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風險認識 預防及防範 版

2022-10-18 03:21:13 字數 5344 閱讀 7570

企業法律風險認識、預防及防範體系的建立

本次講座的目的是通過介紹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概念、必要性及表現,講解各單位如何通過法律風險的評估,建立本單位的法律風險防範體系,並形成規範、嚴格的執行監督機制。通過講座,使各單位樹立超前控制法律風險、減少糾紛的意識。

一、企業法律風險概述

1、法律風險的概念和主要型別

這裡要介紹一下關於風險的問題。大家都知道,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而任何利潤的獲取,必然伴隨著風險。基業長青是每乙個企業家的夢想,我們也提出了百年礦業的構想,百年老店卻總是鳳毛麟角。

企業存在一天,風險就相伴隨一天。海爾集團董事長張瑞敏的辦公室中,掛著一幅大字「如履薄冰,如臨深淵」,時時刻刻提醒自己。華為企業董事長任正非寫過一篇《華為的冬天》,對華為在迅速發展中面臨的風險做了全面剖析。

其中有這樣一句至理名言:「每一天,我都要提醒自己:企業離破產只有一步之遙。

」 可見,無論企業大小、企業境況如何,成熟的企業管理者總是能夠充分地認識到企業面臨的危機。

面對無處不在,無時不在的企業經營法律風險,如何才能更好地預防和控制法律風險?企業對專業法律服務的需求是客觀存在的,或許您已經聘請了法律顧問,乙份看似無所不包、無所不為的法律顧問協議,總使你感到所能夠提供的法律服務是單一的,法律顧問往往只是提供被動式服務,有的僅侷限在訴訟領域。企業家也只是在有糾紛時才想起顧問,法律顧問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的體現,面對可能出現的防不勝防的法律風險,卻依然使你感到忐忑不安!

企業存在哪些風險?只有當我們認識了風險的存在形式,才可能加以預防與控制,從系統的角度,企業風險可以分為:

企業決策風險:指企業決策層在決策判斷時可能產生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資產質量與財務指標的判斷風險、行業前景與投資進入的判斷風險、人力資源配置的判斷風險。

企業管理風險:指企業管理層在經營管理時可能產生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管理隊伍與管理體系的建設風險、營銷與市場開發的拓展風險、產品與技術研發的實施風險。

非經營性風險:指由於客觀環境的變化而給企業帶來的難以抗拒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立法調整導致的法律風險、國內經濟環境惡化導致的經營風險、國際經濟環境惡化導致的經營風險、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經營風險等。

法律的風險:《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所謂「企業法律風險」,是指在法律實施過程中,由於行為人做出的具體法律行為不規範而導致的,與企業所期望達到的目標相違背的法律不利後果發生的可能性。

法律風險不等於違法風險,但所有導致法律風險的行為都具有不規範性。

根據法律風險所產生的結果是否具有單一性,可以分為純粹法律風險和投機法律風險。所謂「純粹法律風險」,是指只能產生法律意義的不利後果的法律風險。所謂「投機法律風險」,是指從法律意義上可能產生有利結果和不利結果的法律風險。

投機法律風險是一種機會性風險,它從一定意義上鼓勵人們的冒險行為。

根據引發法律風險的因素**,可以分為外部環境法律風險和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所謂「外部環境法律風險」,是指由於企業以外的社會環境、法律環境、政策環境等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由於引發因素不是企業所能夠控制的,因而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外部環境法律風險的發生。

所謂「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指企業內部管理、經營行為、經營決策等因素引發的法律風險。由於引發因素是企業自身能夠掌控的,所以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是防範的重點。

包括直接的法律風險:指法律原因導致的、或者由於經營管理時缺乏法律支援而帶來的各類企業風險,例如:企業決策判斷時缺乏法務支援而導致的決策風險、企業管理體系中合同管理、智財權管理、管理人法律意識等欠缺而導致的管理風險、立法調整而導致的非經營風險等等。

間接的法律風險:指非法律原因給企業帶來的各種法律後果,例如:財務風險帶來的法律風險、企業經營失敗後給股東帶來的企業清算責任、企業決策在實施中不可抗力導致的經營失敗給企業帶來的民事賠償以及法律糾紛。

可見,法律風險的組成很複雜,預防與控制也就因事而異。直接的法律風險,往往可以通過提高法律意識與企業法務管理力度而得以加強預防;間接的法律風險,則必須通過各責任部門、各專業人士的預防而減少損失。

2、法律風險的成因

法律風險的成因包括違法行為、自甘冒險行為、法律的不確定性、法律環境的不完善性以及法律監控活動的不規範性等。

3、法律風險防範的必要性、可行性

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必要性:(1) 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客觀需要。在當今世界,國際國內市場競爭空前激烈,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越來越多。

企業要在參與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必須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控制損失的發生。(2) 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是企業自身發展壯大的重要保障。企業發展壯大,必須不斷積累資產和財富,減少因法律風險造成的損失。

(3) 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作為社會的乙個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對社會穩定起著重要作用。企業經營狀況不佳,下崗失業人員增多,勢必影響社會穩定,對構建和諧社會起著一定的阻礙作用。

反之,則可以有力地推進構建和諧社會的程序。

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可行性:

我們知道,根據引發法律風險的因素**,企業法律風險分為外部環境法律風險和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對於外部環境法律風險,由於其引發因素不是企業所能夠控制的,因而不可能從根本上予以杜絕。但對於企業內部法律風險,其引發因素是企業自身能夠掌控的,因而成為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重點。

企業內部法律風險的引發因素包括:企業的設立行為、決策行為、管理行為、生產行為、經營行為,通過健全制度、理順流程、完善表單、規範文字,完全可以避免。

2023年3月18日,***國資委與全球企業法律顧問協會在京召開了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國際論壇。***國資委黃淑和副主任在論壇上發表了題為《加強法律風險防範保障和促進中國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講話,對國有重點企業加強法律風險防範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但是,對眾多中小企業來說,甚至對一些大型國有企業來說,防範法律風險還需從基礎工作做起。

(1)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必須強化企業領導人和員工的法律風險意識。企業領導人的法律風險意識,是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的關鍵。相當部分企業領導人的法律風險意識仍然滯後,在決策時往往忽視或者輕視了法律風險的存在,更注重於速度和效率,結果是不但達不到決策的預期目標,而且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甚至給企業生產經營帶來嚴重危害,導致企業走向衰落、倒閉。

企業員工由於工作崗位的不同,發生的法律風險原因和結果也不盡相同。所以,對不同工作崗位的員工,必須有針對性地培養不同的法律風險意識。只有企業領導人和全體職工都建立起了法律風險意識,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才可能減少和避免發生潛在的法律風險。

(2)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必須建立和完善企業規章制度。建立和完善企業規章制度,是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的重要內容。企業必須根據自身參與市場競爭的內外部環境,對涉及法律風險的重要事項,以企業規章制度的形式對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後補救作出明確規定。

同時,對於企業規章制度,應根據企業的發展和市場競爭環境的變化,適時作出相應的修改,保證企業規章制度合理合法並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

(3)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必須根據企業實際抓住工作重點。不同型別的企業,在防範企業法律風險中,有不同的工作重點。比如生產型企業與銷售型企業,在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中,前者更加注重智財權管理以及技術創新與保護等工作重點,後者更加注重合同管理、客戶資料的保密和銷售網路的完善等工作重點。

在防範企業法律風險過程中,企業必須結合實際抓住工作重點,才不會避重就輕,造成顧此失彼。

(4)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必須保證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雖然每個企業都不可能按照或者參照《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建立起健全的法律事務工作機構,但是必須要擁有高素質的從事企業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並保證其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保證企業法律事務工作人員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是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的重要保證。

(5)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必須加強企業內部監督與考核。企業內部監督與考核,同企業生產經營密切機關,也是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的關鍵環節。只有加強企業內部監督與考核,切實做到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後監督,才能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

(6)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還需要重視和加強企業間交流與合作。企業在參與市場競爭中,與其他企業不但是競爭對手,也是合作夥伴,相互間應建立起穩定的交流與合作關係,彼此取長補短,有效防範企業法律風險。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表現及影響

1、企業設立、運營中的法律風險

在設立企業的過程中,企業的發起人是否對擬設立的企業進行充分的法律設計,是否對企業設立過程有充分的認識和計畫,是否完全履行了設立企業的義務,以及發起人本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資格,這些都直接關係到擬設立企業能否具有乙個合法、規範、良好的設立過程。可以說,乙個專業的法律方案設計及規範的企業設立過程是企業成功的一半。如果在企業設立之初,就存在著法律上的瑕疵,那麼必然會為企業在日後的運作過程中埋下深遠的法律隱患。

這種企業設立過程中的法律瑕疵,雖然並不一定在短期內引發法律危機,但只要得不到消除,必然會作為一種法律風險長期存在,一旦發生,對企業來說,很可能就是乙個致命打擊。

企業的股權結構是否合理、法人治理結構是否完備、監督控制機制是否健全、高管人員之間的權力如何制衡等,如果這些問題在企業運營過程中解決不好,很可能會「禍起蕭牆」,內部出現爭端和擎制,將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健康發展。

公司設立階段比較複雜,需要經過很多行政手續,準備大量的檔案。公司設立階段嚴格執行和利用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公司合法設立;梳理和明確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權力義務,保證各方權利義務的平衡;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明確公司運作程式,保證公司運營順暢。做到這三點,就基本上達到了預防、化解和控制公司設立階段風險的目的。

下面,對公司設立階段的風險控制予以分別闡釋。

(一)、有限責任公司設立風險法律控制實務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

根據2023年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為50人以下。因此,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超過50人的,公司設立行為會被法院判定無效,簽署的全部審理檔案也隨之無效;設立公司的所有股東對公司設立無效所產生的債務或損害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所以,首先要保證設立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

有些改制企業採取職工聯合設立****的形式,全體職工都成為公司股東;但由於我國公司法不允許公司股東超過50人,所以在職工多於50人時就採取部分職工做隱名股東的形式,雖然股東名冊上沒有記載,但是作為公司股東參與公司管理、參與公司利潤分紅。其實,這樣做對隱名股東而言風險很大,因為一旦發生糾紛,隱名股東很難證明自己的股東身份,即使有隱名股東協議,法院也不一定支援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隱名股東在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參與利潤分紅等方面都存在不便,建議勿採取隱名股東形式設立公司了。

2、股東身份要求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必須是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國家公職人員和農村承包戶、個體工商戶、合作企業等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不能成為公司股東。

未成年人能不能作為設立公司的股東?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未成年人設立公司,但是從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看,未能年人一般不能作為設立公司的股東,但是,如果該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則未成年人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設立公司。其他的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不能設立公司,包括不能判斷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其次,股東必須具有實際投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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