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申請表

2021-03-04 09:43:19 字數 628 閱讀 1517

分所名稱

申請人受理申請機關

受理申請日期

山東省司法廳制

律師事務所分所登記事項審核表

填表說明

一、本表及表中應當由申請人填寫的內容,由申請人按照樣**式列印。但是,應當由個人簽名或者國家機關簽署意見的專案,應當用黑、藍色鋼筆或者毛筆手寫。

二、本表封面上的「分所名稱」攔目,應當填寫經核准的分所名稱;「申請人」欄目,應當填寫申請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全稱;「受理申請機關」和「受理申請日期」欄目,由受理申請機關承辦人填寫,其中受理申請日期應當填寫經查驗申請材料後決定受理的時間。

三、《律師事務所分所登記事項審核表》中的欄目,應當如實填報,沒有填「無」,不得空白;分所和律師事務所名稱應當填寫全稱;派駐律師的「執業年限」從初次領取律師執業證當月起算,每滿十二個月計算為一年,但是中斷執業的時間除外。

四、受理申請機關和審核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核,並將是否同意設立的審查、審核意見填入《律師事務所分所登記審核表》相應欄目;不同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五、備註欄用於記載是否准予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的通知書編號及發出時間、方式、收件人等情況,由審核機關填寫、承辦人簽名。

六、表中欄目填寫不開時,可以增加或者擴充套件有關欄目,也可以加頁,但是應當保持每頁**規範齊整。

律師事務所設立申請表

律師事務所名稱 申請人受理申請機關 受理申請日期 山東省司法廳制 律師事務所登記事項審核表 填表說明 一 本表及表中應當由申請人填寫的內容,由申請人按照樣 式列印。但是,應當由個人簽名或者國家機關簽署意見的專案,應當用黑 藍色鋼筆或者毛筆手寫。二 本表封面上的 律師事務所名稱 攔目,應當填寫經核准的...

律師事務所設立許可程式

一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2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號發布,根據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號修正 3 律師事務所名稱管理辦法 2009年12月15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

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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