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事故管理辦法

2021-03-04 09:19:09 字數 4699 閱讀 1452

******水泥廠裝置事故管理辦法(按國家規定起草)

1 目的

加強對裝置事故管理,及時掌握和分析裝置事故發生的情況、原因,更好地吸取經驗教訓,積極有效地採取防範措施,減少裝置事故的發生,使裝置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確保裝置安全有效運轉。

2 事故標定

水泥裝置(包括送變電裝置,自動化控制系統)在執行過程中,由於裝置本身不能正常繼續執行,需要停機或修理,稱為裝置故障或事故。故障和事故的劃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2.1 裝置因非正常原因損壞而造成停產,停機時間和經濟損失超過規定限額者,為裝置事故。

2.2 裝置的零部件已經失效或損壞,但未能提前主動發現,或發現後未能及時處理造成裝置被迫停產,或造成故障進一步擴大,且經濟損失超過規定限額者為裝置事故。

2.3 裝置的零部件已經失效而不能繼續執行,但操作者能夠提前主動掌握裝置缺陷和不正常現象(有記錄等憑證),採取措施,按規定的操作程式作停機處理,並未造成裝置缺陷的擴大,可視為裝置故障。

2.4 雖造成裝置停產,但裝置本身並未損壞或損壞極輕微(如連續生產過程中自動控制系統的各種保護性跳閘、繼電器接點的燒損等),為排除故障所占用的停機時間已超過規定限額,也視為裝置故障。

3 事故性質

3.1 責任事故:凡屬人為原因,如違反操作、維護規程,擅離工作崗位,超負荷運轉,維護、修理不良,裝置管理不到位等,致使裝置損壞停產或效能降低者,稱為責任事故。

3.2 質量事故:凡因裝置原設計、製造、安裝等原因,致使裝置損壞停產或效能降低者,稱為質量事故。

3.3 自然事故:凡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致使裝置損壞停產或效能降低者,稱為自然事故。

4 裝置事故範圍

4.1 機械裝置事故:是指生產工藝流程中的機械裝置發生的損壞。

4.2 動力裝置事故:是指各生產和生活所用的動力裝置(包括電子自動化裝置、計算機裝置)如電動機、內燃機,供水、供電、供氣、供油等裝置發生損壞。

4.3 工業建築物事故:是指生產用的廠房、煙囪、儲庫(倉庫)、罐、槽、塔以及裝置基礎發生歪斜、坍塌,嚴重裂縫與損壞。

4.4 工業窯爐事故:是指水泥迴轉窯、預熱器、 分解爐等裝置生產過程中發生掉磚、塌方及掉磚發生的紅窯。(不包括即將到期並計畫更換的窯口、噴煤管等耐火襯脫落)。

4.5 工業運輸裝置事故:是指生產專用機車、汽車、叉車、推土機、裝載機等裝置發生損壞。

4.6 其它裝置事故:是指機修、土建施工、檢驗、檢測及試驗等裝置在使用過程中造成的損壞。

5 裝置事故的分類

5.1 一般裝置事故

5.1.1 生產工藝流程中的三班連續運轉裝置發生損壞,影響生產或主機停機1至8小時,或非三班連續生產的裝置(破碎機、專用機車,裝卸輸送裝置、減速機,計量稱等)發生損壞,影響該生產線或主機每班生產作業量在25-40%之間的。

5.1.2 動力裝置發生損壞,影響全廠停電不足20 分鐘的或一條工藝線停電不足1小時者。

5.1.3 裝置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國產裝置在0.

1~5萬元(不含5萬元),進口裝置在0.2~8萬元(不含8萬元)、車輛在0.1-3萬元(不含3萬元)之間者(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下同)。

5.2 重大裝置事故

5.2.1 生產工藝流程中的三班連續運轉裝置發生損壞,影響生產線或主機停機8小時以上,6天以下,非三班連續生產裝置發生損壞,影響生產線或主機每班生產作業計畫在40%以上18個班以下者。

5.2.2 動力裝置發生損壞,影響全廠停電20分鐘以上的,或一條工藝線停電在1小時以上的,有時雖未超過上述時間,但影響主機停機8 小時以上的。

5.2.3 鍋爐、壓力容器以及煤粉裝置、輸油、輸氣(汽)等系統的裝置**事故,高速飛車事故,建築物倒塌事故,或因裝置事故造**身重傷,殘廢的。

5.2.4 裝置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國產裝置在5-20萬元(不含20萬元)、進口裝置在8-30萬元(不含30萬元)、車輛在3-10萬元(不含10萬元)之間者。

5.3 特大裝置事故

5.3.1 因重大裝置事故造**員死亡事故的。

5.3.2 因裝置事故直接引起乙個車間火災、**、廠房倒塌等災難的。

5.3.3 裝置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國產裝置在20萬元以上含20 萬元),進口裝置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上、車輛和工程機械在10萬元以上者。

6 裝置事故時間的計算

6.1 一般情況下, 裝置事故計算時間是從事故發生裝置停止運轉到開機正常運轉的時間為裝置事故時間, 迴轉窯從停止喂料到重新投料的時間計算。

6.2 在設計上有備用機組的裝置, 事故時間為事故裝置停機到備用裝置開機的時間計算。

6.3 裝置發生事故使生產中斷而被迫提前檢修者, 其事故時間按該事故裝置停機到該裝置具備恢復生產條件之間的時間計算。

6.4 動力裝置發生事故,引起系統或生產工藝線停產,其事故時間按波及的主要生產裝置停機時間的累計計算。

7 裝置事故損失的計算

7.1 裝置事故損失包括裝置的修復費用(直接經濟損失)和減產損失費(間接經濟損失)。

7.2 裝置事故修復費為修復或更換損失的裝置所發生的材料、備件、人工及管理費用。裝置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應為該裝置的固定資產現值,即裝置的原值價減去該裝置使用年限折舊費。

7.3 減產損失費為因事故影響減少的產品產量所帶來的經濟損失,一般為單位產品(半成品)利潤乘以減產數量。 計算公式為:

裝置事故損失費=產品(出產價-成本費)×小時計畫產量×事故時間+裝置修理費。

8 裝置事故處理程式

8.1 裝置發生事故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8.1.1 裝置發生事故時,操作人員應採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按操作程式停車,切斷裝置動力源〈電源、汽(氣)源等〉。防止事故的擴大和蔓延。若有人員**,應立即搶救**人員。

8.1.2 裝置的操作人員在採取正確的緊急處理措施之後,保護好事故現場,並立即向分廠(部)領導和公司排程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事故發生部位、事故發生時間、已採取的緊急處置措施、事故有無進一步擴大的危險等。

8.2 裝置事故的記錄、事故經過及事故的處理。

8.2.1 事故裝置的操作巡檢人員在向單位領導和公司生產排程口頭報告裝置事故後要堅守裝置事故現場,同時應如實地、毫無隱瞞地在裝置運轉記錄或交**記錄中詳細記錄裝置發生事故的部位、時間、經過,已經採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及裝置目前狀況等,並在記錄上簽上自已的姓名。

8.2.2 單位領導人和公司排程人員在得到操作人員關於裝置事故的緊急報告後,應立即通知裝置管理部門趕赴事故現場察看,檢查裝置損壞的部位和損壞程度,初步判斷事故的原因和損失的大小,決定處理辦法。

8.2.3 一般裝置事故由專業管理部門決定處理方法,並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8.2.4 重大裝置事故,應在保護事故現場的同時,報告生產品質部、專業裝置管理部門和副總工、分管經理,待公司排程員和裝置保全部或有關專業管理部門人員察看事故現場(重大、特大事故要現場拍照錄相)後,由專業管理部門、生產品質部和裝置事故單位、副總工、分管經理研究決定處理辦法。

8.2.5 各單位維修人員在接到搶修事故裝置任務的**、口頭或書面通知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拖延、推諉,必須全力以赴進行搶修工作,操作人員必須在搶修現場,主動配合或協助維修人員搶修裝置。

8.2.6 裝置搶修結束後,應進行試機驗收,合格後投入生產。搶修專案的負責人應詳細填寫檢修記錄,並存入該裝置技術檔案內。

8.2.7 生產管理人員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或次日,最遲不得超過事故發生後24小時向分管部門送交書面事故報告。

裝置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和裝置編號、名稱、規格型號;

b.事故發生的前後經過及裝置損壞情況。重大、特大事故應有現場**,必要時應繪製簡圖;

c.初步分析事故原因;

d.提供與事故相關的原始記錄

8.2.8 凡屬裝置設計、製造、安裝質量的事故,應將出現的問題或處理結果反饋到原設計、製造、安裝單位。

8.2.9 重大與特大裝置事故以公司名義在規定期限內上報上級有關部門。

如情況複雜,性質嚴重時,另作專題報告。

8.2.10 裝置發生事故,要對造成事故的責任者進行嚴肅認真的處理。

處理裝置事故必須遵循「三不放過」的原則,即原因不清不放過,責任未處理和職員未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

8.2.11 事故責任者確定以後,要分清主、次、輕、重,對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直接責任者,管理責任者分別予以處理。

8.2.12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面不要大,是誰的責任就處理誰,且應處理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8.2.13 對事故發生後,維修人員不服從排程,對事故裝置搶修不力或拖延,懈怠而使事故進一步擴大的責任者,應視同事故責任者一併追究處理。

8.2.14 處理標準:

8.2.14.1 對裝置事故的責任應根據其事故損失大小,責任者應負責任的主、次及大小,責任者的態度和搶救事故功過等給予不同的處理。

8.2.14.2 對裝置事故的責任者的處理包括批評教育、百分制考核扣分,通報批評、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薪、開除留用、除名、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8.2.14.3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從重處理:

a.玩忽職守,擅離工作崗位,或由於不遵守勞動紀律而造成裝置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b.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有關規定,違章操作維護保養不當而造成裝置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c.對裝置事故隱瞞真相、謊報或故意拖延報告造成事故損失進一步擴大者;

d.在事故調查中隱瞞真相、偽造現場,甚至嫁禍於他人者;

e.在事故發生後不積極搶修,或不服從安排、或搶修不力,故意拖延者;

f.威脅事故報告者,或對事故調查人員、處理人員進行報復和人身傷害者;

g.事故責任者不接受以往事故教訓,類似事故重**生者。

8.2.14.4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追究有關管理人員的管理責任,並根據責任主次,大小和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月考評分、通報批評,直至行政處分。

裝置事故管理辦法

連雲港華樂合金 粗煉廠檔案 粗煉廠發 2013 09號 關於印發 粗煉廠裝置事故管理辦法 的通知 廠屬各單位 為有效提高裝置作業率,降低裝置故障停機率,減少事故 故障損失,確保我廠現有 裝置以及技改投運裝置安全 高效 經濟執行,特制訂了 粗煉廠裝置事故管理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粗煉廠二零一...

裝置事故管理辦法

4.2.3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稱為一般裝置事故。a 裝置發生事故造成聯動機組或生產系統停產4小時以上16小時以下,主要裝置單機停產12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一般裝置單機停產16小時及以上者 b 事故裝置修復費用在1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者。c 裝置事故損失費 修復費 減產損失費 其它損失費 在3萬...

裝置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目的 為提高處置裝置突發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裝置突發事故及其造成的損害,提高裝置突發事故的搶修效率,保證生產順行和裝置的安全長週期穩定執行,制定本辦法。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有與生產裝置有關的單位。職責 3.1 裝置動力部負責裝置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3.2 生產裝置單位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