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律師事務所

2021-08-08 23:04:01 字數 4392 閱讀 6212

「個人律師事務所」問題研究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自2023年6月1日施行,此次修訂最大的亮點之一,就是允許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不僅以立法的形式確立了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合法地位,豐富了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而且讓從業者有了更多的選擇機會,有利於滿足法律服務的多樣化需求。但新《律師法》對如何規範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執業、管理活動並未作出詳細規定,有待研究和思考。下面筆者對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產生、發展趨勢、業務定位、法律地位等方面提出個人淺見,期望與同行進行**。

一, 個人律師事務所的概念**格式:

(一)題目、署名及層次格式、文字、字數要求:

1、文稿採用a4幅面word文件;中文標題為三號宋體,正文為小四號仿宋體;英文本型為times new roman,標題字型大小為三號,字母全部大寫;如有副標題,另起一行,首字母大寫,正文為小四號字型;文稿應加註頁碼。

2、題目居中,署名及單位標在題目下,例如:

數字城市化程序

王趙(大學系,北京100001)(設計院,天津300001)文稿最後應有附件頁,註明作者個人資訊,內容見下表:

個人律師事務所,是指由乙個律師投資設立,並由投資律師個人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對外承擔無限責任的律師執業機構。個人律師事務所作為律師工作機構最原始的形態,因其責任明確、機構靈活,與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成為目前各國律師執業的兩大基本組織形式

二,我國律師事務所的基本組織形式

在我國,律師事務所得基本組織形式:國家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合作製律師事務所和合夥制律師事務所有規定。其中,國資律師所由司法行政機關根據需要出資設立,其在人事任用、資金排程、業務管理等方面缺乏相應的靈活性和機動性。

合作製律師事務所是我國一定歷史時期的產物,以本所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夥律師事務所目前佔據了我國法律服務市場的絕大部分份額,已成為律師事務所的主要形式。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城市都出現了一些管理規範、運作高效、責任明確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但也有部分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在實際運營過程中出現了管理鬆散、律師各自為戰、合夥人對外承擔責任容易產生分歧等問題,沒有真正形成合夥機制。

對此,修訂後的《律師法》參照《合夥企業法》,依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將其分為普通合夥和特殊合夥,作出了使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在功能上日趨完善,管理結構上更加合理的規定。

與上述律師執業形式相比,個人設立律師事務所開展業務靈活,能適應市場多元化需求,具有以下特點:

1.在管理方面,個人律師事務所組織結構靈活、決策高效,有利於降低律師所管理成本

以合夥所為例,目前在我國,多數合夥制律師事務所裡,合夥人的主要時間和精力仍在辦案上,合夥人在所裡的發展策劃、日常管理方面進行的思考和承擔的工作不同,有些合夥所還出現大家都不管事,或是乙個合夥人積極推進管理卻難以取得其他合夥人支援的情形,這很不利於律師事務所的內部管理。允許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個人所的主任對律師所的管理效率就會大大加強,其決策直接影響所的發展方向,有利於促進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的規範化、科學化。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可有效減少內部分歧,優化管理,提高效率,有利於降低管理成本。

2.在法律責任方面,個人律師事務所責任明確,由設立人個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利於簡化法律關係,明晰責任

法律允許個人開設律師事務所,同時要求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承擔無限責任。相比普通的合夥制律師事務所,全體合夥人對律師事務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看似比個人律師事務所單個律師承擔責任的能力較強,然而律師事務所一旦出現內部糾紛或者外部責任,往往會造成合夥人之間、合夥人與事務所之間、合夥人與事務所債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紊亂,糾紛增多。而個人律師事務所可以從根本上避免這種現象的出現,避免責任不明或相互推諉之虞。

3.在法律服務市場方面,個人律師事務所設立簡便,有利於拓寬律師執業空間,方便當事人選擇

由於我國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目前我國的律師事業較其他時期雖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仍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經濟對法律服務的需求,請律師難的現象依然存在。尤其是在經濟欠發達的西部地區和農村地區。據統計,目前我國還有近200個縣城沒有設立律師事務所,很大程度上是上述地區取得律師資格的人數較少的緣故,即便律師有開設律師事務所的意願,卻因為無法達到原《律師法》規定的「三名以上執業律師」的條件而無法實現。

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出現,為律師解決了辦所難、開業難的問題,個人所機構靈活,經濟成本及人員成本不高,可以讓許多具有律師資格者能夠就地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滿足這些地區的法律需求,有利於促進我國律師事業的發展。

二、個人律師事務所在我國的產生、發展

1.我國有關個人律師事務所的有益嘗試

修訂前的《律師法》沒有關於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規定,實踐中,少數經濟發達地區先後對個人律師事務所這一律師執業形式進行了有益探索。早在2023年,《廣東省律師執業條例》就曾規定了可以以個人開業形式提出申請設立律師事務所,2023年的《海南經濟特區律師執業條例》也規定有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2023年3月,北京市司法局出台的《北京市個人開業律師事務所試點辦法》(下稱《試點辦法》),同年7月,上海市司法局制定的《關於個人開業律師事務所管理的規定(試行)》更是專門對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條件、執業要求、人員選任等進行了詳細規定,為我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規範和管理積累了一定的經驗。

2023年,隨著試點工作的深入,北京市對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各項政策有所放開,不再拘泥於《試點辦法》中對個人律師事務所的業務範圍、聘用人員的數量等限制,允許部分個人律師事務所既可以聘任專職律師也可以聘任兼職律師,聘用實習律師、律師助理也不再受人數的限制;對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執業範圍也不再侷限於服務社群的功能,而是允許個人律師事務所向專業化、規模化發展,服務中、高階客戶。這一系列的突破與修訂後的《律師法》對個人所的規定極其吻合,符合當前我國律師制度的改革方向。然而,其他幾個地方的試點,對原有規定卻鮮有突破,個人律師事務所在上述地區的設立和發展依然受到較大限制,這使得有意個人投資創業的律師顧慮過多,因此真正成為「吃螃蟹的人」並不多。

同時,由於各試點規定不一,對個人律師事務所這一律師執業形式始終沒有形成統一模式,難以推而廣之,影響了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發展。

2.修訂後的《律師法》對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肯定

新修訂的《律師法》允許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是在借鑑國外經驗,並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對律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作出的有益補充。新《律師法》第16條規定:「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除應當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外,設立人還應當是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設立人對律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個人律師事務所已然成為律師事務所的一種法定組織形式,只不過作為由律師個人投資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除了要求個人所的設立人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要求設立人對個人所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外,對個人所的設立規定與國資所、合夥所的規定並沒有區別,個人律師事務所已成為律師執業的乙個基本組織形式。

3.我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趨勢

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個人執業,在國外是比較通行的做法,在發達國家和地區,不論在美國、日本,還是香港、台灣地區,個人律師事務所幾乎都能佔到律師行業的半壁江山。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雖然個人律師事務所長期以來沒有得到法律和政策的正式確認,執業條件受到這樣或那樣的限制,但卻在激烈的競爭中經受了法律服務市場和律師執業實踐的檢驗,並最終獲得了法律的肯定。在經濟發達的大城市個人律師事務所既可以深入社群提供基層法律服務,也可以走規模化、專業化的道路,服務於中高階法律市場 ;在經濟欠發達的邊遠城市、鄉鎮,個人律師事務所因方便為群眾提供法律服務,緩解了這些地區請律師難的現象,受到廣泛歡迎。

可見,個人設立律師事務所符合當前律師行業的實際狀況和業務活動特點,能滿足市場多元化需求,另外,個人律師事務所開展業務靈活,運營成本低,將會成為律師普遍採用的一種執業形式。

三、對於個人律師事務所有關問題的認識

修訂後的《律師法》雖然確認了個人律師事務所這一基本形式,但對如何規範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執業、管理活動並未作出詳細規定。因此,如何理性地看待個人律師事務所,公平地對待個人律師事務所,是《律師法》修訂後允許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遇到的首要問題。

(一)個人律師事務所的業務定位

有觀點認為:「設立個人律師事務所,有利於鼓勵律師走入鄉鎮、深入社群,解決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對此,容易使人產生誤解,認為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定位僅限於服務社群、服務鄉村,解決基層人群的法律服務需要。

然而,從《律師法》對個人律師事務所設立人的「具有五年以上執業經歷」的要求來看,個人律師事務所的設立人多為資深律師,在各地試點實踐中,開辦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多因自身在某一領域有專長,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和客戶群,業務主要集中在某些專業化要求較高的領域。因此,個人律師事務所的業務定位是面向社群還是鎖定中高階客戶,完全取決於設立人個人的價值取向,取決於其對於法律服務市場的把握,如同申請公司設立時確定「經營範圍」一樣,況且律師事務所承辦業務的範圍遠比公司營業執照上確定的範圍更加靈活。對此,新修訂的《律師法》沒有對個人所、合夥所、國辦所在執業範圍上進行區分,也不應該區分。

(二)個人律師事務所的出資

1.個人律師事務所出資數額的規定

律師事務所提供法律服務,是有償的,具有營利性,有些服務專案又具有一定的風險性,一旦發生糾紛,就需要以律師事務所的資產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一定數額的資產是律師事務所設立和正常開展業務活動所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沒有充足的資產,既不利於律師事務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不利於保護委託人的利益。按照司法行政部門現有規定,(《律師事務所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設立律師事務所一律要求有10萬元人民幣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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