年志願者的發展道路,將知識賦予到活動、工作中去,提公升組織存在的價值。

第四條本協會的宗旨:組織一批有理想、有抱負、充滿熱情與愛心的青年共同從事社會公益服務事業和社會保障事業,組織和參與社會的公益活動,推動社會的精神文明建設,同時培養青年良好的道德修養,提高青年的綜合素質,從而為社會輸送棟樑之才,為整個社會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五條協會長期的發展目標:平潭縣青年志願者協會要成為平潭縣社團組織,擁有特色的組織文化,規範的管理機制,高素質、高效率的團隊。協會要成為乙個充滿理想、充滿關愛的團體,乙個能為他人提供幫助、能為社會做出貢獻的組織,乙個可供有志青年學習、提高、創業的大舞台。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協會直屬部門設立辦公室、宣傳部、組織部、幹事。

第七條部門直屬單位,辦公室設秘書處、組織部設志願者禮儀服務隊等。

第八條協會下設若干志願小組和及學習小組。

第九條本會設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各部部長組成。理事會實行下述職能:

(一) 決定協會重要活動計畫,領導協會各部門開展工作。

(二) 獎勵與懲罰。

(三) 修改協會章程,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四) 決定設立和取消直屬部門和部門直屬單位。

(五) 決定理事會成員的任免。

(六) 需要決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一條各部門對理事會負責,各部部長對會長負責。

第十二條協會每年換屆一次,換屆會議由新老組織機構成員和和會員代表參加。會員代表由會長、部長和會員推薦產生。

第十三條新一屆會長由上一屆會長提名,新一屆理事會其它成員由相應各部門提名,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人表決通過產生。

第三章會員

第十四條本協會實行個人會員制。

第十五條凡是對青年志願者協會充滿熱情、有濃厚興趣,能遵守協會章程和制度的在校學生,有加入本協會意願,經本協會批准即可加入。

第十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 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 優先參加協會各項活動,閱覽資料和刊物。

(三) 隨時自薦加入組織機構。

(四) 獲得協會物質、人力的幫助以及其它幫助。

(五) 入會自由,志願服務,成為永久會員。

第十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 自覺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推廣協會的文化,發揚奉獻精神。

(二) 積極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志願參與並支援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 積極交納會費。

第十八條會員用本協會名義組織活動,須報經理事會批准。

第十九條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校規校紀和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決定撤消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理事會將表彰和獎勵支援服務中表現突出的會員。

第四章活動

第二十一條協會主要組織以下活動:

(一) 組織協會內部活動:專題報告會、經驗交流會。

(二) 組織協會日常工作

(三) 組織協會外部活動:參加各種形式的社會公益活動。

(四) 「用奉獻點亮青春」,為協會內外需要幫助的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第二十二條各部門應圍繞協會中心工作開展活動。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在自行組織活動的同時,本著協作、共建的原則,積極聯絡其它社團及社會和其它組織,共同開展活動。

第五章經費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經費**為會員會費,社會捐助,事業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經費使用:

(一) 組織社會活動。

(二) 製作會章、會員手冊等。

(三) 購買協會公共物品、印刷資料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經事宜由理事會負責補充、修改。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辦公室所有。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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