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2021-03-04 09:46:43 字數 490 閱讀 7685

第十條對按照有關規定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如特殊檢查、特殊**、手術、實驗性臨床醫療等),應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人簽字;患者不會寫字或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係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親屬、關係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院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並及時記錄。

第十一條計算機書寫、列印病歷要求。

(一)計算機書寫、列印病歷要符合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要求。

(二)格式要符合《河北省醫療機構病歷**樣表》要求。包括字型、字型大小,頁首、頁尾,頁碼位置等。

(三)必須用a4紙列印。

(四)計算機書寫的病歷記錄,要求在書寫完畢時即刻列印並手工簽名。

(五)各類計算機列印的報告單必須有檢查者的手工簽名。

(六)手寫病歷和計算機列印病歷可以並存。

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河南省病歷書寫基本規範實施細則 試行 第一章病歷的定義與基本要求 第一節病歷的定義與型別 第一條病歷是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 符號 圖表 影像 切片等資料的總和。第二條病歷的型別 一 按種類分 門 急 診手冊 門診病歷 急診留觀病歷和住院病歷。二 按時間分 執行病歷 住院病歷 與歸檔病歷...

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第一章病歷書寫的基本要求 一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 符號 圖表 影像 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 急 診病曆和住院病歷。二 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 查體 輔助檢查 診斷 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並進行歸納 分析 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三 病歷書寫應當客觀 真實 準...

版《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 符號 圖表 影像 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 急 診病曆和住院病歷。第二條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通過問診 查體 輔助檢查 診斷 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並進行歸納 分析 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第三條病歷書寫應當客觀 真實 準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