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民族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2021-03-04 09:52:02 字數 1555 閱讀 758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協會全稱「內蒙古民族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

第二條青年志願者協會是由全校學生自願結成的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全校性非盈利性學生組織。

第三條協會是通過指導和組織全校青年志願者活動,為學校和社會提供志願服務活動,加強大學生道德品質建設,提高我校志願者的整體素質,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和諧社會建設做貢獻。

第四條接受學校團委指導與管理,負責全校青年志願者的註冊管理和志願服務工作的統一協調,對各院青年志願者協會進行領導和監督。

第五條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宗旨,遵守國家憲法、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內蒙古民族大學各項規章制度,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二章工作任務與內容

第六條弘揚奉獻友愛精神,樹立互助進步理念,建立溫馨和諧的新型人際關係,為學校的發展和進步創造良好的氛圍和條件。

第七條倡導志願者精神,全面提高我校學生的整體素質,推動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

第八條培養學生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學生整體道德水平和科學文化素質的提高。

第九條在校內外開展各種志願服務活動,組織帶領全校青年志願者進行服務,力所能及的為有特殊困難,需要幫助的同學以及貧困地區、群眾提供志願服務,為城市發展、社群建設、企業幫扶、搶險救災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條加強內蒙古民族大學青年志願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一條開展和加強與其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和合作。

第十二條面向全校青年公開招募志願者,培養青年志願者及協會的管理者,建立一批由協會組織管理的專項青年志願者服務隊伍,更好的開展志願服務行動。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參加我校青年志願者組織提供的培訓,優先獲得學校各級青年志願者組織和其他青年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第十四條就青年志願服務工作對青年志願者組織提出建議和意見,以及對其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有自覺幫助他人排憂解難,不求回報,履行志願服務承諾的義務。

第十六條有服從指揮,自覺維護組織團結和維護協會榮譽的義務;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各項任務的義務。

第十七條不得以青年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盈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損害學校形象的活動。

第四章人事制度

第十八條於每學年新學期開始期間,進行青協招新工作,招募選拔優秀人才。

第十九條招新工作結束後第乙個月為幹事試用期,在此期間對其進行考核,決定是否繼續留用。

第二十條調動、離職、辭退等人事變動須由負責人監督,審核。

第二十一條如出現職務空缺,可按相關程式,進行任免工作。備註:「離職」、「辭退」均屬「退會」。

第五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協會主要分為理事會、文秘組、培訓組和資訊組,並分別由相關負責人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在會長,理事會的統一領導下根據自己部門的工作特點和和物件以及本團部實際情況各自計畫開展自己的工作和活動。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要協助其他部門做好協會的各項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內蒙古民族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修改、補充必須經過協會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自內蒙古民族大學青年志願者協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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