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紀要中心城市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座談

2021-03-04 09:32:22 字數 4726 閱讀 6273

2023年6月13日~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在江蘇省南京市召開了全國檢察機關部分中心城市民事行政檢察了作座談會。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廣東等13個省級人民檢察院民行處處長和南京、大連、青島、鄭州、武漢、成都等17個中心城市人民檢察院民行處處長參加了會議。南京、大連、青島、鄭州、武漢、成都6個中心城市分別介紹了開展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經驗與做法,會議還聽取了其他中心城市對2023年以來開展民行工作情況的匯報,並就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主要特點、規律和今後的工作思路與措施等進行了深入討論。

會議認為,中心城市民行工作開展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將對正在進行的民行檢察制度改革和立法修改產生深遠影響,加強中心城市民行工作,對推進民行檢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加強中心城市民行工作,對保持民行辦案規模,充分發揮民行檢察整體職能,發揮民行工作和民行檢察職能的影響力,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通過加強中心城市民行檢察工作,促使其完整、充分履行民行訴訟監督職能,密切民行檢察業務與其他檢察業務的關係,以點帶面,帶動本地區民行工作的全面開展,是推動民行監督能力和水平整體提公升的有效方法和重要途徑。

會議總結了中心城市民行檢察工作好的經驗和做法:

第一,中心城市民行部門案件辦理較為規範,質量普遍較高。從座談的情況看,中心城市能夠嚴格執行高檢院制定的《辦案規則》,同時,還根據本地實際,細化辦案流程,制定工作規範和考核辦法,規範辦案程式,辦案工作的規範化程度已經達到了較高水平。在具體辦案過程中,注重辦案質量和辦案效率,抗訴及再審檢察建議文書說理的邏輯性、針對性、法理性較強,抗訴案件的改變率和再審檢察建議的採納率大多在本省市區乃至全國處於領先地位,形成了民行辦案工作良性迴圈的態勢。

第二,中心城市民行申訴案件往往社會影響面大,容易引發危害社會穩定的事端,息訴任務艱鉅。針對所處位置較為特殊和敏感的情況,中心城市民行部門在辦好抗訴和再審檢察建議案件的同時,努力做好服判息訴工作,與控告等部門一道,認真做好涉檢上訪的調處工作,及時消除案件背後的不穩定因素,在息訴工作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為更好開展息訴工作,上海市院民行處制定了《民事行政檢察息訴工作暫行辦法》,對息訴的原則、息訴案件範圍、息訴工作責任制、息訴程式、息訴的管理和考核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天津市院把做好息訴工作納入辦案程式,不斷總結工作經驗,建立重大申訴案件快速反應制度、重大纏訴案件特別處理制度,為做好息訴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南京市院在2023年初制定了《全市民行息訴工作意見》,對息訴工作進行規範和指導,並針對案件的特點採取不同的息訴工作模式。青島市院制定了《息訴規則》,構建分類息訴機制,有針對性的運用多種手段,取得了良好的息訴效果。

大連、武漢市院息訴、抗訴工作並舉,在息訴中講求策略和方法,息訴處理到位,有效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維護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

第三,中心城市新型別案件頻發,民行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相應較多,為創新民行監督方式,探索民行監督新途徑,充分發揮民行檢察完整的職能提供了有利條件。重慶市院積極探索開展支援起訴工作,與法院協商明確將民行裁判的執行納入了監督範圍,並在對破產案件、判決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特別程式案件的監督方面進行了有益嘗試。鄭州市院嘗試進行全程訴訟監督,辦理了一批執行監督案件。

成都市院民行部門與公訴部門密切配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工作,探索支援起訴、督促起訴工作和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南京市院牢固樹立民事、行政和刑事「三位一體」的監督理念,不斷增強全面監督、打擊犯罪的意識,注意發現隱藏在民行案件背後的刑事犯罪線索。2023年以來,全市在辦理民行申訴案件中發現刑事犯罪線索32件,檢察機關立案查處11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了10件,不僅及時有效地懲罰了犯罪,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強化了民行檢察監督的地位和效果,得到了各方面的好評。

第四,中心城市民行部門普遍重視與人民法院的協調和配合,開展民行工作的外部環境相對較好。大多數中心城市均建立了檢法工作聯絡制度,就民行檢察監督中遇到的問題及時進行溝通,爭取達成共識,有的還形成了聯合發文。重慶市檢察院與市高階人民法院在2023年聯合下發的《全市民事行政案件抗訴暨再審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基礎上,又於2023年11月下發了《關於規範民事行政檢察建議工作的若干意見 (試行)》,對檢察建議的適用範圍、提出的程式、法院的受理和審查等進行了規範。

鄭州市檢察院與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加強審判監督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協調配合的若干意見》,對抗訴、檢察建議、執行監督、支援起訴等程式作了較為完整、詳細的規定。大連市院在長期實踐的基礎上,於今年3月與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制定下發了《關於民事行政案件適用再審檢察建議的暫行辦法》,對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情形,檢察建議的受理、立案、送達、文書製作及出庭等都作出了具體規定。南京市院與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3年簽署了關於工作協調和溝通的工作意見,建立兩院相關部門負責人「業務沙龍」制度,形成雙向互動。

青島市院與法院建立了立案情況通報制度和聯席會議制度,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民事行政案件抗訴和再審工作的會議紀要》,對調卷、再審時限、文書送達、再審檢察建議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會議分析了中心城市民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一是中心城市辦理的案件在法院審理的全部再審案件中的比例仍然較低,整體規模偏小。從座談的情況看,在法院再審審理的案件中,因檢察機關抗訴及再審檢察建議啟動的再審所佔比例大多在10%-20%之間,最多的也才佔到30%左右,個別中心城市還有低於10%的情況,其餘都屬於當事人向法院申訴後法院決定再審及法院依職權再審的案件。

因此,儘管中心城市的民行工作總體上走在前列,但對整個再審實踐的影響仍然較小,還遠未形成有力和有效的監督態勢。二是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開展還極為不平衡。從全國範圍看,不同中心城市之間民行工作存在較大差距,少數中心城市工作沒有得到有效開展,與所處的區位優勢不相稱。

即使在同一地域內,個別中心城市民行工作也處於較為落後的狀態,根本無法起到帶頭示範作用。三是中心城市民行部門的初查和偵查工作總體上較為薄弱,尚未開啟局面,甚至個別地方還沒有按照高檢院的部屬,開展這方面的工作,沒有形成檢察監督的整體合力,影響了監督的效果和力度。

姜建初副檢察長在會議上作了重要講話。他指出,要針對民行工作的特點,把握民行工作規律,擴建新的平台,將民行工作下沉一級,推進一步。要深入認識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重要作用,從辦案的比例和對全域性有支配性影響而言,中心城市處於中堅地位,同時中心城市又處於社會發展、學術發展、各種制度建構的前沿,必須充分發揮中心城市作用。

中心城市要遵循訴訟規律,探索監督規律,創造性發展民行工作,分級履行職責。

對於民行工作的發展,姜建初副檢察長用十六個字進行了高度概括:全面(抗訴、檢察建議、查辦法官職務犯罪及支援起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職能並舉)、科學(對民行工作的評價要用數字說話,流程設計要科學、合理)、重點(以抗訴和查辦案件為重點)、特色(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因地制宜開展工作)、規範(辦案、指導要規範,以提高效率,防止腐敗)、秩序(建立科學的辦案流程,講求工作秩序)、高效(包括效率、效力、效果的統一)、公信(以公開、公知、公平促進公信,特別是息訴要釋明、釋理、聽證)。

對於今後中心城市的民行工作,會議要求:

第一,要切實加強對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領導和指導。中心城市的檢察長,特別是分管檢察長,要有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要有爭當排頭兵、領頭羊的意識和精神,切實加強對民行工作的領導。要把民行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多一些投入,多一分關愛,也給民行幹部多一點壓力,使中心城市的民行工作在本地區始終處於前列。

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好壞,對乙個地區乃至全國民行工作的整體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高檢院、省級院必須加強對中心城市民行工作的領導和指導。各省級院要以此次會議為契機,提出加強本地區中心城市、重點城市民行工作的具體措施和辦法,努力建立民行一體化工作機制,整合本地區民行資源,切實形成監督合力。

第二,中心城市要在履行法定民行檢察職責中作出表率。在履行法定職能中發揮表率作用,中心城市責無旁貸。對於抗訴及息訴職能的履行,大部分中心城市相對較為充分地發揮了作用,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取得了較好的實際效果,需要再接再厲,繼續加大辦案力度,提高辦案質量,增強監督實效。

而在再審檢察建議及查辦法官職務犯罪方面,不少中心城市還存在差距,缺乏適用再審檢察建議的程式保障,查辦工作仍未取得突破,民行檢察監督的力度不夠,需要在這些方面多花力氣,採取措施,大力改進和加強。另外,中心城市還要進一步增強履責意識,加大辦案規模,增加辦案總量,努力提高檢察機關啟動的再審在人民法院再審案件中的比重,切實形成檢察監督的強有力態勢,這樣才能真正樹立和保持民行檢察監督的持久活力。

第三,中心城市要在改革、探索民行監督新方式,投身民行改革實踐中走在前列。適應社會生活的新需要,民行檢察監督必須與時俱進,不斷探索新的監督方式,拓展新的監督領域。中心城市市場經濟最發達,是各種利益和矛盾最為集中的匯聚地和交織點,也理所當然地處在改革的最前沿。

目前,許多中心城市已經在對民行裁判執行活動的監督,支援和參與訴訟,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等方面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取得了顯著效果,得到了社會各界的肯定和認同。今後,高檢院、省級院要繼續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優勢,有意識地將一些制度創新、監督方式的新探索的工作放到中心城市進行試點,積極穩妥地進行改革探索,為實現**司法改革方案提出的「明確監督範圍,完善監督程式」的目標提供堅實的實踐基礎。同時,中心城市要認真研究基層院民行工作職能,積極探索、總結基層院民行工作規律和特點,整合轄區內民行檢察資源,適時調整監督方式和人員配置,在建立更加符合訴訟監督規律的民行檢察機制改革中發揮帶頭作用。

第四,中心城市要發揮人才優勢,整合人才資源,在培養、造就專家型、專門型人才方面起到示範作用。中心城市民行幹部平均年齡輕、學歷高、素質好,自身具有成為專業化人才的良好基礎。中心城市所處地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對集中,人文發達,學術思想活躍,具有培養高素質檢察幹部的外部環境。

因此,中心城市完全有條件、有理由在培養、鍛造民行檢察專門人才方面起到示範帶頭作用。中心城市要抓住機遇,充分發揮內部、外部兩方面的優勢,營造良好的學習氛圍。高檢院、省級院也要通過掛職鍛鍊、課題研究、學術交流等形式,為中心城市人才培訓創造有利條件,使中心城市真正成為培養高水平、有影響民行檢察人才的搖籃,在促進民行檢察幹部監督能力的整體提公升中發揮建設性作用。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日期:2023年06月27日實施日期:2023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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