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後的賬務處理方法

2021-06-01 07:42:34 字數 2196 閱讀 2948

許多企業在稅務機關匯算清繳後往往忽視進行賬後調整工作,企業在清繳後如不按稅法規定進行賬務調整,勢必會給下年度或以後年度帶來不利因素和不良後果。如果企業將不應計入成本費用的支出多計或少計,或用其它方式人為地虛列利潤等,就會增加下年度或以後年度利潤,而已作納稅處理的已稅利潤在以後年度又極容易出現繼續徵稅等情況,使企業增加不必要的負擔;多提的短期借款利息,下年度如沖減財務費用也會增加利潤,造成所得稅重複計徵,還會使企業財務狀況和反映的會計資訊失真,對這一問題如何處理呢?本文結合實際工作中的一些體會,在此進行一些**。

一、根據匯算清繳後賬務調整的原則,舉例說明賬務調整方法

(一)調增調減利潤的會計賬務處理

(例1)某企業2023年度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利潤總額為600000元,所得稅為198000元。調增當年度利潤190000元,其中年終多結轉在產品成本49000元,多提短期借款利息85000元,固定資產清理淨收益19000元末轉為營業外收入,職工福利支出37000元直接在管理費用中列支。調減利潤101000元,其中少攤待攤費用11000元,少提福利費9000元,補交營業稅39000元,生產費用誤記在建工程31000元,少提折舊11000元。

其他還有企業購買國債利息收入20000元,滯納金2000元,被沒收財產損失20000元,工資總額超支23000元,贊助費支出20000元,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多提折舊額60000元。

1.少計收益、多計費用,調增利潤會計處理

借:生產成本49000

預提費用85000

固定資產清理19000

應付福利費37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90000

2.多計收益、少計費用調減利潤會計處理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101000

貸:待攤費用11000

應付福利費9000

應交稅金營業稅39000

在建工程31000

累計折舊11000

(二)永久性或時間性差額的納稅調整

按照會計方法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按照稅收法規規定計算的納稅所得(或虧損)之間存在著內容和時間的差異,由此導致的永久性或時間性差額都應作納稅調整。例1中,國債利息收入、滯納金、被沒收財產損失、工資超支、贊助費支出都屬永久性差異,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多提折舊額屬時間性差異,由此兩種差異引起的納稅調整,一般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將調整的差異額與會計利潤合併後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只作納稅調整,而在賬務上不作調整。

(三)企業虛報虧損的賬務調整

國稅總局國稅發[1996]162號檔案規定:稅務機關對在申報虧損的企業進行納稅檢查時,如發現企業虛列扣除專案或少計應納稅所得,從而多申報虧損,可視同查出同等金額的應納稅所得。對此,除調減其虧損外,稅務機關可根據33%的法定稅率,計算出相應的應納所得稅額,並視情節,根據《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例2)某企業2023年末「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借方餘額120萬元,企業申報虧損也為120萬元,經稅務部門檢查發現:

(1)若企業少記收入40萬元存入小金庫中,稅務部門的處理結果是企業調減虧損,處以視同所偷稅款13.2萬元(40萬元×33%)一倍的罰款。

(2)若超過計稅工資標準部分的工資末作納稅調整130萬元,扣除賬面虧損120萬元,實為盈利10萬元,處理結果是企業補繳所得稅,並處視同所偷稅款42.9萬元(130萬元×33%)一倍的罰款。企業應作如下賬務調整:

1.調減虧損後仍為虧損。

(1)調減虧損

借:銀行存款400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400000

(2)交納罰款

借: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132000

貸:銀行存款132000

2.調減虧損後為盈利。由於工資超支屬永久性差異,不需作賬務調整,但該盈利實為應納稅所得額,應補繳所得稅3.3萬元,罰款42.9萬元,會計處理如下:

(1)補繳所得稅

借:所得稅33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3000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3000

貸:銀行存款33000

(2)交納罰款

借: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429000

貸:銀行存款429000

(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處理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虧損在會計上表現為「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的借方餘額,不論是用當年的稅前利潤或稅後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只要扣減年初俐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借方餘額就能進行處理,因此不必進行會計賬務調整。

(例3)某公司上年度發生虧損15萬元,按規定可用以後年度稅前利潤彌補,當年實現利潤總額59萬元。當年應納所得稅14.萬元[(59一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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