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級人力資源管理師知識點ch6勞動關係管理

2021-03-04 09:45:20 字數 4609 閱讀 8003

第六章勞動關係管理

1. 《勞動法》第10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就爭議各方面做出規定。

勞動爭議的法律特徵包括下列幾點:

a. 主體特定,一方為用人單位或其團體,另一方為勞動者或其團體

b. 勞動爭議當事人在生產過程中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是處於平等地位的權利義務關係。

c. 勞動爭議的內容只能是勞動關係中的權利義務

d. 發生勞動爭議會引起社會不穩定

2. 我國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作為當事人,可以在調解和仲裁中任選一種方式解決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約定,通過協商,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雙方或某一方妥協而求得爭議解決的方式,和解的特點是:

a. 無第三者參與 b. 不受程式約束 c. 在爭議處理的任何階段都可以進行

d. 完全由爭議雙方自願、自由協商

e. 雙方達成的協議不適用於強制執行,當事人仍然保有申請仲裁和起訴的權利

3. 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包括:

調解原則、合法原則、公正原則、及時處理原則、工會參與處理勞動爭議

* 調解原則的兩層含義:

(1)調解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基礎手段,貫穿勞動爭議處理的全過程

(2)調解要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基礎上進行

* 處理勞動爭議既要符合程式法,也要符合實體法,在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相矛盾時,應依據高層次的法規。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在處理勞動爭議適用法律時,一方面要注意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另一方面需要依靠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加以補充,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而且需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 工會參與處理勞動爭議應遵循的原則包括:

a. 依據事實和法律及時、公正處理的原則

b. 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c. 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原則

d. 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權利的原則

e. 堅持勞動爭議處理的三方原則

4.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只限於本單位範圍以內的爭議,勞動爭議調解的範圍:

a. 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可以由對有關法規的條件、原則和程式意見不一致引起,也可以由某一方違反相關法規引起

b.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

c. 因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d.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依法調解的其他勞動爭議

5. 勞動爭議調解應遵循的原則:

a. 解決勞動爭議的普通原則(著重調解、及時處理、查清事實、依法處理、當事人適用法律一律平等)

b. 自願原則 c. 民主說服原則

* 如果一方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另一方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應由仲裁會員會受理。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會本身無決定權,經調解會員會達成的協議,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6. 用人單位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用人單位工會代表組

成。調解委員會組**員的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並與企業法定代表人協商決定,但

用人單位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1/3。調解委員會主任由用人單位工

會代表擔任。

7. 勞動爭議發生後,雙方當事人都有權在30日內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無論是否以書面形式提出,都應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屬於國家立法規定的受理範圍內的勞動爭議,應按國家法令、政策執行,即在收到申請書起四日內做出受理調解的決定。

8. 《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規定,工會應當督促、幫助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其中,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的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且應有女職工代表參加,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並主持工作,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用人單位的工會。

9.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職責是: 依法調解本單位勞動爭議;保證當事人實現自願調解、申

請迴避和申請仲裁的權利;自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調解協議;及時做好調解文書和有關案卷的整理工作,加強宣傳,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

10.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工會代表)的職責是: 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無法決定是否受理的調解申請,決定是否受理;決定調解委員會成員的迴避情況;及時指派調解委員會調解簡單的勞動爭議;主持調解委員會會議,確定調解方案;召開由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參加的調解會議,依法主持調解。

11. 勞動爭議仲裁具有強制性、及時性的特點。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是依法成立的準行政機構,當事人無權拒絕;勞動爭議仲裁的性質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措施,兼有行政與司法的雙重特徵。

勞動爭議仲裁應遵循的原則是: 先行調解原則、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迴避原則和及時原則。

* 先行調解原則要求仲裁委員會在仲裁裁決之前先行調解,調解是仲裁的必經程式,不經過調解就不能仲裁。

12. 勞動爭議的仲裁機構包括: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辦事機構、勞動爭議仲

裁庭和仲裁員。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

表組成,主席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 處理本委員會管轄範圍內的勞動爭議案件;聘任兼職和專職的仲裁員,通過制定規章制度對辦案質量和仲裁員進行管理;領導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辦事機構和仲裁庭開展工作;總結並組織交流辦案經驗;指導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協調有關方面的工作聯絡。

13. 勞動爭議仲裁辦事機構負責勞動爭議處理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承辦處理勞動爭議仲裁庭的接待、審查、受理工作;指定勞動爭議仲裁庭的書記員;處理與案件有關的具體工作;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負責管理仲裁員,組織仲裁庭;負責仲裁委員會的事務處理;負責處理勞動爭議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諮詢。

14. 勞動爭議仲裁庭是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選出的仲裁員組成的審理某一具體案件的機構,仲裁庭審理案件時,應於**前四日內將仲裁庭組**員、**地點和時間通知當事人。申訴人在裁決前要求撤訴的,應在7日內做出允許撤訴的決定;應在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經仲裁委員會批准後,最長延期共計不超過90日。

15. 仲裁員的職責是: 接受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交辦的勞動爭議案件,具體參加仲裁庭的工作;開展調查取證等相關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提出處理方法;對勞動爭議實施調解,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審查申訴人的撤訴要求;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庭的合議,提出裁決意見;處理與案件有關的工作;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工會中的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享有同等的權利。

16. 勞動爭議仲裁程式包括: 申請、受理、準備與審理、**裁決。

*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書面申請。申請書包括: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證人及證據、申訴日期,如屬委託**人的,還要有委託書。

* 仲裁辦事機構人員對仲裁申請書進行審查,重點審查當事人資格及該案件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範圍,不予立案的應在做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製作不予受理的通知書;決定立案的,應在做出立案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發出書面通知,並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被申訴人應在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申訴人不提交或不按時提交的,不影響案件審理。

* 仲裁庭應於**4日前,將仲裁庭組**員、**時間和**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做出裁決後,應在7日內送達仲裁書,定期另庭裁決的,裁決後當庭發給裁決書。

17. 勞動爭議仲裁中的當事人包括: 雙方當事人、共同當事人、仲裁第三人及仲裁**人。

* 當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或兩人以上時,勞動爭議中就出現了共同當事人的情況。

* 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是指與勞動爭議仲裁結果有關的人或單位,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仲裁**人有法定**人、委託**人和指定**人三種。

18. 當事人提出仲裁申請應在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有其正當理由超過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確定

是否不可抗力或耽誤時效的理由是否正當,則由仲裁委員會負責。

19. 勞動爭議仲裁應在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者,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後可適當延長,最長延期不超過30日。對於請示待批,工傷鑑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與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的客觀情況,應視為時效終止,並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

20.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耽誤期限的,應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期限順延,需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准許。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關於此點應注意:

(1)必須有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執行

(2)必須有業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書作為執行的依據

(3)必須有一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或者是故意拖延履行時間

(4)若由於某種原因使仲裁委員會宣布裁決書錯誤,並準備或正在重新做出決定期間,當事人不能以仲裁裁決書為依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1. 工傷是指職工在生產崗位上,從事與生產勞動有關,或者由於勞動條件、作業環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或者職業病。工傷的基本特徵包括:

a. 工傷是由於工作原因對職工造成的傷害

b. 工傷是對職工的人身傷害,不包括對職工精神權利的傷害

* 在工作範圍內、工作時間內、工作崗位上或者工作環境範圍內執行崗位工作之外的企業指派的任務時,由於發生意外而致使職工身體受到傷害,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是典型的工傷。在非工作範圍的環境內,由於執行工作任務時遭受意外事故傷害的,也是工傷。凡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或者執行任務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無論是否由於工作行為或者工作引起,均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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