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事故管理辦法

2022-11-25 19:39:04 字數 1606 閱讀 9692

4.2.3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稱為一般裝置事故。

a) 裝置發生事故造成聯動機組或生產系統停產4小時以上16小時以下,主要裝置單機停產12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一般裝置單機停產16小時及以上者 。

b) 事故裝置修復費用在1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者。

c) 裝置事故損失費(修復費+減產損失費+其它損失費 )在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者。

d. 由於裝置事故引起動力**中斷,使主要車間停產1小時及以上,16小時以下者。

4.2.4 造成生產中斷,裝置損壞,並發生修復,但損失費或停產時間低於一般事故,稱為裝置故障。

4.3 事故報告

4.3.1 裝置一旦發生事故,操作者要立即採取措施( 如切斷電源等),防止事故擴大,並保護好現場 ,立即報告。

4.3.2 發生特大、重大裝置事故後,事故單位必須立即向集團公司分管裝置副總經理、生產組織部門、裝置管理部門報告。

生產組織部門、裝置管理部門領導應立即趕到現場進行處理。現場勘查後,必須迅速組織搶修、盡快恢復生產。

4.3.3 發生一般裝置事故,事故單位必須在一天內向裝置管理部門報告。

4.4 事故搶修

4.4.1 一般裝置事故由裝置使用單位組織搶修和處理。

4.4.2 重大裝置事故由裝置管理部門會同裝置使用單位組織搶修和處理。

4.4.3 特大裝置事故由集團公司主分管裝置副總經理組織搶修和處理。

4.5 事故調查

4.5.1 凡裝置事故,均要及時組織調查分析,做到 「四不放過」 (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與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範措施不放過。

),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採取有效措施,杜絕事故重**生。

4.5.2 特大和重大裝置事故調查分析,由集團公司分管裝置副總經理主持,事故單位及裝置 、生產、安全、保衛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參加。

4.5.3 一般裝置事故由裝置使用單位組織調查分析,裝置管理部門和有關人員參加。

4.6 事故原因分類

4.6.1 使用操作不當;

4.6.2 裝置維護不周,或失修;

4.6.3 安裝、檢修質量不佳;

4.6.4 材料、備件質量不良;

4.6.5 設計製造不合理;

4.6.6 潤滑不良;

4.6.7 自然災害;

4.6.8 破壞性事故;

4.6.9 其它原因。

4.7 事故處理

4.7.1 發生一般裝置事故,根據調查分析結論,由裝置使用單位提出處理意見,裝置管理部門按照《經濟責任制一次性考核辦法》進行處理。

4.7.2 發生重、特大裝置事故,根據調查分析結論,由裝置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按照《經濟責任制一次性考核辦法》處理,經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給予事故責任者相應的處分和處罰。

4.7.3 裝置管理部門按規定向有關單位上報裝置事故及處理情況。

4.8 裝置事故的統計

4.8.1 各單位應建立裝置故障記錄和裝置事故臺帳,並將裝置事故記錄資料納入裝置技術檔案。

4.8.2 裝置管理部門應建立裝置事故統計臺帳

5. 相關檔案

a)《裝置、設施管理程式》

b)《經濟責任制一次性考核辦法》

6. 記錄

a) 裝置事故(故障)報表

b) 裝置事故統計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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