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納稅籌畫

2023-01-17 04:24:05 字數 4805 閱讀 1122

新稅法規範了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於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新稅法採用了「登記註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

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作了明確界定:即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都將構成中國的居民企業。這一新變化對外資企業影響非常大,如果企業不想成為中國的居民企業,就不能像過去那樣僅在境外註冊即可,還必須確保不符合「實際管理控制地標準」 。

外資企業可利用好這一政策,選擇納稅身份,達到節稅的目的。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特區、高新技術企業為15%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10萬元的為27%,3萬元以下的為18%);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 ,外加3%的地方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統一為2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 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為20%。應對稅率的變化,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努力向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用好用足新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

另外,小型微利企業應注意把握新所得稅實施細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把握企業所得稅率臨界點的應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法相比,從總體上看,新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範圍,這讓企業擴大了納稅籌畫的空間。企業在進行納稅籌畫的過程中,要把握好這些變化,以便更好地設計納稅籌畫方案。新稅法在計稅工資、捐贈、廣告費用、研發費用等專案的稅前扣除上均做出了與以往不同的規定。

1、取消了關於計稅工資的規定。原稅法採取計稅工資制度,稅前工資扣除限額為:人數×1600×12,不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新稅法取消了原稅法中關於計稅工資的規定,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可以直接全額扣除。但也不是可以無條件的隨意列支,如果某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的工資支出遠遠超出了同行業的正常水平,稅務機關就要進行納稅評估,如果評估的結果認定為「非合理支出」,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

2、公益性捐贈扣除條件放寬。原稅法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不超過年度應納稅額3%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如果企業存在大量的納稅調整專案,年度利潤總額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就不相同,有可能差距還很大。企業應進行正確的計算,準確把握扣除數額。

3、研發費用扣除幅度增加。原稅法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超過10%的,可以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需超過10%這一限制條件,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按其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這一方面有利於企業研發新產品,探索新領域,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國家支援科研開發,鼓勵創新的政策導向。

4、廣告費用的扣除有所調整。原稅法將廣告費用的扣除分為三種情況:高新技術企業據實扣除;糧食類白酒廣告費用不得稅前扣除;一般企業的廣告費用支出按當年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扣除,超過比例部分可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

而新稅法則未規定廣告費用的扣除比例,企業每一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用支出均准予據實扣除。企業要注意廣告費用與贊助的區別,新稅法明確規定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新稅法採取擴大、保留、替代、過渡和取消五種方式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整合,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其具體規定如下:

1、從事農、林、牧、漁業專案的所得,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專案投資經營的所得,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專案的所得,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免徵或減徵企業所得稅。

2、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含2年),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抵扣條件並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4、企業安排的殘疾職工,按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企業安排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按實際支付給該職工工資的50%加計扣除。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是指勞動保障部門登記管理的未就業人員。

5、由於科技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裝置以及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6、購置並實際使用節能環保裝置或安全生產專用裝置的,其裝置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繳納所得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後5年內逐年延續抵免。

7、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非國家限定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徵或者免徵。

8、取消了經濟特區以及高新技術開發區設立企業,享受減免稅以及低稅率的優惠。

9、取消了再投資退稅、購買國產裝置抵免企業所得稅等優惠措施。

10、對「老企業」及特定區域的過渡性優惠措施,做好納稅籌畫,就要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這不僅有利於企業節約開支,實現財務管理目標,還有利於國家調節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

原所得稅法規定應稅收入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稅法規定准予扣除的專案(納稅人取得與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則規定應稅收入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如財政撥款等)、免稅收入(國債利患等)、各項扣除(成本費用等)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下,應納稅所得額構成變動,所得稅申報表的內容也將跟著變化調整,企業應注意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內容的變動、有關專案計算口徑的變動、收入確定的變動以及稅前扣除內容的變動等準確把握,正確計算繳納所得稅,以免產生納稅風險。

新稅法實行法人稅制,企業納稅人身份的確定由「在中國境內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或組織」變為「在中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實施法人稅制後,內外資企業統一實行總、分機構彙總納稅。根據這點,目前存在虧損子公司的企業集體,可以通過工商變更,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彙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

[案例1]:

福喜來為總部設在廣州的一家連鎖經營企業,在全省共有十家營業機構。2023年,預計大部分營業機構獲利,有小部分機構因剛開設不久或經營不善的原因而未能實現盈利,預計具體盈利情況如表1所示(適用稅率為25%):

表1 福喜來2023年各分支機構盈利額

方案一:將各營業機構均設立為獨立法人,則按照新稅法不可彙總納稅,則福喜來所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總額為:

750×25%+700×25%+800×25%+900×25%+1000×25%+950×25%=1275(萬元)

方案二:將其設立為分公司,則可依法彙總納稅,實現盈虧互抵,彙總後的應納稅所得為:

(750-400+700-500+800+900+1000-300-200+950)×25%=925(萬元)

通過對公司組織架構的籌畫,比較兩個方案,福喜來公司減輕稅負為1275-925=350(萬元)取得了明顯的效果。即使上述10 家機構均盈利,此時彙總納稅雖無節稅效應,但可降低企業的辦稅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由此可見,是設立分公司還是法人公司,形成何種組織架構,至關重要。

此外,長期以來我國為優化產業結構,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舉辦知識密集型專案及基礎設施的企業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些優惠政策主要包括:***批准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務優惠;為農業生產產前、產中、產後服務行業的優惠;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等從事技術服務企業的優惠;興辦第三產業的優惠;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優惠;國家對鄉鎮企業的優惠;利用「三廢」產品的優惠及專門為吸引外商投資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

若企業投資方向符合上述要求,就能充分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稅收優惠政策由地區優惠更多地轉向產業優惠。企業在選擇投資方向時,應考慮高新技術企業、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資源綜合利用等領域。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18條的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彌補虧損期限,是指納稅人某一年納稅年度發生虧損,准予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一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連續彌補,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這一規定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畫提供了空間,納稅人可以通過對本企業投資和收益的控制來充分利用虧損結轉的規定,將能夠彌補的虧損盡量彌補。

這裡有兩種方法可以採用,如果某年度發生了虧損,企業應當盡量使得鄰近的納稅年度獲得更多的收益,也就是盡可能早地將虧損予以彌補。可以運用的第二種方法是,如果企業已經沒有需要彌補的虧損或者企業剛剛組建,而虧損在最近幾年又是不可避免的,那麼,應該盡量先安排企業虧損,然後再安排企業盈利。

[案例2]:

豪好公司2023年度發生年度虧損100萬元,假設該企業2002-2008納稅年度各年應納稅所得額如表1.1所示:

表1 豪好公司2002-202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單位:萬元

計算該企業2023年度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並提出納稅籌畫方案。

【籌畫方案】根據稅法關於虧損結轉的規定,該企業2023年的100萬元虧損,可分別用2003—2023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來彌補,由於2023年到2023年應納稅所得額之和為80萬元,低於2023年的虧損。這樣,從2023年到2023年,該企業都不需要繳納一分錢的企業所得稅。在2023年度,該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只能彌補5年內的虧損,也就是說,不能彌補2023年的虧損。

由於2023年以來該企業一直都沒有虧損,因此,2023年度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60×25%=15(萬元)。

從該企業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來看,該企業的生產經營一直都是朝好的方向發展的,2023年度之所以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少,可能主要因為增加了投資或者增加了各項費用的支出,或者是進行了公益捐贈等。由於2023年仍有未彌補完的虧損,因此,如果企業能夠在2023年度進行納稅籌畫,壓縮成本和支出,盡量增加企業的收入,將202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提高到30萬元,2023年度壓縮的成本和支出可以在2023年度予以支出,這樣,2023年度的應納稅所得為30萬元,2023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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