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和補償制度

2021-06-30 04:37:57 字數 1704 閱讀 5481

吉木薩爾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行政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國家賠償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制度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國家賠償由本制度規定的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務。

第二章行政賠償範圍

第三條各部門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相對管理人人身權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取得賠償權利:

㈠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㈡以毆打的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的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㈢造成公民身體傷害和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各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對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㈠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㈡違反國家規定亂收費、亂罰款的;

㈢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㈢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賠償請示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為授權的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機關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託的行政權利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託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經行政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四章賠償程式

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制度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第十一條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二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要求賠償應當向行政機關遞交申請書,申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㈠受害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㈡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㈢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起草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規定第四章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提出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十五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有關條款執行。

靖宇縣衛生局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行政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根據 國家賠償法 制定本制度。第二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制度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由本制度規定的義務機關履行賠償義...

經濟補償和賠償彙總

一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用人單位因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的區別

1.法律性質 經濟補償金在性質上講具有勞動貢獻補償和社會保障雙重功能,其產生是基於國家法律 法規的規定,是國家干預勞動關係的法律結果。賠償金則是指企業或員工因違反合同約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即構成侵權行為時,承擔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的責任形式,也成為損害賠償。違約金產生的基礎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