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任免管理制度

2021-03-04 09:48:42 字數 3113 閱讀 9944

領導層人事任免(部門經理助理級以上人事任免),由公司總經理通知辦公室擬文上報集團主管領導,審批後以公司紅標頭檔案下發人事任免通知。

第一節人事任免原則

第一條公司人事任免的內容有:公升職、公升級、降職、降級、免職、撤職等人事

行為。第二條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人員的人事任免,由集團公司負責,不在本制

度之內。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下人員的人事任免,均按本制度執行。

第四條凡涉及到工資調整的人事任免,均須公司總經理審批。

第二節人事任免許可權

第五條部門經理助理以上人員的人事任免,由主管領導提出申請,總經理審核,報集團主管領導審批執行。

第六條部門主管的人事任免,由部門經理提出申請,主管領導審核,公司總經理審批後執行,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的人事任免,由部門主管提出申請,報部門經理審批後執行,報辦公室備案。

第三節人事任免程式

第八條部門內人事任免,由部門主管(經理)填寫《人事任免申請書》(附

表十五),按任免許可權逐級審批,報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公司領導層人事任免(部門經理助理級以上人事任免),由公司總經理通知辦公室擬文上報集團主管領導,審批後以公司紅標頭檔案下發人事任免通知。

第四節人事任免條件

第十條公升職、公升級:

1、 必須在部門編制出現空缺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未經公司總經理同意,不得隨意公升職、公升級(凡涉及到工資標準的人事任免,均須公司總經理審批同意),不得隨意增設崗位、職務。

2、 所有人員的公升職、公升級必須在公司服務滿半年以上,且管理水平及能力達到公司任職資格方可公升職、公升級,且必須報公司領導審核及辦公室備案,否則公司不予認可,所產生的一系列問題由部門經理承擔。

第十一條降職、降級、免職、撤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給予降職、降級、免職、撤職處理:

1、 因工作失職、瀆職、或工作嚴重失誤,導致重大事故、業主投訴以及管理水平及能力未達到所任職位的要求,不能勝任工作者。

2、 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及刑律者。

3、工作不力,多次未能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

4、多次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工作態度不端正,且頂撞上司屢教不改者。

5、各部門間工作扯皮推諉,故意在部門間設定工作障礙,阻撓公司協調工作的。

第五節人事變動

第十二條員工人事變動可分為:辭職、辭退、勸退、開除、自動離職等。

一、 辭職--是指員工因自身原因,經申請並徵得公司同意而離開原工作

單位或是原崗位。

1、 試用期內員工辭職須提前三天知會部門經理。經部門經理同意後填寫《離職申請表》,按《離職申請表》上的內容逐級審批。

2、 試用期滿後員工辭職須提前十五天向所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經理同意後,填寫《離職申請單》,並按《離職申請表》上的內容逐級審批。

3、 經公司總經理批准辭職的員工,在預定離職日期滿後,到辦公室領取《離職清單》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清單》經總經理簽字審

批後即產生效力,表明員工自總經理簽字之日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不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及待遇。

4、 所有辭職人員必須在兩日內辦完離職手續,未辦完手續而離崗者,做自動離職處理。當月工資及工作押金概不退還。

5、 離職員工的工資結算日期以員工離崗日期為準。

二、辭退--是指公司因某個正當理由,終止對某個員工的錄用,並解除與辭退員工的勞動關係。公司辭退員工必須提前十五天通知員工。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辭退員工,且可不發放經濟補償金:

1)工作懶散,上班經常遲到、早退,經三次書面警告仍不改正者。

2)工作績效差,連續三個月完不成工作任務而無正當理由者。

3)對公司的形象及聲譽造成極大負面影響者。

4)員工間相互鬥歐、打架者。

5)酒後**,妨礙他人工作和生活,多次勸解無效者。

6)侵占、損壞公司或他人的財物,造成損失者。

7)拒不執行上司的指派任務,延誤工作,造成不良後果者。

8)對待業主粗暴無禮,導致公司形象受損者。

9)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經三次書面警告或經濟處罰仍不改正者。

10)試用期內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或經過試用不合格者。

11)辭退員工的工資結算日期以

人事任免管理制度提要:領導層人事任免(部門經理助理級以上人事任免),由公司總經理通知辦公室擬文上報集團主管領導,審批後以公司紅標頭檔案下發人事任免通知。總經理批准的日期為準。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為辭退員工的理由,但應按規定發給補償金:

1)員工因患非職業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者。

2)公司辭退員工,由部門經理填寫《辭退員工申請表》(附表十六)報公司總經理審批後生效。被辭退的員工填寫《離職清單》,並按《離職清單》上的內容辦理離職手續。

3)經公司辭退的員工必須在兩日內辦完離職手續,其工資結算日期以總經理審批日期為準。未辦完手續者而離崗者,做自動離職處理。當月工資及工作押金概不退還。

4)員工的工資結算日期以總經理批准的日期為準。

三、勸退--是指員工不符合公司的用人要求,或是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公司要求但未造成重大事故,公司根據正當理由終止與某個員工的勞動關係。被勸退的員工公司發放當月工資並退還工作押金。被勸退員工的工資結算日期以總經理批准的日期為準。

四、 開除--是公司給予犯錯員工最嚴歷的一種行政處分,是公司根據《勞動法》或《勞動合同》做出的強行終止與某個員工的勞動關係的行政處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權做出開除處理:

1) 由於工作失職、瀆職,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投訴,導致公司財物、形象、聲譽嚴重受損者。

2)佔他人或公司財物,情節嚴重者。

3)公司範圍內私藏**、彈藥等違禁物品者。

4)煽動、教唆他人怠工**者。

5)製造、傳播、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者。

6)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致使公司利益受損者。

7)在公司工作同時受僱於其它單位或個人者。

8)故意欺騙公司造成損失者。

9)觸犯國家法律者及治安管理條例者。

10)公司開除員工須先調查核實犯錯事實,詳細寫明開除員工的理由,報公司總經理審批。

11)公司領導的批覆意見之前,申請部門須加強對開除人員的管理,直到手續辦完為止。

12)被開除處理的員工,公司概不退還工作保證金及不做任何補償,但發放當月工資。當月工資結算日期以總經理審批簽字生效之日止。

13)被開除處理的員工,自公司總經理簽字之日起一日內辦理完離職手續,未在規定日期內辦理完手續者,公司不計髮當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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