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的界定

2022-12-24 18:33:05 字數 4185 閱讀 1833

在工作中經常會遇到「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的界定」的問題,因為標準變化較大,比較複雜,國稅、地稅在徵管上存在一些糾紛,給納稅人造成一定不便。

如何界定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這要從國地稅機構分設後,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的歷史沿革說起。

一、原始界定:

國稅發[1995]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徵收和管理範圍的通知》這是最初的原始界定:

地稅的徵管範圍為:地方企業所得稅(包括地方國有、集體、私營企業)以及其「滯補罰」收入。

國稅的徵管範圍為:**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鐵道部統繳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金融保險企業的所得稅(所有)。

二、第一次調整:

國稅發[1996]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收徵管範圍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第一次調整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包括3%的地方所得稅;**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

三、第二次調整:(執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8日)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的界定

國稅發[200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後稅收徵管範圍的通知》

國稅發[2002]8號檔案中規定(摘要):

一、2023年12月31日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徵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及按現行規定徵收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徵管機關徵收管理,不作變動。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但下列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仍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

(一)兩個以上企業合併設立乙個新的企業,合併各方解散,但合併各方原均為地方稅務局徵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但原企業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的;

(三)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辦理設立登記,但原事業單位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的。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徵收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四、第三次調整(執行期: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中第一條規定了「現行新辦企業認定標準」,並從2023年1月9日起執行。(以下簡稱「新標準」)

財稅[2006]1號檔案下發後,國家稅務總局又出台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3號)。

國稅發[2006]103號檔案中第一條明確規定:「財稅[2006]1號檔案中關於新辦企業的認定標準,適用於『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所有內資企業。」也就是說本次調整是對「所有內資企業」中「新辦企業」的徵管範圍歸屬的調整。

到2023年12月31日,應由地稅徵管企業所得稅的範圍:

現行應由「地稅」負責徵收管理「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只限於「內資企業」。具體為:

1、2023年1月1日「分界線」以前,原歸地方稅務局負責徵管的企業;

2、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8日期間的,不符合「從無到有」組建起來的企業;

3、2023年1月9日至今,不符合財稅[2006]1號檔案規定的「新標準」的「非新辦企業」,並且進行「投資比例」比較後應由地稅負責徵管的企業。

值得注意的是,財稅[2006]1號檔案第四條對有關新辦企業的概念及其認定條件同時廢止。對「老條件」進行了廢止,而改按「新標準」來執行。

稅法意義上的「非新辦企業」的標準是;

財稅[2006]1號檔案第一條(摘要):

1.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註冊成立的企業。

2.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佔新辦企業註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

…… 上述規定就是「新標準」。如果「同時」滿足即可認定為「新辦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有國稅負責徵管。

如果「不同時」滿足,即為稅法意義上的「非新辦企業」,應分情況處理:

第一種情況:不符合「1」,即「未辦理」設立登記,當然為非新辦企業。依據「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實際徵管的企業,其徵管範圍不作調整。」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種情況:不符合「2」。也就是說,即使「辦理了」設立登記,但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實際出資中「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佔新辦企業註冊資金的比例「超過了」25%,就是稅法意義上的「非新辦企業」。

在滿足「第二種情況」的前提下,要依據國稅發[2006]103號檔案進行「權益性投資者投資比例」(本文簡稱「投資比例」)的比較,並據以界定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的歸屬。該檔案可概括為「高於或低於」、「相等」、「權益性投資者全部是自然人」等「三種結果」。

具體歸屬於地稅徵管的有:

1、權益投資者中,凡原屬於國家稅務局徵管的企業「投資比例」低於地方稅務局徵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

2、國家稅務局徵管的企業和地方稅務局徵管的企業「投資比例」相等的,也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

3、企業權益性投資者全部是自然人的,也由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

這裡需要再一次說明的是,運用「投資比例」進行「比較」並據以界定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的歸屬的「三種結果」,一定要以稅法意義上的「非新辦企業」為前提。否則就根本不會涉及「比較」這個事情。

五、第四次調整:(執行期從2023年1月1日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2023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除特別規定外,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根據120號文,以2023年為基年,2023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23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2023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徵管範圍實行以下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全額為**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2023年起新增企業,是指按照財稅[2006]年1號文及有關規定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成立的企業,明確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即:一是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立登記,新註冊成立的企業。二是新辦企業的權益性出資人(股東或其他權益投資方)實際出資中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的累計出資額佔新辦企業註冊資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25%.

其中,新辦企業的註冊資金為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實收資本或股本。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建築物、機器、裝置等固定資產,以及專利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新辦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人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出資的,經有資質的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進行評估的,以評估後的價值作為出資金額;未經評估的,由納稅人提供同類資產或類似資產當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場**,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如不符合「2023年起新增企業」的第二個條件,若自2023年起新辦理稅務登記,仍應根據103號文確定徵管範圍歸屬。

另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為便於操作,120號文對上述基本規定執行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了明確:

(一)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的徵管範圍

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徵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

(二)2023年起新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徵管範圍

2023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2023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徵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徵管部門相一致;2023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徵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三)免繳和不繳流轉稅企業所得稅的徵管範圍

按稅法規定免繳流轉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稅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徵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四)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徵管範圍

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徵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註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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