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對分公司管理辦法

2021-03-04 09:40:38 字數 3226 閱讀 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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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節分公司設立

第一條本著順應公司總體發展需求,經充分市場調研,由董事會討論通過,對條件成熟、有良好發展空間的建築市場以及與之相關的產業可設立分公司。

第二條對已成立的分公司,按承包經營責任制模式,承包人實行競爭上崗,承包週期為三年,競爭承包人的資格須經董事會討論,董事長批准。

競爭承包人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以公司整體發展為已任,顧全大局,立足長遠。

2、不低於五年的生產經營經歷,對所競爭的建築市場熟悉,有較高的管理駕馭能力。

3、有相應的經濟實力,保證承包金的按期、足額上繳。

第三條對新成立的分公司,立足起點要高、管理要嚴,同時公司在政策上給予傾斜,加以扶植。

新成立分公司程式及要求:

1、由經營部牽頭,對所欲設立分公司的市場或產業進行市場調研,編制可行性報告,提交董事會討論,董事長批准。

2、新成立的分公司當年承包金額不低於萬元人民幣。

第四條對已經成立分公司的建築市場,應力求避免分公司重複設定,避免管理混亂。

第五條分公司組織體制一般為分公司、工程處、專案部。工程處、專案部的負責人由分公司統一任免,對分公司負責,鼓勵分公司推行直屬經營模式。

第二節分公司管理

第一條分公司應結合本單位特點,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體系,加強制度建設,確保經營、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綜合管理、財務管理、隊伍管理等各項工作到位,並將分公司管理體系報公司備案。總公司的專案管理部每季度對分公司在建專案進行季度檢查,主要檢查分公司在建專案的工程施工質量、進度、安全和工程資料的實施和完成情況。對於不符合要求的,總公司專案管理部發出書面整改通知,要求公司專案部限期進行整改。

第八條分公司人事管理實行定編、定崗、定薪。由分公司負責人結合本分公司實際情況,制定分公司崗位任職資格、待遇、報酬等相關條件,報總公司存檔備案。

分公司使用員工一律實行競聘上崗,但同等條件下,分公司員工應優先使用公司已在冊的職工,分公司與所聘用的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其崗位、職責、工資標準、福利待遇、保險等。駐外分公司必須保證員工一定收入水平,其基數不得低於3000元/月,其它收入可視本分公司年經營效益,人員管理層次、崗位、工作效能等由分公司負責人確定。

第二條分公司臨時聘用人員,本著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訂立協議,協議必須明確具體期、崗位、待遇等條款,臨時聘用協議週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

第五條分公司應大力加強企業思想文化建設,構建和諧、團結、積極進取的良好氛圍,想方設法引進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

第三條分公司應積極為員工創造繼續培訓教育的機會,以不斷提高其業務素質和管理能力。

第四條印章、資信材料、介紹信統一到公司辦公室領用,履行登記手續,公司定期對分公司印章、資信材料及介紹信的使用進行檢查。

第五條各分公司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印章、資信材料及介紹信的使用與保管負直接責任,由分公司負責人明確專人保管與使用,印章、資信材料及介紹信的使用人必須堅持原則,要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建立印章、資信材料、介紹信的使用臺帳,使用情況及時向分公司負責人匯報,嚴禁為非法活動和違背公司經營方針的材料加蓋公章、出具資信材料和介紹信。

第六條分公司財務管理:各分公司應設立財務科,財務人員配備不得少於兩人,其中總帳會計由公司統一委派,其代表公司履行相應責權,對公司負責,其工資、福利待遇等由公司統一發放。其他財務人員由分公司負責委任,原則上應實和近親迴避。

第七條分公司的財務制度、財務行為必須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進行,若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其責任由分公司負責人以及財務手續執行人共同承擔,分公司負責人不得強制財務人員執行不符合財務紀律的行為。

第八條分公司必須建立質量管理機構,負責制訂本分公司質量創優計畫,定期檢查在施階段工程質量,有計畫有組織員工進行施工操作規程培訓,組織學習、貫徹落實質量認證體系,不斷提高施工人員操作水平和質量意識,積極引進新技術、新工藝,鼓勵技術創新。

第九條鼓勵分公司工程創優,分公司單獨創優工程所獲得證書,可在各有需求的分公司間有償使用。

第十條分公司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管理工作,其成員由負責生產經營及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各工程隊、專案部安全管理人員,定期不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指導,明確安全責任,杜絕安全隱患,制定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等,若發生安全事故的應及時向公司及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十一條分公司應充分重視經營管理工作,加大經營力度,經營方式靈活機動,把經營工作放到各項工作的重點位置,同時也要對承接的工程專案進行調研、認證,形成書面報告,盡可能規避風險,對投入較大的專案應及時向總公司匯報。

第十二條分公司應加強合同管理工作,簽訂工程合同時,應認真把握,細緻研究,合同條款明確規範,合同價款在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要及時上報總公司,合同簽訂後,合同文字報公司備案。分公司負責人對本分公司所簽合同及合同的執行負責。

第十三條分公司在承攬施工業務時,招投標專案由分公司自行組織編制投標檔案,並以總公司的名義參加投標,不得以分公司名義簽訂建築施工服務合同,訂立合同必須蓋總公司的合同專用章。招投標工程如需總公司編制投標檔案,總公司將收取標書編制費。

第三節分公司考核與獎懲

第一條分公司負責人在承包經營期滿時,必須保證跨入新一輪承包期的施工產值不低於自身完成承包經營期三年平均產值的50%。

第二條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工作質量考核按總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執行。因出現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用工經濟糾紛賠償,由分公司承擔,如給總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總公司將撤銷分公司的經營權。分公司借用總公司人員組成的專案管理部,不論何種原因受到主管部門的通報批評或行政處罰,除按總公司相關規章制度對分公司及專案管理部進行處罰外,分公司還應對相關借用人員個人進行經濟補償。

第三條分公司負責人有下列情形的,由總經理提議,董事會研究,可免去其分公司經理職務:

1、 分公司負責人不顧公司利益,有與公司發展背道而馳的行為。

2、 承包期內不能按時足額上繳承包金的。

3、 分公司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4、 經營方法不當、經營手段不力致使分公司嚴重虧損。

第四條分公司管理人員聘任、解聘由分公司負責人決定,報公司備案。有下列情形的分公司負責人可以直接解聘:

1、不適應所聘崗位要求,造成分公司工作被動。

2、因自身工作不力,造成分公司虧損或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的。

3、嚴重違背請銷假制度,不請假離開分公司連續乙個星期或累計達乙個月的。

第五條分公司在乙個承包期內未出現任何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其分公司負責人在下一承包期時,總公司可以給予更多的優惠政策。

第六條分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出現質量、安全事故、發生違法經營行為被相關管理部門處罰時,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有權實行追加處罰,被相關管理部門暫停經營資格的,按其年度承包金的1-3倍追加罰款,被相關管理部門吊銷經營資格的,按其年度承包金的10-30倍追加罰款。在實施上述處罰時,公司仍保留進一步追加處罰的權利。

總公司對分公司的財務監管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分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管,保證公司分公司財務資訊的真實性和資產的完整性,明確經濟責任,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企業會計制度 企業會計準則 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經營特點和內部管理要求,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適用總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由總公司投資的其他子公司可參照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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