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不良貸款重組管理辦法

2023-01-13 06:06:02 字數 2683 閱讀 5719

***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不良貸款重組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降低和化解信貸風險,對不良貸款重組進行規範管理,進一步發揮重組在不良貸款壓降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貸款重組是指為降低和化解貸款風險,對因借款人財務狀況困難而不能按期全額歸還的貸款,對借款主體、擔保方式、還款期限、適用利率、還款方式等合同規定的還款條件進行調整的處理手段。

第三條貸款重組必須遵循如下原則:

(一)降低風險原則。重組後貸款的風險程度必須低於原貸款風險,通過重組可以使原借款關係中的法律瑕疵得以完善,或擔保的效率優於原擔保,擔保的可靠性增強。

(二)本金不增原則。重組後貸款的本金不得高於原貸款本金額度,重組應在盡量壓縮原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基礎上進行,重組只能涉及原貸款本金,對原貸款利息不得重組,嚴禁以貸收息,原貸款利息應全部收回或逐步歸還。

(三)實事求是原則。重組應在深入實際,分析重組的必要性、可行性,對比重組和其他清收方式的利弊後開展,應科學評估重組提供的保證人保證能力、抵(質)押物(權)的價值和變現能力,做出決策。嚴禁為了重組而重組,或開展人情重組,喪失及時**債權的時機。

(四)專款專用原則。重組貸款的用途嚴格限於償還原關聯不良貸款,嚴禁挪作他用;要確保做到專款專用,防止發生額外的風險。

(五)規範操作原則。貸款重組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進行操作和審批(諮詢)。

第四條 ***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範圍、適用物件、條件方式及模式

第五條重組貸款適用於不良貸款。

第六條貸款重組適用的物件包括企(事)業法人、經濟組織、農戶、自然人及個體工商戶等各類客戶。

第七條對下列具體情形,可以辦理貸款重組:

(一)通過貸款重組,可收回部分貸款本金及**貸款本金部分的利息,且貸款擔保效力不低於原擔保;

(二)貸款重組後有利於貸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實還款計畫,通過貸款重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貸款轉化為擔保貸款,或進一步增強擔保的可靠性;

(三)貸款重組後保證、抵(質)押權不會喪失或削弱,而通過其他方式處置將導致貸款擔保或優先受償權喪失;

(四)變更借款人後貸款風險明顯降低;

(五)其他通過重組可以降低貸款風險的情況。

第八條對上述情形需要辦理貸款重組的,必須同時符合如下條件:

(一)借款人因財務狀況出現困難,且未發生實質性的、不可逆轉的不利於貸款償還的變化,暫時無力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二)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和重點扶持的行業;

(三)在原貸款期限內未發生惡意拖欠利息、挪用貸款等情況;

(四)已徵得合同其他當事人的書面同意,且原合同保證人、抵(質)押人同意對重組貸款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或新設立規定的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對重組貸款承擔擔保責任;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貸款重組方式。

(一)對原債務主體懸空得到重新落實的,可在不壓縮本金,緩收部分至全部利息的前提下進行重組。

(二)對補充足額、有效抵(質)押物、做實抵(質)擔保手續,能夠全額覆蓋風險的,可不壓縮本金、緩收部分至全部利息,進行重組。

(三)對補充部分抵(質)押擔保,能夠有效降低風險程度,但不能做到全額覆蓋風險的,補充的抵押物評估價應至少不低於本金的20%,壓縮5%的本金後,緩收部分至全部利息,進行重組。

(四)不能補充抵押物的,本金壓降10%,緩收部分至全部利息,進行重組。

(五)對農戶貸款單戶貸款本金在10萬元(含)以下的,且原貸款沒有任何抵押擔保手續的,在適當壓縮部分本金,緩收部分至全部利息的基礎上,可用農戶「一折兩證」抵(質)押(即:農戶糧食補貼資金折(卡)、土地經營權證、農戶住房房屋所有證)進行重組。

以上條件為貸款重組的最低標準。

第十條貸款重組的模式包括但不限於:

(一)更換借款主體,保留原擔保方式;

(二)更換借款主體,更換擔保方式;

(三)更換有代償能力和意願的保證人,或更換更有價值、更容易處置的抵(質)押物;

(四)追加保證人或抵(質)押物。

第三章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條貸款重組的期限要結合借款人綜合償債能力、借款人其他主要債務的構成及到期時間、生產經營週期、市場因素變動對抵(質)押物**的影響以及保證人的代償能力綜合確定。

第十二條農戶類貸款能夠進行抵(質)押登記、取得他項權利證書、法律上不存在瑕疵的,重組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含);不能進行抵(質)押登記、不能取得他項權利證書或者法律上存在瑕疵的,重組期限最長不應超過18個月(含)。非農類貸款重組期限最長不應超過3年(含)。對於重組的貸款不得展期。

第十三條貸款利率。各行社按照現行貸款利率執行。

第四章調查、審查、審批(諮詢)與辦理

第十四條經辦機構辦理貸款重組業務按照《ⅹⅹ農村信用社信貸業務操作規程》規定,貸款重組通過發放新貸款同時收回原貸款的方式和要求進行操作:

客戶申請→受理與調查→貸款審查→審批與諮詢→簽訂合同→放款審核與支付→貸後管理→貸款**與處置。

第十五條經辦機構辦理貸款重組業務除按照規定要求進行調查外,還應重點調查以下內容:

(一)深入調查、分析權衡即時清收與貸款重組的利弊,最大限度化解風險和減少損失;

(二)詳細說明原貸款相關情況、出現問題的原因、辦理貸款重組的理由及風險控制措施等內容。

第十六條經辦機構信貸審查部門(崗位)除按照規定對貸款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外,還應重點審查如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還款意願和落實還款計畫的能力;

(二)保證人保證能力、抵(質)押物(權)的價值和變現能力,並著重分析貸款重組的必要性、合規性、預期風險變化情況,以便於科學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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