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分段計算方法

2021-03-03 23:02:25 字數 2771 閱讀 3328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對於勞動合同跨越2023年1月1日的,經濟補償金涉及到2023年1月1日前後的分段計算,以及新舊法律的封頂限制問題,使得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問題遠比想象的那麼簡單。而上海高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第二十一條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分段計算精神進行了細化,基本上理清了分段計算的問題。在當前經濟補償金計算混亂的情況下,本文認為上海的規定對全國具有很好的參考價值。

(1)《勞動合同法》與2023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簡稱「以前規定」)均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且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不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確定。

(2)《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且不屬於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經濟補償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但屬於以前規定中「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工資收入」情形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經濟補償年限按照以前規定計算;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後的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年限時併入計算。

(3)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三倍封頂的情形,實施封頂計算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規定的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

總結一下,勞動合同跨越2008.1.1 的分段計算及封頂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種:

a、在《勞動合同法》與「以前規定」都未遇到封頂且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全部經濟補償金 = 本人平均工資 × 本單位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與「以前規定」都未遇到封頂且都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非過失的醫療期滿解除、非過失的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解除、、依破產法重整、生產經營嚴重困難、勞動者推定解雇(強迫勞動、未按約定支付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b、在《勞動合同法》與「以前規定」都遇到封頂,且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全部經濟補償金 = 本人平均工資 × 2008.1.1前的不超過12個月 + 三倍平均工資 × 2008.1.1後的不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法》與「以前規定」都遇到封頂,且都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協商一致解除、不能勝任解除。在「以前規定」的環境下,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者推動解雇的情況下也受到與「協商一致解除、不能勝任解除」受到同樣的封頂限制。

c、在《勞動合同法》未遇到封頂、「以前規定」遇到封頂,且新舊法律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全部經濟補償金 = 本人平均工資 × 2008.1.1前的不超過12月  + 本人平均工資 × 2008.1.1後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勞動合同法》實行按照經濟補償基數封頂限制原則,不以法定情形實行封頂限制為原則,「以前規定」遇到封頂,且新舊法律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與錢數(b)項的情形是一致的,即協商一致解除、不能勝任解除。同樣在「以前規定」的環境下,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者推動解雇的情況下也受到與「協商一致解除、不能勝任解除」受到同樣的封頂限制。

d、在《勞動合同法》遇到封頂、「以前規定」未遇到封頂,且新舊律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為:

全部經濟補償金 = 本人平均工資 × 2008.1.1前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 三倍平均工資 × 2008.1.1後的不超過12個月

由於《勞動合同法》實行按照經濟補償基數封頂限制原則,不以法定情形實行封頂限制為原則,因此《勞動合同法》遇到封頂、「以前規定」未遇到封頂,且新舊律都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與前述(a)項情形是一致的,即非過失的醫療期滿解除、非過失的客觀情況重大變化解除、、依破產法重整、生產經營嚴重困難、部分勞動者推定解雇情形(強迫勞動、未按約定支付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e、在《勞動合同法》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以前規定」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

低收入者的全部經濟補償金 = 本人平均工資 × 2008.1.1後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高收入者的全部經濟補償金 = 三倍平均工資 × 2008.1.1後的不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法》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以前規定」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單位解雇性終止合同、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滅(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新法下的部分勞動者推定解雇情形(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規章制度違法、無效解除、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

勞動合同跨越2008.1.1的,出現《勞動合同法》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而「以前規定」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根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的「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的精神,用人單位無需支付2008.

1.1之前的本單位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在2008.1.1後簽訂後解除,其經濟補償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經濟補償補償基數按照2008.

1.1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並實行《勞動合同法》要求的三倍平均工資封頂限制原則。雖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2008.

1.1前的經濟補償按照新法標準支付,不需要分段計算,但在「以前規定」不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下,實踐中仲裁部門與法院一般不支2008.1.

1前的經濟補償,只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08.1.1後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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