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的區別

2021-03-04 00:35:45 字數 873 閱讀 5966

1. 法律性質

經濟補償金在性質上講具有勞動貢獻補償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其產生是基於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國家干預勞動關係的法律結果。

賠償金則是指企業或員工因違反合同約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即構成侵權行為時,承擔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的責任形式,也成為損害賠償。

違約金產生的基礎則是雙方協議或合同的約定,因此沒有約定就不會有違約金的產生,其在性質上是對合法契約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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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要件

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因此其構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賠償金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四個: 一是當事人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 二是給對方造成了實際損失; 三是責任方存在過失,包括故意和過失; 四是這種過失與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違約金的構成要件則主要有兩個: 一是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 二是違約金的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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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主體

經濟補償金是國家法律強制的結果,其目的在於保護弱勢的員工,所以經濟補償金的責任主體為企業,具有單一性,僅是企業對員工承擔的一種責任,對於員工一方來見,不存在由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違約金和賠償金的責任主體是雙方的,在違約金或賠償金責任產生時,由企業或員工向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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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計算

經濟補償金是國家法律、法規的直接規定,計算經濟補償金的依據主要是《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及2023年12月3日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其中平均工資和連續工齡是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兩個主要引數。

違約金的計算依據和方式則主要是員工和企業之間的約定。

賠償金的計算依據則主要是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及《勞動合同法》第七章有關條款的規定。

經濟補償和賠償彙總

一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用人單位因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解析

一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用人單位因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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