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2021-03-04 09:43:57 字數 1018 閱讀 5439

1.放射工作人員就業前必須進行體格檢查,體格合格方可從事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員就業後必須進行定期體格檢查,對在甲種和乙種工作條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員每年體檢一次;對於丙種工作條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員每2-3年體檢一次;必要時可增加體檢次數。

3.就業前、後體檢結果由體檢單位詳細如實地記錄在個人健康檔案中。

4.放射工作單位對每位放射工作人員必須建立個人健康檔案和個人劑量檔案。

5.就業前、後人員的體檢由放射工作單位組織到各省、自治區、自轄市衛生廳、局指定的醫療、衛生防護單位進行。

6.放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定期複核。

放射衛生防護管理制度

1.認真學習、自覺遵守我國《放射性同位素與放射裝置放射防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放射衛生防**規、規章和標準。

2.建立健全放射防護管理機構、並認真履行其職責。

3.在新、改、擴建放射工作場所工程設計前,應先向放射防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使放射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使用。

4.在更換放射裝置前或對射線裝置進行大修後、增減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變更使用量前,應先向放射防護管理部門申請。

5.積極配合放射防護管理部門對放射工作的監督管理。主動與放射防護管理部門聯絡對放射工作場所至少每年進行一次監督檢測,並認真接受放射防護管理部門提出的監督意見。

6.經常對放射防護設施進行自檢,發現問題及時修復,必要時請示放射防護管理部門進行檢測。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7.配備必要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防護用品。工作中必須自覺利用或使用放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確保放射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與安全。

8.要嚴格按照放射防護要求、放射工作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9.放射工作人員在從事放射工作前,須進行就業前身體檢查合格,並參

加放射防護知識培訓,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後,方可上崗。而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就業後定期身體檢查和定期參加放射防護知識培訓學習。

10.工作時,放射工作人員要自覺佩戴個人劑量筆,並按時定期送檢。

11.發生放射事故時,立即上報放射防護管理部門,不得拖延或隱瞞不報。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

5 患有心血管 肝 腎 呼吸系統疾患,內分泌疾患 血液病 疾患和嚴重的晶體混濁或高度近視者。6 嚴重神經 精神異常,如癲癇 癔病等。7 其它器質性或功能性疾患,衛生部門可根據病情或接觸放射性的具體情況 包括放射工作種類 水平等 本人工作能力 專業技術需要等綜合衡量確定。第四章健康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安排其接受放射防 規和防護知識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明,向轄區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放射工作人員證 以後每2年必須接受放射防護有關法律知識培訓,並將培訓情況及時記錄在 放射工作人員證 中。2 醫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員定期到有資質的醫療單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因素分析

2.2 檢查專案異常人數與放射工齡關係見表1。3.討論 141人次放射敏感異常專案中,主要以脫髮為主,其餘依次為眼晶狀體渾濁 外周血細胞降低和指甲縱嵴,其異常檢出率分別為24.26 10.82 5.26 和0.88 68人次放射不敏感異常專案中,異常檢出率高血壓為3.8 眼玻璃體渾濁為2.92 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