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培訓小結

2021-09-29 08:31:20 字數 2639 閱讀 9032

「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公司章程制定中的法律風險防範

第一期法律培訓

******x於2023年3月19日下午2:30—4:30在xx大廈10樓會議室舉辦了第一期「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法律知識培訓。

巨集偉達孵化器法律顧問李衛江律師,在法律座談會上,為孵化器孵化企業做了一場「科技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講座。

李律師在培訓中介紹: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備的由公司發起人制訂的,並對公司、股東和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具約束力的調整公司內部組織關係和經營行為的自治規則。它是公司成立的必備法律檔案,是公司有效執行的重要基礎,是公司活動的根本準則。

然而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企業不重視公司章程的制定,只是簡簡單單地照抄公司法的規定,從而導致章程的可實用性、可操作性不強,容易導致公司僵局(如股東會僵局、董事會僵局、表決權僵局及否決權僵局等),以致於出現公司無法正常運轉的法律風險。

我們如何才能制定乙個好的公司章程來防範因章程而引發的法律風險呢?筆者認為應把握好兩個原則:一是合法性,二是可操作性。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具有可操作性的章程才算得上好章程。

《公司法》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2)公司經營範圍;(3)公司註冊資本;(4)股東的姓名或名稱;(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針對以上公司章程內容,李律師從以下幾個方面來作解析:

一、對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要明確並約定違約責任。

《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財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章程中應針對不同的出資方式約定具體的出資時間及未及時出資、未出資的違約責任。

二、對《公司法》未規定的公司組織機構的產生、職權要作明確規定。

****的組織機構有: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執行董事、監事會等機構。各組織機構的產生及職權除《公司法》規定外還有一部分需要章程來規定:

如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董事的任期;股東會定期會議的如召開;聘用、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等。如果在章程中對此不進行詳細的約定,在企業運營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公司運轉混亂的情形,從而影響公司的健康、快速地發展。

三、對《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組織機構的職權及職權的行使進行細化。

《公司法》對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執行董事、監事會等機構的職權及其行使作了概括性的規定,但有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這就有待於章程對其進一步明確規定。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選擇

原《公司法》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新《公司法》將法定代表人的選擇權賦予了公司章程。

由公司章程從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中擇其一並依法登記。另法定代表人還可以變更,但也要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五、充分利用公司章程規定高於法律規定條款(以****為例)。

1、股東會會議

公司法第42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此條「但書」規定賦予了公司章程高於法律規定的效力,賦予了股東召開股東大會提前通知時間的靈活性。鑑於此,不同公司根據自己公司的特點可以自由約定召開股東大會提前通知的時間,同時也應當將通知的主體、通知的程式、以及通知的方式進行約定。

2、股東會會議議事規則

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是「人合」與「資合」的統一體。有的公司「人合」性強一點,有的公司「資合」性強一點,所以公司法就將股東如何行使表決權交給了公司的股東,由股東自己協商。

只有在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律的規定。所以不同的公司根據自己不同的情況,在章程中規定按「人頭」行使表決權還是按「股資」行使表決權權或是其他方式。

3、股權轉讓

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條規定處處顯示著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點,尤其是第四款,更是賦予了公司股東對股權轉讓更大的自主權。公司章程如對股權轉讓另有限制性規定甚至完全與以上三款相牴觸,也應以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4、股東繼承

公司法第76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性,有的自然人股東不願意按受新「準股東」,所以公司對此只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將「自然人股東死亡後股東資格如何處理」也交給公司章程來規定。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因公司章程相當於公司的憲法,只要章程制定程式合法,不違反強制性的法律規範,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都可以在章程中一一規定。

李律師最後提示:

1、公司章程制訂的前提——合法;

2、公司章程制訂的宗旨——可操作;

3、公司章程制訂的過程——善用「但書」。

最後,在現場交流環節,各企業向李律師諮詢公司章程制定中遇到的一些法律問題,針對各企業提出的法律問題李律師給出了積極應對的建議,及時為企業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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