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三包規定

2021-03-04 09:37:22 字數 4521 閱讀 9255

自己找找看吧:

汽車三包法草案既《家庭汽車產品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產品質量,保護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產品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家用汽車產品,是指《汽車和掛車型別的術語和定義》(gb/t3730.1)國家標準規定的家用乘用車,包括普通乘用車、活頂乘用車、高階乘用車、小型乘用車、敞篷車、倉背乘用車、短頭乘用車以及旅行車、多用途乘用車、越野乘用車(以下統稱汽車產品)。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汽車銷售商、製造商、進口商、修理商,銷售、生產、進口、修理汽車產品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汽車產品的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應當保證汽車產品符合使用效能、安全效能要求;並按照本規定承擔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汽車產品的使用效能、安全效能以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為依據;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以產品的企業標準和使用說明等明示的質量狀況為依據;產品的企業標準和使用說明等明示的質量狀況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以汽車產品的企業標準和使用說明等明示的質量狀況為依據。

第四條未列入本規定的汽車產品,其修理、更換、退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銷售商、製造商、進口商、修理商對消費者的承諾或者約定執行。

第五條汽車產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對於在三包有效期內出現的產品質量問題,消費者與銷售商或者修理商、製造商按照本規定的要求解決。

銷售商與供貨商、製造商、修理商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應當向消費者承擔的三包責任。

第六條本規定所稱消費者是指為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產品的自然人。

本規定所稱製造商是指製造、裝配汽車產品並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製造商自行銷售汽車產品的視同本規定中的銷售商。汽車產品的進口商視同製造商。

本規定所稱供貨商是指向銷售商提供汽車產品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銷售商是指以其名義向消費者直接交付汽車產品並收取貨款、開具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規定所稱修理商是指與製造商、銷售商訂立**修理合同,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為消費者免費提供維護、修理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七條本規定是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向消費者承擔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本規定不免除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承諾的比本規定更有利於消費者的三包責任,承諾作為明示擔保,應當依法履行,否則應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章銷售商的義務

第八條銷售商應當銷售經製造商檢驗合格的產品,同時認真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汽車產品經過修復,或者辦理過任何購車手續的,銷售商應當向消費者明示。

第九條在製造商未設立或者未指定修理商的地域,銷售商應當通過與有關維修商簽定**修理合同,為其銷售的汽車產品按本規定向消費者負責提供維護、修理。

第十條銷售商銷售汽車產品時,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以下內容:

(一)汽車產品結構、配置、效能、產地;

(二)汽車產品己行駛的里程;

(三)汽車產品三包承諾的具體內容。

第十一條銷售商向消費者交付汽車產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當面檢驗汽車產品(包括外觀、內飾及可檢驗功能)並試車;

(二)提供發票、三包憑證、產品合格證、中文產品使用說明書及其它隨車檔案;

(三)明示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

(四)提供修理商名單、位址和聯絡**,並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單中選擇修理商;

(五)按隨車檔案向消費者交清隨車工具、附件、備件;

(六)在三包憑證上填寫銷售商有關資訊;

(七)提醒消費者認真閱讀安全注意事項,並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

對於進口汽車產品,還應當提供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書》和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第十二條銷售商應當受理並妥善處理消費者的諮詢、查詢、投訴。

第十三條銷售商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的汽車產品,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三章修理商的義務

第十四條修理商應當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相關資格證書,並應當具備必要的服務場所、設施、裝置、維修工藝技術檔案和專業人員。

第十五條修理商應當與製造商或者銷售商訂立**修理合同。**修理合同應當約定製造商或者銷售商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培訓、維修用零部件、維修費、備用車、拖運費及補償費等。

第十六條修理商應當嚴格執行維護和修理用總成、零部件的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修理商用於維護和修理的總成、零部件應當是製造商提供或者認可,並檢驗合格的新的裝車件。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商應當為消費者提供不少於兩次的免費維護,具體維護內容應當按照製造商提供的使用說明的規定進行。

第十七條修理商應當建立並執行汽車產品的維護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消費者有權查閱本人產品的維護和修理記錄。

第十八條修理商應當認真、完整、真實地填寫維護和修理記錄。維護和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里程、送修症狀、檢查結果、維護和修理專案(此項需消費者確認)、更換的總成、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和工時,以及拖運費、提供備用車或者補償費、交車時間、修理商和消費者簽名等。

維護和修理記錄應1式3份,分別由消費者、製造商、修理商儲存。

提供給消費者的維護和修理記錄應當以書面形式表達。

修理商應當在向消費者交車時,當面交接驗收、核對,並向消費者提供維護和修理記錄。

第十九條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汽車產品發生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產生的故障無法行駛或者不能正常行駛時,修理商應當提供**諮詢服務,開展現場維修服務,或者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第二十條修理商應當保持維護和修理所需的零部件、總成的合理儲備,確保維護和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總成而延誤維護、修理時間。

第四章製造商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製造商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產品,不得出廠。

第二十二條製造商生產、銷售的產品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中文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等隨車檔案,其中:

(一)產品使用說明書應當按照國家標準gb9969.1《工業產品使用說明總則》;gb5296.1《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規定的要求編寫。

汽車產品所具有的使用效能、安全效能,未列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企業標準的,其技術效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應當明確在使用說明書中。

(二)在隨車檔案中應有隨車提供的工具、附件、備件等物品清單。

(三)汽車產品三包憑證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發動機編號、車輛識別**(vin)、產品合格證編號;製造商名稱、郵政編碼、位址、客戶服務**;銷售商名稱、位址、郵政編碼、**、銷售日期;修理商名稱、位址、郵政編碼、**;三包專案、有效期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製造商應向修理商提供中文技術資料,用於指導維護和修理。

第二十四條製造商應當在省區範圍內建立與其銷售量相適應的具有相關資格證書的維修網點,與修理商簽訂**修理合同,約定汽車產品三包、維護、修理服務、損失賠償等有關的事項。

製造商應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缺陷產品管理中心備案維修網點資料及三包憑證等。

第二十五條製造商應當保證汽車產品停產後五年內繼續提供修理零部件。

第二十六條製造商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的直接或者間接查詢、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五章汽車產品三包責任

第二十七條汽車產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車三包有效期,主要總成、系統和損耗件的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自銷售商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整車三包有效期為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主要總成和系統(見附件

二、附件三)三包有效期為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損耗件(見附件一)及其它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達不到整車三包有效期的,由製造商明示在三包憑證或者產品使用說明書上。

第二十八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汽車產品出現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在指定的或者約定的修理商處辦理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消費者要求更換或者退貨的,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車發票辦理更換、退貨;因質量問題和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銷售商、製造商、修理商應當負責賠償相應的損失。

質量問題是指汽車產品出現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無法正常使用,或者影響安全,或者產品質量與法律法規、標準以及企業明示的質量狀況不符合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丟失三包憑證或購車發票,但能夠證明所購汽車產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的,消費者向製造商申請補辦三包憑證後,仍依照本規定享受修理、更換、退貨權利。銷售商、製造商有積極協助辦理的義務,並在接到消費者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辦。

第三十條產品售出後30天之內,出現因產品質量問題而產生的車架開裂、制動系統失靈、轉向系統失靈、燃油洩漏等嚴重安全效能故障,或者變速器、發動機發生附件二主要總成或零部件需維修或更換的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如果消費者選擇退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免費退貨。

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嚴重安全效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安全效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附件二所列總成因產品質量問題,累計更換總成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附件三所列系統的同一總成或零部件因產品質量問題,更換2次後,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商應當負責為消費者退貨。

本規定所稱嚴重安全效能故障是指汽車產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質量問題,這種問題使消費者無法正常操縱控制汽車,或者使汽車產品存在**等危險情況。

第三十一條在整車三包有效期內,因產品質量問題修理占用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5日;超過35日的,或者同一質量問題累計修理5次後,又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維護和修理記錄、購車發票,由銷售商負責更換同品牌型號整車,消費者接受更換時應向銷售商支付相應的合理使用補償。

長安跨越系列汽車三包」規定

目錄一 長安跨越系列汽車 三包 規定 1 9 二 三包 費用結算標準及結算管理辦法 10 16 三 三包 舊件 管理辦法17 19 四 配件銷售管理辦法20 21 五 配件保供支援政策22 23 六 其它政策24 七 長安跨越系列汽車 三包 維修工時定額及保修期限表 25 59 一 長安跨越系列汽車...

長安汽車三包培訓

雲南省全國連鎖服務店 三包培訓資料 目錄 第一部份 三包定義及維修保修規定 第二部份 dms系統除錯及維修服務資訊錄入流程簡介 一 三包維修定義及保養規定 1 長安系列汽車三包規定 為了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落實長安汽車 親情 誠信 規...

國家鞋類三包規定

第一條鞋類商品的 三包 有效期 50元以上100元以下 含50元 的鞋類 三包 有效期限為30天 100元以上 含100元 的鞋類 三包 有效期限為90天 300元以上 含300元 的鞋類 三包 有效期限為120天。三包 有效期自開具發票 包括有效憑證 之日起計算。三包 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 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