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書寫基本規範門診

2021-05-30 09:29:30 字數 578 閱讀 1729

第二章門(急)診病歷書寫內容及要求

第十一條門(急)診病歷內容包括門(急)診病歷首頁(門(急)診手冊封面)、病歷記錄、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等。

第十二條門(急)診病歷首頁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狀況、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藥物過敏史等專案。

門診手冊封面內容應當包括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或住址、藥物過敏史等專案。

第十三條門(急)診病歷記錄分為初診病歷記錄和複診病歷記錄。

初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現病史、既往史,陽性體徵、必要的陰性體徵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及**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複診病歷記錄書寫內容應當包括就診時間、科別、主訴、病史、必要的體格檢查和輔助檢查結果、診斷、**處理意見和醫師簽名等。

急診病歷書寫就診時間應當具體到分鐘。

第十四條門(急)診病歷記錄應當由接診醫師在患者就診時及時完成。

第十五條急診留觀記錄是急診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觀察期間的記錄,重點記錄觀察期間病情變化和診療措施,記錄簡明扼要,並註明患者去向。搶救危重患者時,應當書寫搶救記錄。門(急)診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歷搶救記錄書寫內容及要求執行。

門診病歷書寫規範

初診時各種實驗室或特殊檢查結果的反饋 錄 記載新出現的症狀或體徵 包括 後的不良反應 根據新近情況提出進一步的診療步驟和處理意見。補充診斷 修正診斷或維持原由的診斷。醫師簽名。4 對診斷已十分明確,已相對固定,病情已基本穩定的慢性病患者,可由一年以上住院醫師撰寫簡單化的門診複診病史,撰寫簡化的門診複...

門診病歷書寫規範

門診處方書寫規範 簡明 1一般專案 門診病歷的封面內容填寫完整,包括姓名 性別 年齡 歲 職業 婚否 籍貫 住址或工作單位等。2主訴 主要症狀或體徵 時間,不超過20字,能產生第一診斷。3現病史 簡明扼要記錄發病情況,發病時間要與主訴時間相符,主要症狀的描述包括病變的起因 性質 持續的時間 緩解的方...

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第十條對按照有關規定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 如特殊檢查 特殊 手術 實驗性臨床醫療等 應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 人簽字 患者不會寫字或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係人簽字 為搶救患者,在法定 人或近親屬 關係人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