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經濟補償制度評析

2021-06-27 06:38:04 字數 1415 閱讀 7632

從而,導致的現狀是女性既主內又主外,男性只主外。這是主流,當然不能排除新好男人的出現。所以在現實中就存在家務勞動和社會工作分工的不對等,主要表現有四種情況:

女工作、女家務,男工作女不工作、女家務,男工作男工作、男家務,女工作男不工作、男家務,女工作。這種不對等,因為離婚,產生了一方受益而一方受損的情況。利益是失衡,應當有所救濟。

第二,當下,人們普遍承認家務勞動同社會工作一樣具有價值。第三,及於對婦女權利和利益的重視和保護,雖然有家庭主夫的出現,但家庭主婦依舊佔據主導地位,離婚的經濟補償首先是從考慮女性的利益出發的。第四,道德滑坡,拋棄糟糠之妻的陳世美是海量存在的客觀現實。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經濟補償條件有二:

第一,夫妻雙方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第二,一方付出了明顯超出法定義務的勞動。立法原因是追求平等,雙方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在婚姻持續期間收入、消費都是分開的,所以他們對家庭的付出也就是在家務勞動上也應該是大致對等的,如果有明顯的不平等的存在,就應當有所救濟。法律規定的救濟方式就是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並對付出較多的一方予以補償。

這種救濟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顯然也是存在不足的。

首先,補償的範圍和數額是不明確的,根據法律規定:「在……付出較多義務的可以要求補償」。補償什麼?

是多付出勞動的嗎?難道僅僅是這部分嗎?乙個人在一方面付出那麼多的時間、精力的同時,必然在另一方面有所虧欠。

在家務勞動上付出的多了,那麼在社會工作上付出的就少了,自己的工作能力的提高就受到限制了,勢必影響日後的發展。所以法律應當明確,離婚的經濟補償既包括多付出的家務勞動還包括因此受到的損失,尤其指工作上的損失。而這種損失在夫妻關係存續時夫妻作為乙個整體,或者能夠達到利益的平衡,即一方損失,另一方獲得利益,或者可以不在乎付出的多少。

但是一旦離婚,這種平衡或不在乎就不存在了。工作上的損失才是補償的重點。

第二,家務勞動不僅存在於分別財產制的家庭,而是每個家庭都存在的,而且總是存在家務勞動分配明顯不均的情況的,既然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為什麼只補償分別財產制的家庭呢?如果承認因多做家務勞動對個人工作造成損失應當予以補償,那麼在共同財產制下,多做的家務勞動可能在分配共同財產時得到補償,在工作上的損失尤其是離婚後那部分損失僅僅靠分配公共財產來彌補是不公平的。共同財產分割只是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損失的彌補。

第三,立法與現實脫軌。我國的客觀現實是,絕大多數夫妻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他們習慣或傾向這樣,而不喜歡甚至排斥分別財產制。我國夫妻中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家庭數量特別少。

綜上,離婚經濟補償應當不考慮夫妻財產制的型別,只要一方對家庭做出了明顯超過法定義務的家務勞動,離婚時,另一方都應當給予經濟補償。補償的內容既包括多付出的勞動,也包括因此受到的損失。補償的標準是使多付出家務勞動的一方在離婚後的生活水平不能因為離婚有所降低。

補償的方式可以是一次給付也可以是按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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