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中心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終

2022-11-17 05:12:04 字數 1231 閱讀 6992

第一章總則

1.1 為了加強安康中心城市規劃管理,規範、有序地推進城市建設,提高人居環境質量,維護公共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陝西省城鄉規劃條例》、《陝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以及與城市規劃相關的法規、規範、標準,結合安康中心城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 在安康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進行各類工程建設和規劃管理,除滿足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和各類專業技術規範要求外,必須遵守本規定的要求。

1.3 在安康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臨時建築、私房自住建設另行制定規定執行。

第二章建設用地

2.1 建設用地面積大於10000平方公尺的成片開發地區,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方可實施;未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

2.2 建築基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

零散地塊建設永久建築物時,地塊的最小面積應不低於表2-1的規定。

表2-1 建設地塊最小面積指標

備註:1.混合用地取較高值作為標準。

2.新區指新徵地或舊城區連片改造專案開發建設的區域,舊區指舊城區其它改造專案開發建設的區域。

建設用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予核准建設:

(一)社群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轉用房、變配電房、幫浦房、公廁、市場或停車場管理用房等涉及社會公益性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專案;

(二)經具有法定資質的機構鑑定為危險房屋,確需進行重建的特殊用房;

2.3 城市用地,根據其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分類,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執行。

2.4 建設用地的適建性規定詳見表2-2。

2.5 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和使用性質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符合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規定。

2.6 表2-2中未列入的建設專案,由市規劃部門根據建設專案與周邊環境的關係和市政設施配套條件等情況,確定其適建範圍。

2.7 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或超出表2-2規定範圍的,須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批准。

2.8 城市新建居住小區應按國家有關規範,同步配套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群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類設施,並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動空間。

表2 -2 各類城市建設用地適建範圍

注:△為適宜設定的專案。

○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有關限制條件和有效補充措施後可以設定的建設專案。

空格為不適宜設定的建設專案。

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經濟技術指標 2 第三章 用地性質及建築性質 4 第四章 建築間距 4 第五章 建築退線 7 第六章 建築高度 11 第七章 綠地 停車 機動車出入口及交通組織 12 第八章 公共服務設施 14 第九章 景觀 16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城鄉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協調...

宣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等有關法律 法規和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gb50180 93 2002年版 等有關技術標準 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宣城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詳細規劃編制 城市規劃管理及各項工程建設,...

宣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等有關法律 法規和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gb50180 93 2002年版 等有關技術標準 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宣城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詳細規劃編制 城市規劃管理及各項工程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