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招聘法律風險分析及實務應對

2021-03-04 09:39:59 字數 988 閱讀 3545

風險評析:此類風險往往可以通過另行制定崗位職責進行彌補,故風險發生率並不高

實務參考:

1、可以在招聘廣告中明確職位的錄用要求。

2、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職位的錄用條件。

3、也可以制定詳細的崗位資格檔案,並讓員工簽收。

4、企業可以將員工的「崗位職責說明書」、及「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說明」(其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說明可以體現在員工手冊或其他規章制度中)形成乙個整體的錄用條件檔案。因此企業最好能建立一套完善的崗位職責說明體系。

5、企業可以儲存招聘時的相關廣告,作為證明錄用條件的相關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詳細的任職資格書面檔案,可以儲存相應招聘廣告作為錄用條件的證據。在勞動爭議中存在招工條件而沒有明文錄用條件時,司法機關常將招工條件視為錄用條件。

三、採取書面錄用通知方式

風險提示: 在經過招聘面試後,對符合條件的求職者,用人單位通常發出錄用通知書。但如果用人單位發出的錄用通知書列明了崗位、工資、福利待遇等內容,就會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要約」,即希望與求職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意思表示,就對用人單位具有約束力,求職者接受錄用通知,同意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不得單方面撤銷,如果用人單位反悔,就有可能賠償對求職者造成的損失。

風險評析: 此類風險在實踐雖然較少發生,但仍然建議用人單位盡量避免書面錄用方式。

實務參考:

1、建議盡量採取口頭通知方式,避免書面錄取方式

2、如果傳送書面形式的通知書,應當避免發出具有要約性質的錄用通知書,而僅僅發出通知求職者前來商談訂立勞動合同的函件,在函件中只作出邀請對方來洽談的意思表示,而不列明應屬勞動合同主要條款的崗位、工資等內容,這樣就只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要約邀請,對用人單位和求職者雙方都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3、用人單位可以在錄用通知書上約定錄用通知書失效的條件,以便在出現此條件時,拒絕勞動者入職,如:勞動者超過期限報到。

4、如果用人單位發出錄用通知後,改變錄用想法,應及時撤回錄用通知。按照法律規定,在通知書到達求職者之前,用人單位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先於或與通知同時到達求職者的,撤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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