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生源地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2023-02-10 00:42:06 字數 2661 閱讀 8858

理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體系,幫助我縣境內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關於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若干意見》(浙教發〔2016〕1號)和《關於調整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相關政策措施的通知》(財教〔2014〕180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本聯社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生源地助學貸款是指本聯社向我縣戶籍的,家庭經濟困難的,符合貸款條件的普通高校在讀學生在校學習所需的學費、住宿費發放的貸款。

第二章貸款物件和條件

第三條貸款物件。被中國境內普通高校招收,戶籍在xx的家庭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學生)、研究生或第二學士學位學生父母或本聯社認可的個人(學生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借款人)。

第四條借款人貸款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借款人為學生的,須年滿18周歲。借款人為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家庭經濟確實困難;(四)借款人無不良信用記錄;(五)本聯社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期限、還本寬限期、利率、額度和貸款方式

第五條貸款期限。貸款最長期限為學制加13年,最長不超過20年。借款學生畢業或終止學業時,應與本聯社確認還款計畫,還款期限按雙方簽署的合同執行。

第六條還本寬限期。還本寬限期最長為3年,借款學生畢業當年不再攻讀學位的,與本聯社確認還款計畫時,可選擇使用還本寬限期。還本寬限期內借款學生只需支付利息,無需償還貸款本金。

還本寬限期從還款計畫確認開始,計算至借款學生畢業後第36個月底。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借款學生再攻讀學位畢業後,仍可享受36個月的還本寬限期。

第七條貸款利率。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公布的同檔次基準利率執行。

第八條貸款額度。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高職學生)每學年不超過8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低於8000元的,貸款額度可按學費和住宿費

總額確定;全日制研究生每學年不超過12000元,年度學費和住宿費標準總和低於12000元的,貸款額度可按學費和住宿費總額確定。

第九條貸款方式。貸款原則上採用信用的方式發放,監護人作為共同還款人。

第四章業務流程

第十條貸款申請。符合生源地助學貸款物件和條件的,向戶籍所在地、長期居住地和經營所在地轄所營業網點提出借款申請。全日制普通高校學生在同一學年內不得重複申請獲得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只能選擇申請辦理其中一種貸款。

浙江省地方屬普通高校學生原則上在校園地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申請貸款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並提供證件影印件;

(二)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

(三)xx縣普通高校學生助學貸款申請表;(四)高校繳費通知書;

(五)就讀高校賬戶名稱和資金賬號;(六)本聯社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受理與調查。客戶經理接到客戶借款申請

後,應對借款人提供的資料進行調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客戶經理將完整的貸款材料按規定報送審查、審批。但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讀地貸款的重複申請。

第十二條貸款審查和審批:

(一)貸款審查。審查人員應當對客戶經理提供的材料進行核實,提出貸款審查意見,報有權審批人員批准。

(二)貸款審批。借款申請經過調查分析和審查後,應按貸款審批許可權經有權審批人員批准。

第十三條借款合同的簽訂。合同簽訂必須實行面談面簽,確保所簽合同真實、有效和完整。原則上採取一次申請、分次發放貸款方法。

第十四條貸款的發放。會計人員接到信貸人員辦理信貸業務出賬的相關文字憑證後,應按相關審核要求對相關文字憑證和簽名、蓋章、抵質押品核算保管手續等進行詳細審核。若手續不齊全或各類文字要素填寫不符合要求,會計人員應及時退還給信貸人員重新補辦有關手續。

經會計人員確認無誤後,方可辦理有關貸款出賬手續。

第十五條貸款支付。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支付至高校學費繳納賬戶。

第十六條檔案管理。按《xx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信貸檔案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相關檔案。

第五章貸後管理與風險控制

第十七條經辦客戶經理要對借款人定期開展貸後檢查,有效控制風險,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和上報。貸後檢查的方式包括**訪談、見面約談、實地檢查、查詢相關資訊系統或向其單位、第三方獲取借款人資訊等。

第十八條借款學生繼續攻讀學位的,需完成申請繼續貼息的相關手續。借款學生根據貸款合同提前還款的,經辦網點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對在貸後檢查中發現的以下重大風險事項,經辦網點或客戶經理應立即按規定上報,必要時應依合同約定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未到期借款,或追加相應擔保等方式保護債權。

(一)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二)中途退學、被開除、失蹤或者死亡;

(三)參與賭博、吸毒等違紀違法行為,或涉嫌刑事犯罪;

(四)出國(境)留學或定居;

(五)足以影響借款人債務清償能力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結息方式和貼息管理

第二十條結息方式。貸款原則上採用按月結息的方式計收利息。未按時結息不得參與當期貼息申報。

第二十一條貼息管理。學生在校期間的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全額補貼。學生畢業後,在還款期內繼續攻讀學位的,可申請繼續貼息,申請繼續貼息應提供書面證明。學生在校

期間患病等原因休學的,應提供書面證明,休學期間的貸款利息由財政全額貼息。貸款發放網點要及時上報《浙江省生源地財政貼息助學貸款貼息資金申報表》,由聯社統一向縣財政申報貼息。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xx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負責解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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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省 市 縣信用社 行 同學是我院系專業級在籍學生,學號為 身份證號為 該生未在高校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和勵志獎學金。因家庭經濟困難,該生及其貸款合夥人 家長 向家庭所在地經辦信用社 行 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該生學費標準為 5000元 年,住宿費標準為500元 年。如貴社 行 准予貸款,請將貸款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