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貸款管理流程

2021-03-04 09:46:43 字數 3481 閱讀 6411

不良貸款是指已發放的貸款(含本金和利息)發生了逾期六個月後還不能安全**,需採用非常規的——重組、訴訟保全、以資抵債等特殊手段進行風險化解,達到以最小的代價獲取最大的貸款本息保全之目的。

我行不良貸款的統計中將97年前(含97年)發生的稱為老不良;98年後(含98年)發生的稱為新不良。

不良貸款的管理目前其風險化解的工作重心是在97年前的老不良,其風險防範的重心是在98年後貸款的發放和貸後檢查。

第一節不良貸款的催收保全

一、流程圖(見圖)

二、操作要點

不良貸款的形成從借款人(主體)來剖析,其經營活動不善造成還款(付息)能力的不足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由量變呈為質變;同理,從貸款人(主體)來剖析,其貸後監管的失控是最終造成不良貸款損失的根源。因此,緊緊抓住資訊分析、資金監管、資產摸底、意願把握、機遇捕捉五大要點是防範和化解不良貸款風險的關鍵,力求早判斷、早部署、早動作。

(一)資訊分析

資訊**於借款人(擔保人)定期或不定期的資金財務報表、經營活動計畫、企業從業人員口訴筆錄、新聞媒介的行業報道傳播。對這些資訊**做有心人,勤歸納、細統計、明分析,使得對借款人能否安全還款早做到胸中有數。

(二)資金監管

貸款的發放和**,其正常的運作應均是貨幣形態。所以,密切監控借款人在銀行帳戶內(含本行、他行)資金流量、流向的動態應是銀行各業務操作環節人員本份的工作職責,並且只有各業務操作環節人員的相互配合協調,才能切實有效地真正做到資金監控。

(三)資產摸底

企業的經營活動從獲得資金**始,必將轉化成實物形態,從而最終再形成增了值的量化資金。因此在做好資金流量流向監控的同時,摸清借款人(擔保人)的有效實物資產(含動產、不動產)則是保全工作的最後「防線」。倘若這最後「防線」不明,那損失必是慘重無疑。

本金到期日

利息支付日

(四)意願把握

已發放的貸款能否安全**除了借款人(擔保人)的經營活動是否正常、資金流量是否充足外,更重要的是借款人(擔保人)是否真有還款的意願。所以正確把握借款(擔保)者的法人代表、財務主管的人品、經歷、能力尤為至關重要。

(五)時機捕捉

時機的選擇是不良貸款化解保全的最後衝刺。根據上述四要點掌握的程度,妥善選擇不同時機應採取的合理步驟,千萬不可「行百步而九十九步止」。從實際案例分析,三個月內能**逾期貸款本息,則銀行受到的損失應是最小;六個月內還不能**,則基本要受到損失;一年內無望**,則壞帳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第二節不良貸款的重組(變更借款人/擔保人)

一、定義

不良貸款的重組(變更借款人)是指為了將已產生風險的不良貸款,通過變更借款(擔保)主體來降低或減小原貸款的風險和損失,從而最終安全**貸款。

重組貸款的借款人(擔保人)與原不良貸款的借款人(擔保人)是有一定相關連的關係,其借款資質、還款能力均優於前者;並對此借款行為進行了法律意義上的確認。

二、流程圖(見圖)

資保還質障款提增可高強靠三、要點

重組貸款的目的是在原不良貸款已形成一定的風險和損失,依靠原借款人(擔保人)已不能阻止進一步的損失。而將不良貸款重組於新的借款人(擔保人)才能減少損失和降低風險。因此,重組貸款決不能為掩人耳目而搞成虛假的移花接木,否則必將引發更大的風險,形成更大的損失,最終也必將自食惡果。

(一)新借款人(擔保人)的資質必須優於原者

不良貸款的借款主體在其借款被劃入不良行列時,他的資質也必然是屬低下。所以對被列為重組貸款的新的借款主體(與原借款人必然有一定關連的關係)的借款資質必須進行嚴格的審查。從風險的角度分析,愈是優良資質的借款主體,其貸款的安全性愈高。

這雖然是乙個顯而易見的風險防範的基本原理,但在實際的操作時卻又是乙個不易把握的難題。其焦點在:一是銀行內部人員的虛榮性;其二是外部人員的虛假性。

只有排除虛榮性、辨清虛假性才能把好此關。更要預防今後新借款人以騙貸、新擔保人以騙保為由,引發重組貸款在法律界定上的無效。

(二)選準借款方式,提高保障係數

重組貸款本身有別於正常貸款,經受不住再次的「折騰」和「磨難」。而借款方式的不同對貸款安全性的保障係數也有高低之分。信用、擔保、抵(質)押和貼現(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究竟選擇哪項,則須總結原不良貸款的成因,分析對現借款(擔保)主體的適用程度,到期收貸時的可操作性,目前辦理手續時的法律可靠性——進行綜合彙總評定,可單項選擇,亦可組合相容,切忌盲目草率行事。

(三)切合實際確定重組金額,確保重組貸款安全**

對不良貸款進行合法有效的重組——這只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手段,其最終目的是要減少損失、最大限度地收回不良貸款的本息。在擬訂重組方案時,往往對重組金額的確定最棘手。被重組的借款主體仗著「你有求於我,我就斬你不商量」,面對此情,就必須將銀行需保全的金額、預計的損失和承擔的風險,同借款主體的經營績效、還款能力、保障方式和擔保主體的擔保係數作對應比較,「有比較才有鑑別」。

萬不可以無原則的遷就、無依據的幻想、脫離現實的**來滿足對方的擴量需求,鑄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風險加大、損失更慘的被動惡果。

(四)重組後的監管

重組貸款的發放只是「萬里長征的第一步」,良好願望要達到最終的實現,還需實實在在地做到監管嚴密——貸款資金的流向必須合理,經營活動的成效必須掌握,管理決策者的意圖必須了解,市場動態的趨勢必須清楚;防範在先——摸清、摸全借款人(擔保人)的開戶銀行、帳戶、有效資產(動產、不動產、權益)分布狀況,抵(質)押物的使用保管狀態,啟動司法保全的程式、手續、時機。因此「嚴密」和「在先」是重組貸款監管工作的關鍵所在,也是重組成功的最有效保障。

第三節不良貸款的訴訟

一、定義

不良貸款的訴訟是指銀行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司法途徑來保全受到侵害的貸款**權。

要使司法訴訟獲勝的先決條件是貸款發放手續的合法合規;要使司法執行見效的必備條件是保全住被告最有效的資產。

二、圖示

借款合同

擔保(抵質押)合同

不良貸款借款憑證

還款憑證

利息清單

案情分析

訴訟準備律師選聘

證據收集

提送訴狀

訴前保全

司法訴訟司法立案

**審理

司法判決

訴後保全

折價還款

司法執行拍賣還款

變賣還款

計畫還款

三、要點

訴訟方式是不良貸款化解中對借款人(擔保人)使用強制性追索的手段,使銀行從被動討債轉化成主動要債,可形象地比喻為:對不講理的人動「武」(以法律為**)。訴訟方式如何使用可歸納為:

(一)主動訴訟

對不可能再繼續作為銀行發展的客戶,並對其擁有的合法有效的資產情況也經了解和掌握清楚且銀行貸款的手續合法完備,則可速戰速決立即訴訟,以求不良貸款的完整保全。

(二)被動訴訟

因不良貸款追索的法律時效即將到期,但借款人(擔保人)的還款意願和還款**又都渺茫無盼,則只能對其提出司法訴訟,以求保住銀行的司法追索權;倘若還能保全住其部分有效資產,則望還能有所收穫;反之則將出現一無所獲的可悲局面。

(三)策略訴訟

對那些有一定社會影響和聲望,又是銀行積極爭奪的重點客戶,如因為某種原因造成貸款安全受影響,但雙方商談解決又有較大距離的,可採取先訴訟後保全,或是既訴訟又保全的「圍而不打」的訴訟策略,迫使要名聲、要聲譽的對方與我行進行認真的商談,從而達到雙方都有所退讓,使受影響貸款得到化解。

不良貸款責任認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不良借款責任的認定標準 認定程式及責任處理,提高信貸資產質量,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借款金額包括不良借款的剩餘本金和利息。第二章責任劃分及認定原則 第三條責任認定原則 一 對不良借款進行責任認定應遵循盡職免責的原則。二 對不良借款進行責任認定應綜合分析不良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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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債權轉股權。銀行使用債權轉股權的方式處置不良貸款的具體形式有兩種 銀行直接持股和通過其他機構如資產管理公司持股。由於受現行 商業銀行法 的約束,我國銀行一般都是通過其他機構來實現債權向股權的轉化。對銀行而言,假設企業的還款能力弱主要是由於資本結構不合理,而企業仍有還款的潛力,債轉股可能會減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