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的區別

2021-03-03 21:31:27 字數 925 閱讀 4203

第一,支付與領受的依據不同。一次性安置費是基於勞動保障政策性規定,無現行的法律依據,不屬企業法定義務,是一項政策性措施。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是基於《勞動法》的規定是企業法定義務,是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是一項法律手段。

第二,支付與領受主體不同。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僅適用國有關閉破產企業職工,而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適用於所有型別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第三,支付與領受主體意願不同。支付與領受一次性安置費必須經由職工個人自願申請並與企業達成協議後由企業支付,而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無需勞動者申請是用人單位法定的支付義務。

第四,支付與領受標準不同。根據有關政策規定,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標準為不高於所在地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合同制職工按在本單位工齡,每滿一年發給乙個月的工資,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資【注①】。第五,支付與領受條件不同。

支付及領受的一次性安置費的惟一條件是關閉破產國有企業及職工,支付及領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是各類所有制企業及其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注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六, 支付與領受形式不同。支付與領受一次性安置費屬職工自願申請並與企業達成協議,屬雙方法律行為故應當有書面協議予以確認。而領取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無需職工申請,屬企業單方法定義務,無須書面雙方確認之要求。

以上分析可證,一次性安置費與一次經濟補償金有著明顯的區別。前者僅適用於國有關閉破產企業及職工,後者適用於不同所有制型別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人員未證明其已經就業的之前,從理論上講可視為自謀職業人員不屬於失業人員。

因此,不能再享受失業保險金。若將二者誤用、混用勢必造成一方面將計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當著支付一次安置費,從而規避了企業關閉破產時應當補繳的失業保險費進而使勞動者失業時卻領取不到失業金;另一方面有的名為領取經濟補償金,實為領取一次性安置費,而後再享受失業保險金,使企業與失業保險機構雙重付出。這兩種情形都可能造成勞動者社會保障權益及國有資產在關閉破產程式中的流失。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並沒有與之前相關法律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相衝突,之前法律若對經濟補償金有相關規定的,仍舊適用。只有既符合舊法又符合新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補償金年限才可以連續計算。按照舊法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即使新法規定應當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年限也只能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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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 2011 07 16 我來說兩句 0條 關於一次性取得的經濟補償金該如何繳稅的問題,我們一般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 1999 178號 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