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員工管理暫行規定》精簡版

2021-03-04 09:31:16 字數 2362 閱讀 9137

勞務派遣員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對勞務派遣員工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公司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接收勞務派遣員工(以下簡稱員工),公司為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務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用人單位。

第三條公司行政事務部負責員工的用工管理工作。

第二章員工錄用及培訓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錄用員工須事先提出申請,未經批准不得自行招聘。公司行政事務部編制員工的用人計畫和職位說明書,經公司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報公司領導批准後,按相關程式辦理招聘手續。

第五條院委派到公司工作的員工,按照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公司按照國家勞動標準,為員工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告知員工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第七條員工根據公司培訓計畫和崗位工作需求,參加各類培訓和學習,審批手續依照公司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員工薪酬及考核

第八條公司對員工進行年度考核,確定其全年總收入和是否滿足工作崗位要求。

第九條根據公司《薪酬制度》規定,員工的工資構成情況如下:

第一十條員工的月工資當月考勤,下月發放,月工資=基本工資+預發獎金。預發獎金根據崗位職責、工作年限和當月工作量核定。年終獎金根據年度考核確定。

第一十一條員工享受公司工會福利待遇。不享受公司其他行政福利。

第一十二條員工業績突出,滿足以下1個條件的,可以申請應聘公司編制的崗位,經公司班子討論通過後,可辦理錄用手續。

(一) 具備二級註冊建造師、註冊造價師或註冊電氣工程師;

(二) 通過「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中級以上資格考試或通過c**p,mcse,mcsd,mcdba,ocp。

第一十三條業務部門員工表現優秀,同時滿足以下2個條件的,可以申請應聘公司編制的崗位。

(一) 獲得過院級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二) 具備初級資格(助理工程師、技術員)三年以上,具備中級技術職稱一年以上;

(三) 在系統整合部工作的員工,擔任專案負責人,或主持監控系統設計、上下位機軟體編寫、電氣設計、招投標工作,近兩年考核優秀;

(四) 在軟體開發部工作的員工,擔任專案負責人,或主持軟體系統設計、資料庫設計、程式開發,近兩年考核優秀;

(五) 在本公司連續工作6年以上。

第一十四條滿足第十三條條件的人員,其應聘申請資料須交所在部門進行民主評議,並進行無記名投票,超過2/3以上票數通過的,經公司辦公會議通過後,可辦理錄用手續。

第一十五條管理崗位員工表現優秀,同時滿足以下2個條件的,可以申請應聘公司編制的崗位。

(一) 會計人員要求:財會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會計從業資格證;

(二) 行政助理要求:管理類專業(包括工商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市場營銷,金融,經濟等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三) 工作一年以上,年考核優秀。

第一十六條滿足第十五條件的人員,需通過公司民主評議,並進行無記名投票, 超過1/2以上票數通過的,經公司辦公會議通過後,可辦理錄用手續。

第四章員工的退回

第一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及勞務派遣公司或額外支付員工本人乙個月工資後,可以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一) 員工患病或非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二) 公司因經營業務變化等需要裁員的;

(三) 員工不服從安排、調整崗位和對勞動報酬不滿的。

第一十八條員工須接受公司的管理和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將員工退回勞務派遣公司:

(一) 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不能勝任相應崗位工作的;

(三) 提供個人虛假材料或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 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五) 因失職或給公司工作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六) 有違法、犯罪行為並被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

(七) 有嚴重的違規、違紀或不誠實行為的。

第一十九條員工自己要求退回勞務派遣公司的,應提前乙個月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經公司同意後辦理離職手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出退回要求:

(一) 承擔重點工作,離崗後可能對公司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 從事涉密工作或涉及公司智財權相關工作,離崗後可能對公司智財權保護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 與公司另有協議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用工部門可以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和本辦法,結合用工崗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勞動規章制度和績效考核辦法。

第二十一條公司行政事務部負責對用工部門的勞動用工進行檢查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勞動用工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公司建立和諧穩定的工作關係。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公司行政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x月x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滿足以上條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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