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缺陷處理管理辦法

2021-03-04 09:30:32 字數 1599 閱讀 3547

xx工程

xx公司

2006-11-01發布實施

1 前言

1.1 為處理裝置安裝前和安裝中及試運過程中發現的裝置缺陷而編制本辦法。

1.2 本辦法適用各工程專案。

2 職責

2.1 質量部負責組織裝置缺陷鑑定及裝置缺陷處理最終檢驗工作。

2.2 **部負責裝置到貨的接收和驗證工作。

2.3 工程部參與裝置的缺陷鑑定工作以及重要裝置缺陷處理方案制定。

2.4 專業工地負責對裝置到現場後全過程中檢查、檢驗以及與供貨商協商制定消缺方案和實施現場消缺工作以及配合供貨商的消缺工作。

2.5 經營部負責裝置缺陷處理費用核定及結算工作。

2.6 試驗室負責能力範圍內裝置缺陷處理的檢驗。

3 管理內容

3.1 裝置到貨後的驗證,由**部按qb 575-52《代管裝置倉儲保管程式》執行。

3.2 裝置安裝前和安裝過程中發現裝置有缺件、損壞件或與圖紙、說明書、證明書不符合的情況時,應停止安裝並由專業工地技術人員填寫「裝置缺陷通知單」報質量部專業主管。

3.3 在試運階段,發現安裝裝置不滿足設計要求等情況,試運組技術負責人應及時向分部試運負責人或啟動委員會試運小組負責人報告,同時填寫「裝置缺陷通知單」報質量部專業主管。

3.4 在試執行階段發生重大安裝裝置質量缺陷影響正常試運或危及安全試運時,報啟動委員會,按啟動委員會決定執行。

3.5 質量部專業主管接到通知後,聯絡**部通報情況並進行實物鑑定,對重大或隱蔽性質的缺陷拍攝**收集證據。必要時質量部通知試驗室參與缺陷的鑑定工作。

3.6 經鑑定確認的裝置缺陷,由質量部專業主管在「裝置缺陷通知單」上簽字後報監理公司。

3.7 監理公司負責組織建設單位、設計單位、供貨商對實物進行鑑定,並對確認的缺陷提出消缺方案,確定裝置缺陷處理單位。

3.8 建設單位或裝置廠家委託我單位處理的消缺專案,由工程部審核消缺方案的可行性,可行即由工程部負責下達消缺任務,不可行則反饋給建設單位或裝置廠家。

3.9 確定接受的消缺專案,由專業工地、經營部負責與供貨商協商處理裝置缺陷所需人工及材料、機械費用,由專業工地填寫「裝置缺陷處理費用核定單」並由經營部審核後上報監理公司;經監理公司、建設單位及供貨商確認後,經營部通知相關部門和專業工地實施消缺工作。

3.10 消缺過程中或完畢後需要試驗室檢驗的則由試驗室負責檢驗並出具報告。

3.11 消缺完畢後,由專業工地進行驗證並填寫「裝置缺陷處理報驗單」報質量部。

3.12 質量部專業主管接到「裝置缺陷處理報驗單」進行驗證簽字後報監理公司。

3.13 監理公司聯絡建設單位、設計單位、供貨商進行核驗,核驗認可後在「裝置缺陷處理報驗單」上簽字。

3.14 裝置缺陷處理完成後,質量部專業主管負責將「裝置缺陷通知單」和「裝置缺陷處理報驗單」原件交資料組儲存,影印件乙份交工地入檔案包,乙份交經營部。經營部負責裝置缺陷處理費用索賠工作。

4 相關檔案

現行《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

建設和監理單位相關管理制度和要求

5 記錄

裝置缺陷通知單

裝置缺陷處理報驗單

裝置缺陷處理費用核定單

6 附件

裝置缺陷處理流程圖

附件裝置缺陷處理流程圖

裝置缺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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