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缺陷管理辦法

2021-03-04 09:30:32 字數 4962 閱讀 2404

中利總[2010]70號

關於印發《裝置缺陷管理辦法》的通知

公司各單位、相關委託單位:

為加強裝置缺陷管理,進一步通過裝置健康水平,現將《裝置缺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希望遵照執行。

附件:中利發電裝置缺陷管理辦法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裝置缺陷管理辦法通知

臨渙中利發電****總經理工作部 2023年8月25日印發

共印10份

附件:中利發電裝置缺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臨渙中利發電****裝置缺陷管理程式, 完善裝置缺陷管理機制,實現現場裝置缺陷動態管理,提高裝置健康水平,確保機組安全、可靠、經濟、環保執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裝置缺陷管理的任務及目標:嚴格執行《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裝置檢修規程》、《工作票管理規定》及《二十五項反措》等有關規章制度,建立良好的裝置缺陷閉環管理機制,利用現代化管理手段,降低缺陷發生率,提高缺陷消除率,確保裝置健康水平。

第三條裝置缺陷是指執行或備用的裝置發生了威脅裝置和人身安全、影響機組經濟執行、降低裝置健康水平、影響裝置載荷能力或壽命和造成電能質量不合格等異常現象需進行處理的事件。(裝置包括現場照明、mis系統、門窗等)。

第四條裝置缺陷管理是裝置管理的主要環節,要從源頭抓起。缺陷管理要關口前移,從裝置出現劣化傾向時開始納入缺陷管理範圍。

第五條要樹立「動態零缺陷」理念,裝置存在缺陷應及時消除。不能及時消除的威脅安全生產和系統完整的缺陷,責任單位和部門應制定並採取可能的技術或防護措施,延緩或阻止缺陷蔓延或擴大。對帶有明顯危及裝置及人身安全的缺陷, 應立即採取隔離或停運措施。

第六條建立、健全裝置缺陷管理的閉環管理機制, 包括缺陷的發現、登入、消除、驗收、評價、分析、預防、控制、統計、考核, 形成閉環管理。充分利用mis系統功能,做到資訊共享、科學統計、公平考核、閉環管理。

第七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對生產系統各裝置的缺陷管理、考核。

第二章裝置缺陷的分類

第八條裝置缺陷按危及安全執行、影響機組經濟、降低機組出力及「八漏」程度等幾個方面,分為下列四類:

一類缺陷:是指對裝置和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必須盡快停機、停爐或停役主裝置執行才能進行消除的缺陷。該類缺陷由工程技術部主任(助理)認定,由裝置管轄單位與工程技術部門共同組織制定相關技術措施,報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批准,列入計畫檢修或技改工程解決。

二類缺陷:是指對安全經濟有一定損害,影響機組出力,但不影響機組和主裝置執行,或者需要呼叫備品裝置、降出力切換系統才能進行消除的缺陷。該類缺陷由工程技術部主管以上、發電部專工以上認定,由裝置管轄單位將申請報工程技術部或發電部,經批准後,安排時間解決。

三類缺陷:是指經過變換執行方式、調整執行工況、切換裝置系統,當日即可安排進行消缺處理的缺陷。若因執行方式不具備消缺條件、檢修申請消缺得不到當班值長批准的,檢修人員向發電部所屬專業主管(專工)報「裝置缺陷轉類申請」,由發電部分管主管(專工)認定是否轉移為「二類缺陷」。

若屬備品備件缺少、檢修工藝複雜等其它原因導致不能及時消缺的,檢修人員向工程技術部所屬專業主管以上報「裝置缺陷轉類申請」,由工程技術部分管主管以上認定是否轉移為「二類缺陷」。

四類缺陷:文明生產整治類缺陷(不屬於三類缺陷範圍,列入整治專案,一律歸類為「文明整治」):是指生產輔助系統或非生產執行必須裝置的缺陷,主要包括全廠所有建築物牆壁、屋面,廠前區所有管道、閥門,全廠道路、圍牆、井蓋、門窗、桌椅、照明,非生產類計算機、**機、印表機、傳真機、影印機等。

第九條滲漏缺陷的分類及管理。

(一)密封介面對應的基礎、地面和裝置上有新的滲漏痕跡即為滲漏點。

(二)密封點有介質湧出的為滲點;有介質滴落的為漏點。水每5秒鐘滴落1滴,油每5分鐘滴落1滴,即為嚴重漏點;油水每滴落一滴所用時間超過上述時間的為一般漏點。

(三)對氣、汽以聲音、濃度、周圍溫度等實際情況,參照油、水劃分來判斷滲漏程度。

(四)任何裝置的滲漏均應視為相應裝置的缺陷,登入在mis網上。

第十條執行人員登入缺陷時,根據缺陷情況選擇類別,值長對缺陷類別的正確性負責。

第十一條對於未消除的缺陷,根據缺陷單下時間的長短,用不同的顏色來表示,以示提醒。裝置缺陷顏色色譜說明具體如下:

:檢修未簽到。

:檢修已簽到。

:檢修簽到超期。

:執行已驗收。

:檢修已登記。

:缺陷未消除,三類超過24小時,二類超過72小時。

第三章職責

第十二條生產副總經理負責公司裝置缺陷管理工作,領導和督促公司各單位嚴格執行本辦法。

第十三條發電部負責巡檢裝置,發現缺陷及時通知裝置維護部門相關人員進行確認、檢修,並在mis上進行登入和考核工作。

(一)當班單元長是本單元裝置缺陷管理的負責人,應全面掌握所轄裝置缺陷情況。各崗位執行人員按巡檢路線要求,對所轄裝置認真檢查,發現裝置缺陷及時匯報,按規定進行登入。及時聯絡裝置責任單位做好消缺工作,在缺陷未消除之前加強檢查,做好預防措施和事故預想。

(二)值長是當值生產的指揮者,有權根據現場生產情況安排各單位對現場的缺陷進行處理。對執行人員發現的裝置缺陷要根據情況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盡力防止危險的擴大,並積極創造條件便於檢修人員消缺。對威脅機組安全執行的重大、重要裝置缺陷,不論是白天還是夜間,當值值長應及時匯報有關人員。

缺陷聯絡或消除過程中出現專案部內部專業間或各專案部間的扯皮推委現象,當班值長直接通知其專案經理、工程技術部主任(助理),並做好記錄。

(三)發電部主管、專工要及時到現場了解裝置缺陷的發生、消除及發展情況,在裝置缺陷未消除之前,要制定必要的執行安全措施,對二類以上裝置缺陷要做好事故預想,督促執行人員做好裝置缺陷處理後的驗收工作。

第十四條工程技術部是裝置缺陷發生後,實施消缺的責任管理部門。負責裝置界限劃分、裝置缺陷轉類及轉移、分析以及指導裝置責任單位對裝置缺陷的預控和狀態的檢修工作。檢查、督促、考核裝置責任單位對缺陷的消除。

協助責任單位對裝置缺陷進行處理,配合裝置責任單位制定、落實

一、二類缺陷及大、小修消缺計畫和技術措施,有遺漏專案加以補充。總結裝置缺陷發生規律,制定防範措施,找出薄弱環節,提出對策,不斷降低全廠裝置缺陷的發生率。督促、跟蹤、檢查主重要缺陷的消缺工藝和過程,不斷提高消缺質量和檢修水平。

負責維護kks編碼,確保kks編碼準確。

第十五條工程技術部各專業主管、專工負責本專業裝置缺陷管理。每日巡視所轄裝置運**況,發現缺陷要立即匯報單元長並提醒執行人員進行核實登入缺陷,查閱缺陷管理記錄,按規定填寫消缺計畫及處理意見,並及時督促責任單位安排處理。對暫時不能消除的裝置缺陷要匯報有關領導並列出檢修計畫,同時督促採取措施防止缺陷擴大。

要定期對裝置運**況和缺陷進行分析,總結裝置缺陷發生規律,制定防範措施,盡早發現裝置的異常變化,把裝置缺陷消滅在萌芽狀態。對主重要裝置缺陷的消缺過程要跟蹤,保證消缺質量。

第十六條各外委專案部應根據裝置維護的有關規定,利用各種手段,及時發現並消除缺陷,使裝置處於良好狀態。各專案部要指定一名副經理及以上管理人員全面負責本單位裝置缺陷管理工作,及時分析、彙總本單位的裝置缺陷發生、消除情況並總結本單位裝置缺陷發生的規律,做好本單位裝置缺陷管理的檢查、統計、評價和考核並通報缺陷消除情況。每月對二類以上及重大或頻繁發生的裝置缺陷要有分析,對同一事件當月處理後重**生要有分析, 對本單位當月缺陷發生、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要有總結。

第十七條總經理工作部負責mis裝置管理子系統的執行維護,按生產需要進行系統完善。

第十八條公司安委辦負責生產現場裝置、場地文明卫生的管理和考核。並負責重大裝置缺陷消除過程中各項安全措施的檢查,對不合格安全措施進行督促、檢查、整改、考核。

第四章裝置缺陷管理流程

第十九條執行人員發現裝置缺陷時,應及時**通知檢修人員,並在mis上進行登入。

第二十條不論是否需要立即消缺,對於在公司白班上班期間登入的缺陷,檢修人員接到執行的通知後,應立即安排處理,接到通知20分鐘內到達現場簽到;其他期間登入的缺陷,如果需要立即消缺(執行人員在mis裝置缺陷通知中是否「立即消缺」欄選「是」的),檢修人員接到執行的通知後,應在接到通知30分鐘內到達現場簽到;不需要立即消缺的,可在第乙個白天上班時間後30分鐘內簽到。所有經檢修簽到後的缺陷,1小時內現場就要開始工作。對已消除的缺陷要做到工完、料淨、場地清,並向當班單元長申請驗收。

對不具備消缺條件或本班組無能力消除的缺陷,要立刻匯報值長和本單位領導,並向執行人員交待清楚。凡已經消除的裝置缺陷,經執行人員現場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裝置缺陷驗收。

第二十一條對安全生產有重大影響的裝置缺陷,在mis上登入後,執行主值應立即匯報值長。執行人員在裝置缺陷未消除之前,應做好預防缺陷擴大的措施和事故預想。

第二十二條對缺陷類別、專業有異議的,裝置缺陷接收人(部門)必須先簽到,然後再與工程技術部專業主管聯絡,由工程技術部對裝置缺陷進行轉類、轉移處理;需多專業配合工作才能消除的裝置缺陷,缺陷消除中各專業的聯絡配合由裝置缺陷接受部門自行聯絡完成。聯絡不當拖延消缺造成後果的,由工程技術部相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消缺工作結束後,消缺負責人應按「缺陷管理/檢修情況」驗收欄目要求填寫相關內容,並在缺陷消除後及時通知執行主值驗收。若檢修單位在缺陷消除後,未通知執行主值驗收,造成消缺時間超過缺陷截止時間的,仍考核缺陷責任單位。執行主值在接到缺陷驗收通知後,應認真及時檢查裝置消缺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驗收,凡未消除的缺陷不得驗收。

第二十四條對於需要停役或失去備用的主裝置和主要輔助裝置缺陷的消除工作,各專業應按以下規定在mis上填寫《裝置檢修工作申請單》並履行審批手續。

1、對主裝置及主要輔助裝置利用低谷消缺、臨修,應由各專業填寫申請單,經工程技術部主管以上審核,發電部主管以上批准,交執行值長,由值長向排程申請,同意後方可工作。

2、機組停運期間進行消缺工作,由值長根據停運時間控制檢修消缺,檢修只需辦理工作票,不需辦理申請單。

3、機組處於正常執行時,備用的主要輔助裝置檢修,需辦理申請單。

4、公用系統的主要輔助裝置或備用的主要輔助裝置,如需停用系統,由檢修各****申請單,經工程技術部主管以上審核,發電部主管以上批准後執行。

5、主裝置及主要輔助裝置遇事故搶修時,經**請示公司領導同意後,方可不填寫申請單,但執行要做記錄。

6、需辦理申請單的主裝置及主要輔助裝置包括:

(1)主廠房儀、除灰用空壓機系統(儀用、除灰空壓機,乾燥器檢修)、柴油發電機、低廠變、保安備用變、除渣電氣控制系統、輸灰空壓機公用管線、鬥輪堆取料機、中矸皮帶、煤泥皮帶、工業水幫浦、生活水幫浦、化學水幫浦、消防穩壓幫浦、電動消防幫浦、柴油消防幫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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