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2021-03-03 21:35:45 字數 4713 閱讀 2070

**市鄉鎮衛生院人事制度改革

工作方案

為深入推進我市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配合基本藥物制度和績效工資實施,根據焦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焦作市衛生局《關於印發焦作市鄉鎮衛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焦衛〔2011〕71號)檔案精神,確保我市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改革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精神,推進鄉鎮衛生院管理體制和執行機制改革,以優化衛生人才資源配置、提高衛生服務質量為核心,以建立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主要內容,以轉化用人機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為重點,引入競爭機制,建立健全能進能出和激勵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促進我市基層醫療衛生事業的科學發展。

(二)基本原則:鄉鎮衛生院人事制度改革必須堅持有利於調動衛生人員工作積極性,有利於農村衛生事業發展,有利於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目標的實現;必須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必須堅持成本核算,分配與積累並重的原則;必須堅持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統籌兼顧,積極穩妥地推進各項改革。

(三)改革目標:按照省、市檔案精神和要求,在全市各鄉鎮衛生院整體推進。按照「先入軌、後規範」的原則,逐步實現人員聘用制度的正常化、規範化。

2023年7月底,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市鄉鎮衛生院發展特點的用人制度、分配制度、合同聘用制度,逐步建立起充滿生機與活力的鄉鎮衛生院管理執行新機制。

二、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內容和方法

實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解決鄉鎮衛生院人才結構不合理、監督管理不到位、分配制度不完善、機制不活、人浮於事等問題。從解決人的問題入手,以完善崗位管理制度和推行全員聘用制為手段,創新管理體制和執行機制,進一步提高鄉鎮衛生院的服務能力,滿足人民群眾的醫療衛生保健需求。

(一)核定人員編制。根據省編委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於全省鄉鎮衛生院人員編制的通知》(豫編辦﹝2010﹞139號)檔案精神,市機構編制部門按規定的標準核定我市鄉鎮衛生院人員編制數為370人。目前,以370個編制數作為我市鄉鎮衛生院設定崗位、聘用人員的依據。

(二)清理清退臨時人員。鑑於目前衛生系統的實際情況,鄉鎮衛生院臨時人員(指未與鄉鎮衛生院簽訂人事勞動合同關係,含合同到期未續聘的人員)必須先期清退。

(三)理順在編人員。

1、理順在編在崗人員的人事關係。

2、對在編不在崗長期外出、或請病假休息、以進修名義外出的人員發出通知,在規定期限內與單位取得聯絡,願意回單位上班的,回原單位參加競聘上崗,逾期不回單位參加競聘上崗的,視為放棄競聘資格,作未聘人員對待。

(四)科學設定崗位。根據省編委、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於全省鄉鎮衛生院人員編制的通知》(豫編辦〔2010〕139號)檔案規定,各鄉鎮衛生院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依據核定的人員編制和職責任務,在市衛生局的指導下擬制本單位崗位設定方案。崗位設定方案按要求報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和焦作市人社部門核准。

其中,崗位總量以核定的人員編制為基數,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所佔比例應不低於編制總數的80%。其中專業公共衛生人員配備應保證公共衛生任務的完成,原則上不低於編制總數的15%(最低不少於5名)。同時,應當配備中醫類和婦幼保健人員。

根據工作需要適當設定非衛生專業技術崗位。

(五)組織人員竟聘

1、竟聘條件

(1)愛崗敬業、遵紀守法。

(2)必須具備申報聘用崗位的資格。醫師系列崗位應具備中專以上學歷或醫師以上職稱,同時具備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藥、護、技、衛生防疫、婦幼保健、衛生監督、會計和行管人員必須具備中專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職稱或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

(3)身體健康。無礙所聘用崗位工作的疾病。

(4)院長、副院長的任職年齡按市委組織部門規定執行。

2、競聘物件:2023年5月17日前進入鄉鎮衛生院的工作人員(指經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部門辦理手續的正式在編在冊人員)。

3、確定竟聘人員。市衛生局按規定對鄉鎮衛生院上報的竟聘人員進行逐一甄別、初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認定,並上報焦作市衛生局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4、組織竟聘上崗。鄉鎮衛生院在市衛生局指導下,根據本單位狀況和衛生事業發展需要,按照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要求,制定竟聘上崗具體實施方案,對競聘的原則、程式、辦法等作出明確規定,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同意後,統一組織竟聘上崗。

(1)幹部聘用

各鄉鎮衛生院院長由市衛生局會同相關部門公開選拔,擇優聘任,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通過公開竟聘演講,經民主測評、組織考核後進行任命,院長任期為5年。在同一單位、同一領導職位任職原則上不能超過2屆。

副院長、防保科科長通過組織推薦、民主推薦或院長提名,按核定的職數經差額推薦,報市衛生局考核批准,由院長聘任,簽訂聘約。

(2)職員聘用

個人申請。應聘用人員向聘用單位遞交書面申請。

資格審查。各鄉鎮衛生院人事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確定參加競爭聘用物件。實行資格准入制度,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進入相應崗位。

對具有執業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如無相應空缺的崗位,可以高職低聘。

競爭上崗。市衛生局牽頭,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對符合條件應聘物件採取筆試、面試、組織考核的辦法進行綜合考評、擇優聘用。

科室負責人實行競爭上崗,由院長聘任。

(六)實行全員聘用制

1、基本原則: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用、嚴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則,實現衛生事業單位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

2、聘用合同的簽訂。鄉鎮衛生院要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與竟聘上崗的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實行合同管理。合同文字要執行市裡統一規範,聘用合同須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鑑證。

按規定確定所聘崗位工資待遇,實行按崗定酬,崗變薪變。

通過競聘上崗的人員,報經市衛生局同意後,由用人單位與其簽訂聘用合同。今後鄉鎮衛生院人員編制及崗位出現空缺需補充工作人員,必須在核准的崗位設定方案和年度招聘計畫內,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公開招聘。新進人員一律實行聘用制度。

3、聘後管理

(1)按照《河南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暫行辦法》

建立健全考核評價體系,用量化的考核要素,對聘用人員進行平時和定期、定性和定量考核,檢查聘用合同履**況,並把考核結果作為續聘、晉級、分配、獎懲和解聘的主要依據。

(2)建立解聘和辭退制度。對符合解除聘用合同條件的解聘人員按安置落聘人員有關規定安置;對符合辭退條件的人員應予以辭退。

(3)各鄉鎮衛生院與受聘人員簽訂、續簽、變更及解除聘用合同,均應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理鑑證手續。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續簽和解除及違約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賠償與補償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於未聘人員的安置與分流

未聘人員為2023年5月17日前進入鄉鎮衛生院的兩類人員:一是在竟聘上崗中未參與競聘或參加竟聘沒取得崗位的正式在編在冊人員;二是非正式在編在冊人員。分別實行不同的安置和分流辦法:

(一)正式在編在冊未聘人員

1、系統內調劑。分流人員可由市衛生局視情況在衛生系統內調劑,參加竟聘上崗。仍然未能取得崗位者,可按以下其他方式安置和分流。

2、允許提前退休。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未聘人員,本人自願申請,經單位同意、市衛生局批准,可實行提前退休。市衛生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因病不能堅持工作,經鑑定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病退手續。

3、允許內部離崗退養。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滿3 0年的未聘人員,本人自願申請,經單位同意、衛生局批准,簽定協議,可實行內部離崗退養。職工內部離崗退養期間,由所在單位發給其原基本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養老、醫療等項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待達到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

內部離崗退養期間,不進行年度考核和晉公升工資。

4、三年過渡安置。3年過渡期內,鄉鎮衛生院如有空缺崗位,符合條件的未聘人員可以參加竟聘上崗,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3年過渡期內,未聘人員待遇第一年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給生活費;第二年,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發給生活費,國家和省規定的津補貼按最低職務標準發放;第三年,適當發給生活費,最低不低於我市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

過渡期間,不服從單位調劑安排的人員不予發放生活費,作辭退處理;滿3年後,不能競聘上崗的未聘人員,進入人力資源市場自主擇業,與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係,按國辦發〔2002〕5號檔案的規定給予其經濟補償。三年過渡安置期滿後,落聘人員不再轉入下乙個過渡安置期。

5、鼓勵自謀職業。積極鼓勵非醫療衛生專業的未聘人員辭去公職自謀職業、再就業。對自謀職業的未聘人員,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就業扶持政策。

未聘人員與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係後,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標準以實際工作年限為依據,每滿l年發放相當於本人上年l個月月均國家規定基本工資的補償金。基本工資指本人解除人事(勞動)關係前的基本工資。外出打工、停薪留職的在編人員主動辭去公職、與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係的,可按此條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6、辭退處理。對外出打工、停薪留職的在編人員,鄉鎮衛生院應提前書面通知並按有關法律規定送達本人,本人應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回到原單位參加競聘;逾期不歸者,單位與其解除人事(勞動)關係,按事業單位人員辭退的規定處理。

7、支援學習深造。對40周歲以下(截至2023年7月3 0日)與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係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並通過國家考試參加大專以上正規學歷教育的,除享受第4條規定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政策外,還可一次性補助一定比例的學費(補助方法另行制定)。學習期滿後,不再安排工作。

可參與竟聘,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如無空缺崗位,也可由人力資源市場推薦到專業對口、有空缺崗位的其他鄉鎮衛生院、行政村衛生室或社群衛生服務站參與竟聘、優先聘用。上述與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係的人員,在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解除人事(勞動)關係前按國家政策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符合享受失業等保險待遇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關於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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