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為規範集團各公司間人員調動流程,特制訂本辦法。
2. 適用範圍:總部、深圳工廠、成都工廠各單位相互間人員的調動作業。
3. 權責:
3.1. 本辦法由企管部制訂,經總裁批准後執行,修改時亦同。
3.2. 各單位人事部門(總部企管部部、工廠人資行政部)負責人員調動的申請、
確認、審核。
3.3. 總經理或總部企管部負責人員調動的批准,部門負責人及以上層級人員調動需公司總裁審批。
3.4. 工廠間8-9等(含)以上的人員調動需報備總部企管部審核。
4. 定義:
4.1. 借調:調入單位基於工作支援或人員增補過渡需要,向公司內其它單位提出的人員短期支援調動;
4.2. 調任:基於人力補充或分流安置需要,由單位提出的跨單位任職的調動。
4.3. 請調:員工基於個人原因提出,工作單位發生改變的調動。
4.4. 派遣:本單位派駐到其它單位工作、學習、培訓而發生的調動。
5. 內容:
員工借調、調任、派遣填寫《調動審批表》,請調須填寫《請調表》申請。
5.1. 調動申請與審批:
5.2調動手續辦理:
5.2.1.調動物件通知:由調出單位人資行政部通知調動物件調派時間及其它相關事宜。
5.2.2.調任、請調人員需在調離前與調出公司辦理交接手續,借調與派遣人員也
需在調派前向調出單位辦理工作交接、物品歸還及借款歸還手續。
5.2.5.調動交通費標準及承擔主體與支付結算方式:
備註:市內交通費及長途汽車交通費由個人借款預支,事後報銷。
5.2.6.調動期間其他費用支付結算方式:
5.3員工調派後的薪酬核定原則與發放主體規定:
5.3.1.文員類員工:
5.3.2.操作類員工調任者,依調入後崗位按調入公司薪酬制度執行;借調者比較調
入、調出工資水平,保留或套用較高水平單位同工種的工資標準與核算辦法;高水平工資單位計件員工借調到低水平單位改計時的,工資標準按高水平單位計時,取員工工資標準的平均值或按借調協議約定標準派遣者工資標準遵從派出單位政策,食宿標準按照調入單位標準執行。
5.4.勞動關係處理:
5.4.1.調任人員原則上自調動之日起將勞動關係、社保關係由調出單位轉入調入單位,在調入單位報到之日起予以簽訂勞動合同。
5.4.2.請調人員自派調日起與調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與社保關係,同時與調入公司確立勞動關係,報到當日補簽勞動合同。
調出單位應在合同終止日次月起停交調出人社會保險,調入單位自勞動關係確立日起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5.4.3.調任人員個人申請在調出單位所在地繼續繳交社會保險的,社會保險繳交標準同調出單位政策,社保中個人承擔部分由調入單位協助扣除並支付給調出單位。
5.4.4.借調、派遣人員,勞動關係、社保關係仍保留在調出單位。
5.4.5.調出單位應在調任者報到後5個工作日內,將其人事檔案轉達調入單位。調入單位有提前送達要求的,調出單位應予配合。
5.4.6.調派人員社會保險在調出公司所在地購買的,調出單位人資部門應按政策規定向當地社保部門辦理調派人工傷、醫療保險權益保障備案手續。
5.5.調派途中的考勤規定及工資支付協定:所有調動人員調派及返回途中時間均視為出勤時間(一天計8小時),借調人員途中出勤日工資由調入單位承擔,派遣人員途中出勤日工資由調出單位承擔。
調任人員去程途中出勤日工資由調入單位承擔。
5.6.派遣人員工資在調出單位發放者,考勤制度隨調入單位規定,每月12日號前,調入單位人資行政部提報個人考勤或工資表交個人確認後轉交給調出單位工資核算部門。
5.7.調出單位工資發放日調整,應同時送達調入單位人資行政部,調入單位人資行政部負責通知臨時借調與派遣人員。
5.8.借調與派遣終止:
5.8.1.借調或派遣協議約定時間到期,借調或派訓時間即為終止,調出、調入單位與派調人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結束或延長借調與派遣期的,需經三方共同確認方可成立。
5.8.2.借調或派遣結束,由調入單位人資行政部負責交通安排,並提前通知派出單位做好接應安排。
5.9調動人員補貼。
5.9.1.安家費:
5.9.1.1.適用物件:跨省調任(不含借調、派遣、請調)人員。
5.9.1.2.標準
5.9.1.
3.發放時間與方式:調任人員入職後可向新的任職單位按所任職級補貼標準申請領取安家費。
按無家屬隨遷標準領取後家屬再隨遷的,可於家屬隨遷到達後向公司申請領取按調入時職級有/無家屬隨遷補貼標準的差額部分。所指家屬僅限一代以內直系親屬,隨遷是指家屬轉入派駐地工作/學習或無工作但長期隨住派駐地。
6.其他:
6.1本辦法含附件1:《調動審批表》、附件2《請調表》。
6.2本檔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生效;安家費的發放追溯至公司有跨省調動行為之日起,但只追溯到員工最近乙個連續服務期內的適用情形,安家費的追溯的發放標準對應每次調任起始日所任職級。遇執行爭議,企管部有最終解釋權。
附件1:
說明:工廠間8-9等(含)以上的人員調動需報備總部企管部審核,部門負責人及以上崗位調動需公司總裁審批。
附件2:
請調表說明:工廠間8-9等(含)以上的人員調動需報備總部企管部審核,部門負責人及以上崗位調動需公司總裁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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