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大學學生會考核制度初稿

2021-03-04 09:51:22 字數 2931 閱讀 9724

為了更好加強對學生會自身的管理,提高學生會成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工作效率,發揮他們的模範作用,明確學生會幹部管理職責,特制定《青島大學學生會考核制度》,全體幹部必須遵照執行。

總則第一章考核原則

第一條公平客觀原則。

第二條民主公開原則。

第三條德才並重和注重實際原則。

第四條分職分類和人事結合原則。

細則第二章操作程式及辦法

第五條考核物件為校學生會全體成員。

第六條學生會各部門委員考核工作由學生會各部門負責人(部長、副部長)負責,組織部做統計工作。考核工作受主席團監督。各部門負責人考核工作由學生會主席團完成。

第七條考核包括日常考核與學期考核兩部分。

第八條日常考核。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的日常考核工作,每週向組織部上交本週考核記錄。組織部負責記錄,將平時的考核結果及時記錄 (每月3日~7日總結、整理記錄),作為學期考核的依據之一。

包括會議、值班考勤、獎勵、懲罰、工作業績(自願性活動除外)等方面。

第九條學期考核。成績由自評與組織部相應專案兩部分組成。

第十條學期考核自評部分分為幹部考核和委員考核。考核程式為:幹部考核,委員考核,上交主席團審核並備案。

第十一條學期考核分數由學習成績、工作業績,綜合素質三部分組成,並附個人總結。

第十二條幹部學期考核總評180—220分者為優秀,150—180分者為良好,125—150分者為合格,低於125分為差;委員學期考核總評170—200分者為優秀,140—170分者為良好,120—140分者為合格,低於120分為差。

第十三條每學期末由主席團根據幹部本學期工作表現及本人述職報告進行考核,各部部長對本部成員進行考核,考核分為四個等級,分別是優秀、良好、合格、差,被評為差的幹部經主席團全體討論通過作自動辭退處理。被評為差的委員由其所在部門負責人報主席團,經批准做自動辭退處理。

第十四條幹部考核。總分220分,起評分125分。

一、學習成績(由自律部負責執行,組織部監督執行)。(滿分為60分,起評分50分)

1、自律部每學期組織對學生會全體成員的校考成績進行考核,報主席團。

2、成績由所在學院出示證明,經班主任、主管教學院長簽字後生效。

3、成績不合格者以下辦法同樣生效。

4、專業、公共課學習情況:一學期一門專業課不合格減20分,一門公共課不合格減30分。

5、 榮獲獎學金情況:一等加10分;二等加6分;三等加3分。

二 、工作業績。(滿分60分,起評分30分)

1、工作業績由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三部分組成。

2、工作業績,滿分60分,起評分30。工作態度滿分15分,起評分15分;工作能力滿分25分,起評分10分;工作效果滿分20分,起評分5分。

3、工作態度(評分由自律部完成)依據各次例會、活動、值班出勤和日常考核相應內容記錄為依據。

(1)例會、活動或值班請假(請假必須以書面形式報主席團批准,自律部備案,例會期間原則上不予給假。)一次減2分,,缺勤或空崗一次減5分,遲到或早退兩次視作缺席一次。

(2)4、工作能力

(1)活動主辦部門每次加5分。

(2)活動協助部門每參與一次加2分,其中實踐部每支援一次活動的贊助加2分。有突出成績者(由主席團評定)時加5分,單次取最高不重複加分。

(3)按時上交活動計畫和總結,要求寫明主辦和協辦部門。逾期一周以內減4分,逾期一周以上視為缺交減7分。

①工作計畫的考核:各部部長必須要在學期開始前根據本部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可行的工作計畫,報校團委審批,工作計畫要求合理、清楚、務實。

②工作總結的考核:每學期末各部部長(副部長)要總結一學期的工作情況,總結報告要求簡潔、實事求是,由本人書寫完成。

5、工作效果。由主席團對部門評定。滿分20分,起評分5分。

三、綜合素質。(滿分為100,起評分為45分加分項:55分扣分項:45分)

(一)加分項: 滿分45分

1、被評為「優秀幹部」、「優秀團員」等榮譽稱號及受校通報表揚的每人次加10分。

2、積極向團委、學生會建議、申請、並成功組織或積極參與活動者,每人次加10分。

3、對於一學期全勤(包括學生會內部及學校活動,例會全部全勤者)的成員,每人次加10分。

4、此項由所考核人員上級綜合評判(例如考核部員此項應由副部打分,考核副部時應由部長打分,以此類推),包括工作態度,工作積極性,對部門的貢獻,以及綜合素質能力等幾方面,滿分10分。

5、提出對學生會很有借鑑意義的計策並被採用者或為學生會建設作出重大貢獻者,每人次加15分。

(二)扣分項:起始分45分

1、被老師、學生反映行為不檢者(例如拉幫結夥,行為不正以至於學生會形象受損者),一經查實,每人次扣10分,並給予學生會內部通報批評。

2、頂撞上級或部員發生嚴重衝突者每人次扣5分。

3、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者:點名批評 ,扣5分; 嚴重警告,扣10分;記大過,扣20分;留校察看,扣30分。

第十五條委員考核

一、委員考核由各部部長負責,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其中工作態度部分以自律部統計的分數為唯一結果。考核過程由組織部派人全程監督。

二、委員考核,滿分200,起評分120分。

三、考核辦法:

(1)工作態度的分數由自律部根據記錄給出分數。

(2)工作能力:由自評和打分兩部分組成。自評滿分15分,起評分5分;打分滿分10分,起評分5分。自評:每完成一項任務加1分,非本部門工作加0.5分。

(3)除以上各項有所不同以外,取消工作效果一項,其餘各項標準與幹部考核相同,以本部內部和秘書處記錄為依據。

第三章說明

第十六條各職能幹部根據本制度制定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考核最終結果交主席團批准交組織部備案。

第十七條考核制度由學生會所有成員共同監督,由組織部執行。考核分每月公布於主席團辦公室內,學期末進行統計,給予批評或表揚。

第十八條主席團將根據考核結果,結合學生會實際情況和各成員的個人實際情況決定學生會幹部及委員的職位安排。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實施。

第二十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青島大學學生會主席團所有。

青島大學學生會

201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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