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鞋類三包規定

2021-03-04 01:24:25 字數 2166 閱讀 1795

第一條鞋類商品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90天;300元以上(含300元)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

「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或「三包」憑證,經營者予以退貨、更換、修理。

第二條經營者銷售鞋類商品,實行三包卡(或信譽卡)和銷售憑證制度。**商品時,要向消費者提供三包卡(標明有瑕疵的處理品、等外品除外)。

第三條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等質量問題的; (二)經消費者協會認定有其他質量問題的;(三)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條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退貨、更換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一次性退清貨款。

第五條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出現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選擇更換或者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不願意調換其它產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第十條更換後的鞋類,其「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由經營者提供新的三包卡或者在原三包卡上加蓋更換章並註明更換日期。

第六條 「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在省內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在省外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經營者應當在「三包」憑證上如實記錄每次接受修理日期、維修所佔時間、修理部位等情況。經營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2%的標準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的發票**),否則消費者可選擇更換。

鞋類商品的包修期應當扣除維修占用的時間,並按所扣時間順延「三包」有效期。

第七條對修理的商品,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

第八條「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第九條對鞋類質量有爭議需送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進行檢測或鑑定的,檢測或鑑定的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最終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條屬於下列情形的,不實行「三包」,經營者可收費修理。 1、銷售時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的; 2、有關銷售等憑證與其商品不符或者塗改的; 3、法律法規規定免除「三包」責任的。

7日內可全額退款

根據新規定,鞋類商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有權選擇退貨、更換或修理。退貨時,經營者應按發票**一次性退清貨款。這些質量問題包括,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幫、裂底、斷(脫)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開線、開裂、脫膠、壞拉鎖、釘頭突出、網面破裂(如旅遊鞋),或新鞋不成双及鞋號大小不同等,還有經消協認定或具有法定資質的質檢部門檢測鑑定有其他質量問題。

15日內可更換修理

鞋子買回來15天內,如果出現上述質量問題,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或修理。更換時,經營者應免費為消費者掉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如無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消費者又不願意掉換其他產品的,經營者應按消費者要求予以退貨,不得收取折舊費。更換後的鞋子「三包」有效期從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此外,消費者如果出於鞋子質量以外的原因不滿意,在購買之日起15天內也可以換貨,前提是未經穿著,不損不汙,不影響第二次**。

包修期最少30天

根據新規定,凡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以下的產品包修期為30天;100元以上(含100元)300元以下的產品包修期為90天; 300元以上(含300元)的產品包修期為120天。包修有效期自開具發票(包括有效憑證)之日起計算。「三包」期內承擔包修責任的,鞋類產地如果在省內,經營者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修復;產地如果在省外,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修復,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兩次修不好可退貨

經營者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修復,每延誤一日按商品發票價款2%的標準補償消費者(補償費最高不超過商品發票**),否則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一定要確保修理質量,如果要改變原工藝進行修理的,必須事先徵得消費者同意。「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根據消費者要求更換或退貨。

5種情形不實行「三包」

這5種情形是:標明有質量瑕疵的處理品或等外品;有關銷售等憑證與商品不符或被塗改;穿著不當、自行修理或被人為破壞;超過「三包」期限或無「三包」卡和銷售憑證;法律法規及國家規定免除「三包」責任。

國家鞋類三包規定

1 三包期限,自購鞋之日起 a 包修 1.全天然皮革 真皮 三個月。2.人造革面 布面二個月。b 包換 一 未穿過之新鞋因以下質量問題,予以包換。1.左右腳不配雙。2.鞋面和鞋底有明顯的色差。二 售出乙個月內出現以下問題之鞋子,予以包換。1.鞋面有嚴重退色者。2.正常使用而鞋面斷裂。3.正常使用而鞋...

黑龍江省鞋類三包規定

一 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明確經營者承擔的鞋類商品的修理 更換 退貨 簡稱三包 責任和其也有關義務,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 有關規定,制定本法。二 類商品生產者必須嚴格按有關標準組織生產,在產品包裝上未用中文標明廠名 廠址及沒有產品合格證的 三無 鞋類商品後,在三包期...

國家手機銷售三包規定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移動 機商品銷售者 修理者和生產者的修理 更換 退貨 以下稱 三包 責任和義務,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由無線接入的移動 機商品 包括手持式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