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系規劃編制規範》徵求意見稿

2021-03-04 09:28:21 字數 4959 閱讀 8263

國家標準《城市水系規劃規範》

徵求意見稿

第12稿

二零零五年一月

目錄1. 總則1

2. 一般規定2

2.1 分類

2.2 基礎資料與現狀分析

2.3 任務

3. 綜合利用規劃4

3.1 水體功能確定

3.2 岸線分配和利用

3.3 濱水區控制

3.4 水系改造

4.保護規劃7

4.1 三線界定

4.2 形態保護

4.3 水質保護

5. 基礎工程規劃10

5.1 水源工程

5.2 防洪排澇工程

5.3 水運及路橋工程

6. 術語13

1 總則

1.1.1 (編制目的)為科學合理地編制城市水系規劃,規範利用和保護城市水系的行為,確保城市水系綜合功能持續高效的發揮,促進城市健康發展,特制訂本規範。

1.1.2 (規範適用範圍)本規範適用於城市總體規劃及以城市水系為主要規劃物件的專業規劃。

1.1.3 (規劃物件)城市水系規劃的物件主要為城市規劃區內的各種地表水體,但不包括僅用於工業企業內部生產過程的人工水體,不同的城市可根據其水系資源條件確定需要納入城市水系規劃的最小水體規模。

對於新編或修編城市總體規劃的城市,其水系規劃的範圍應在充分考慮水系的區域關係之後,根據各城市水系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乙個適宜的規劃範圍。

1.1.4 (基本原則)城市水系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發展總體目標,尊重水系自然條件,正確處理水系保護與綜合利用的關係,體現城市規劃對水系功能的引導和控制,實現社會、環境與經濟並重的綜合效益。

並應符合下列基本原則:

1. 城市水系規劃布局,應充分協調城市與水系的關係,處理好與城市空間結構和功能布局、城市綠化景觀系統、城市環境保護系統以及城市市政工程系統的關係。

2. 城市水系規劃必須充分兼顧水體、岸線和濱水空間三個層面的功能協調,使三層面的功能配置相得益彰,形成完善合理的水系空間體系。

3. 城市水系規劃必須體現生態優先的理念。尊重、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充分結合城市的水文、地質、地貌、氣候、生態特徵,因地制宜,確保水系資源的永續利用和可持續發展。

4. 城市水系規劃必須體現共享性。濱水空間是城市寶貴、甚至是稀有的空間資源,水系規劃應確保水系空間在土地權屬、功能特性等多方面的公共性。

5.城市水系規劃必須體現地方特色。必須充分考慮城市空間景觀形象的展現和塑造,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濱水空間景觀。

1.1.5 (期限)城市水系規劃期限宜與城市總體規劃期限一致,對水系的重要功能和組成部分還應進行永久性謀劃和控制。

1.1.6 (與其他規範的銜接)城市水系規劃除應符合本規範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城市規劃、河流水系技術規定等行業規範與管理法規,以及已批准的有關流域、區域綜合規劃。

2 一般規定

2.1 分類

2.1.1 水體宜以形態和水質進行分類,並符合如下規定:

1.按形態特徵一般可分為江河、湖庫、港渠三大類,必要時可以根據需要將湖庫進一步細分為湖泊、水庫、海洋、塘堰、出露地表的泉水和濕地,港渠可以分為溪流和港渠兩小類。

2.按水環境質量可分為ⅰ類、ⅱ類、ⅲ類、ⅳ類和ⅴ類,必要時也可以增加劣ⅴ類。

2.1.2 水系岸線按功能分類可分為生態性岸線、生產性岸線和生活性岸線。生態性岸線是為保護城市生態環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線,生產性岸線屬於專用岸線,生活性岸線為城市公共活動岸線。

2.1.3 濱水區一般可分為濱水生態保護區、濱水公共活動空間、濱水作業區和風景區。

2.1.4 水體及其周邊一定範圍的陸域可共同構成承擔特定城市功能的功能區,濱水城市功能區的分類宜符合下列規定:

1. 江河功能區可分為水源地、作業區、生態保護區、風景區、濱江公園;

2. 湖泊功能區可分為自然生態保護區、風景區、城市公園和城市廣場,也可根據需要增加水源地和作業區;

3. 港渠功能區可分為水源保護區、城市公園和城市廣場。

2.2 基礎資料與現狀分析

2.2.1 基礎資料的調查與收集應根據城市水系的特徵和規劃的實際需要,提出調查提綱並有側重的進行。

2.2.2 基礎資料的調查與收集應分類進行,取得準確的現狀和歷史資料,並應包括以下內容:

1.測繪資料:地形圖比例按照規劃區面積確定,但不宜超過1:100000,必要時可以利用航片、衛片等遙感影象圖。

2. 城市基礎資料:包括社會經濟、人口、歷史文化,城市總體布局和居住、產業發展、自然和工程地質條件。

3. 水體資料:包括城市水系的水體形態、面積、水文特徵、水質、底泥、地下水、權屬、重要水生動植物、排水設施、防洪設施等內容,以及水體的利用現狀。

4. 岸線資料:包括岸線形態、河勢與岸線演變、使用現狀,岸線水文特徵和水深條件,陸生植物種類和分布、特殊岸線的概況。

5. 濱水區資料:包括濱水區的用地與批租情況、建設狀況、人口總量與分布、沿岸天際輪廓線。

6.其它資料:包括水系的歷史演變過程,與其它水系之間的聯絡與相互影響。

2.2.4 現狀分析與評價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水系定位評價:城市經濟規模對水系建設的可支援程度;城市空間結構對水系的影響與要求;水系在城市中的地位與作用。

2. 水體現狀評價:水體水質等級與達標率;水質改善的主要障礙與有利條件;水生態系統多樣性和穩定性;水系連通程度與水迴圈狀況;水系利用狀況與存在問題

3. 岸線利用現狀評價:岸線的價值;現狀各類岸線分布和利用狀況;自然岸線的比重和完好程度。

4. 濱水區建設評價:濱水區用地現狀和用地功能對水系空間的影響;濱水區共享性評價。

5. 其它方面的現狀分析:城市水系在區域生態系統中的作用。

2.3 任務

2.2.1 城市水系規劃應包括綜合利用規劃、保護規劃和基礎工程規劃三方面內容。

2.2.2 水系綜合利用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在城市整體空間構架的基礎上,確定水體功能,合理分配岸線和引導岸線建設,引導濱水控制建設區的布局和構建水系網路系統。

2.2.3 水系保護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建立空間形態保護體系,明確水體水質保護目標,並根據城市發展與水質目標的關係建立以排汙總量為依據的汙染控制體系。

2.4.4 城市水系基礎工程規劃的任務是落實水系利用和保護規劃中涉及的基礎性工程內容,協調各項工程的相互關係。

應包括水體界樁工程、城市水源工程、防洪排澇工程、水運及遊覽航道工程、水環境保護工程等內容,必要時還應包括水系調整工程。

3 綜合利用規劃規劃

3.1 水體功能確定

3.1.1 水體在城市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主要功能可分為:城市水源、航運和濱水生產、排水調蓄、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生態調節和保育、行洪蓄洪、景觀遊憩、水產養殖等。

3.1.2 城市水體功能的確定應尊重原有的水體功能,按照城市發展要求,在水體綜合評價基礎上,充分論證,合理確定,一般可遵循如下原則:

1. 同一水體可兼有多種功能,但一般需首先確定核心功能,其他功能的確定應以不影響核心功能的正常發揮和相互產生不良影響為原則。

2 應按照城市遠期規劃發展要求,優先確定水源和備用水源,確保城市用水安全。

3. 必須確保有珍稀水生生物棲息水體水域的原生態受到保護,該類水體其他功能的設定必須經過嚴格的環境保護評價之後才可確定。

4 有行洪、蓄洪要求的水體必須保證其行洪、蓄洪功能的發揮,保證城市防洪安全。

5 航道或有條件作為航道的水體,應保留或預留航運功能。

6 所有江、河、面積超過30ha的湖泊、寬度超過20m的港渠等都應充分考慮並確保其生態功能的發揮。

7 位於城市主城區,尤其是位於城市中心區範圍內的水體,應該充分考慮和確保相應的景觀塑造和遊憩功能。

8 位於城市分流排水區的湖泊宜發揮其調蓄排蓄功能。

3.1.3 水體的利用必須確定水體的水位,水位的確定可分為受城市控制的水體和不受城市控制的水體,且應符合如下規定:

1 受城市人為控制的水體必須根據其功能的需要確定控制常水位和控制最高水位 。以調蓄功能為主的水體,其調蓄水深一般不應低於0.5-1.

0公尺,最高控制水位不得高於其匯水範圍內城市建設地面高程下1.5公尺;以景觀功能為主的水體,其水位變化不宜大於0.5公尺;有航運功能的水體水位不應低於其設計航道等級的要求。

養殖水體常水位時水深一般應大於1.5公尺。

2不受城市人為控制的水體水位應根據資料明確歷史最高水位、歷史最低水位和多年平均水位。

3 有防洪要求的水體必須明確設防水位、警戒水位和確保水位。

3.2 岸線分配和利用

3.2.1 岸線分配應結合水體特徵、岸線條件、使用現狀和濱水功能區的定位等因素確定。並符合如下規定:

1. 岸線分配應優先保證城市集中供水的取水工程需要,按照城市遠期發展確定需要控制的取水點位置,應控制江河取水點上游1000m到下游100m、湖泊取水點兩側各300m作為專用於取水的生產性岸線。

2. 有航運功能的水體,應堅持「深水深用、淺水淺用」的原則,應根據水深條件優先確定用於船隻停泊和作業的深水岸線,保證深水資源得到有效利用。

3. 位於生態保護區的水體岸線分配應保證生態性岸線比例不小於80%、生產性岸線不大於5%。

4. 位於風景區的水體岸線分配應根據風景區的級別保證生態性岸線比例不小於30-50%、生產性岸線不大於5-10%。

5. 位於城市中心區的水體岸線、除必需的取水工程、客運碼頭和橋梁外建議盡量作為生活性岸線。

3.2.2 生態性岸線應嚴格保護,並有與其它生態區直接聯絡的生態通廊,生態通廊的總寬度不宜小於100公尺,且宜達到生態性岸線總長度的10%以上。

3.2.3 生活性岸線布局應充分體現岸線的公共性、親水性、景觀性和可遊賞性。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生活性岸線的布局應與相鄰的城市建設區保持整體的空間關係,應確保與其之間的空間延續性和交通可達性,一般應建設濱水道路使人群易於接近水體。同時,還應按間距500公尺左右控制垂直通往岸線的交通通道和視線通廊。

2. 對水位變化較大的水體,必要時應進行岸線的豎向設計,在充分研究水文地質資料的基礎上,結合防洪、防潮等工程要求,確定沿岸的階地控制標高,形成梯級親水平台。

3.岸線布局應布置濱水的、連續的步行系統和集中活動場地,並有利於突出濱水空間特色和塑造城市形象。

3.2.4 生產性岸線應提高使用效率,盡量縮小生產性岸線的長度;在滿足生產需要的前提下,應充分考慮相關工程設施的觀賞性,盡可能採用多樣化的形式,形成具有特色的景觀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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