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徵求意見稿

2021-06-01 12:53:54 字數 4186 閱讀 167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把麗江城市建設成為國際精品旅遊勝地,大香格里拉旅遊中心城市,為科學編制城市規劃,嚴格城市規劃管理,實現城市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實施城市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雲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和經批准的《麗江城市總體規劃修編》,以及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結合麗江市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麗江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城市規劃、建築工程設計和規劃管理的相關活動。

編制和審批分割槽規劃、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以及有關建築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和本規定。

各項規劃應當採用國家統一的座標系統。

麗江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尚未經批准的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麗江城市規劃區根據經批准的麗江城市總體規劃確定,在本市範圍內非城市規劃區的區域,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四條:建設用地分類和建設標準,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執行。

第五條: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當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則,按照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未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按本規定表2-1的規定執行。

凡表2-1未列入的建設專案,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和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範圍。

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報城市規劃行政管理機構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規劃區內的用地布局,應當遵循「成片開發,配套建設,增加綠地,降低密度,調整功能」的原則。

第七條:大研中心城區用地性質以旅遊服務業、居住、金融、商務辦公、商貿等為主,大研古城片區、束河、白沙用地性質以特色居住、旅遊服務業、旅遊基礎設施配套等為主,調整與古城不協調的工廠、倉庫用地為居住及配套設施用地,大研中心城區不得再新建,擴建工廠,倉庫等設施。

第八條:世界文化遺產大研古城、束河、白沙和文物保護單位,建築保護單位在保護範圍內,不得新建建築物,確需新建建築物的,應當符合相關保**規、規範、標準和規劃要求,在其周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應當與世界文化遺產和文物保護單位,建築保護單位相協調,滿足相關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置設專案宜以規劃道路紅線12公尺或12公尺以上道路圍合的街坊進行整體開發建設。

第十條: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國家基本建設需徵用農村集體土地按有關政策預留給農民的生活、生產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原則上相對集中布置。

第三章建築容量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含容積率和建築密度,下同),最大值不得超過表3-1的規定。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按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執行,建築容積率不得大於規定值的10%,並不得少於規定值的20%。

對整體改造「城中村」,危舊房的建築專案,在符合城市規劃要求,並滿足本規定的前提下,可在表3-1的基礎上,適當提高用地開發強度。

第十二條:在乙個街坊內現有建築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已超過表3-1規定的,原則上不得進行擴建。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現有建築不得擅自加層。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定的規劃指標基礎上,並符合消防日照、交通等條件。在本專案地塊內臨街增加或在市規劃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地塊進行公共綠地,公益性公建配套設施和市政配套設施(如公共廁所,環衛設施等)建設。

增加綠化或設施用地,並按規定要求建設,其開發建設專案可以按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增加適當的建築面積。

第十四條:建築物的架空層面積,屋頂、露台面積不得計入綠地或其它開放空間。

建築物架空層沒有任何形式的圍合,用作停車、綠化、居民休閒等公共用途的,經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准後,建築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

第十五條:危舊房屋的修繕不得移動基礎,不得增加建築面積、層數、高度等。

第四章建築間距

第十六條:建築間距除應當滿足消防、交通、衛生、環保、抗震、工程管線、建築保護和城市空間景觀等方面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規定。

建築間距應當保證受遮擋的居住建築底層居室冬至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於連續一小時。

有關建築日照間距的計算標準,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範確定。

第十七條:多層住宅建築,低層住宅建築的間距不得少於表4-1的規定。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山牆寬度應當不大於14公尺,山牆寬度大於14公尺時,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築控制;點式住宅不宜進行拼接,特殊情況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過二幢。

對按表4-1規定計算的建築間距不能滿足消防間距或通道要求的,應當按消防間距或通道的實際要求進行控制。

第十八條:居住建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時的間距,按照附錄計算原則二進行控制。

第十九條:面寬不超過25公尺的高層居住建築與其他居住建築的間距,按照附錄計算原則三進行控制,且應當符合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

第二十條:面寬超過25公尺的高層居住建築與其他居住建築平行布置的間距按照表4-1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高層建築與多、低層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按照《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95)規定控制,但山牆及有居住開窗的,間距不少於13公尺。

第二十二條: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南側或東西側的,其間距按照本規定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北側的,建築間距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執行。

(三)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按照建築設計防火安全規範的規定控制。

第二十三條: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幼兒園、托兒所和大中小學教學樓與南側相臨建築的間距,應當保證被遮擋的上述建築冬至日滿窗日照有效時間不少於3小時。同時,間距不少於相鄰建築高度的1.

2倍。第二十四條:非居住建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所列的非居住建築除外)的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1、南北向的不小於南側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值為20公尺。

2、東西向的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為13公尺。

(二)高層建築與多、低層建築平行布置時,高層在北側的間距最小值為13公尺,高層在南側的間距最小值為20公尺。

(三)多層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不少於南側或較高建築的0.9倍,並滿足消防安全間距要求。

(四)相鄰建築一側為居住建築時,應當按照本章有關居住建築間距規定執行。

(五)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消防、交通、衛生、環保等規定和工程管線布設,建築保護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對非居住建築的間距作出特別規定。

第五章建築退讓

第二十五條:沿建設專案用地邊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兩側及電力線路保護區邊界的建築物,其退讓距離除應當滿足消防、防汛、電力、綠化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建築退讓道路紅線規定:

(一)建築退讓道路紅線距離在滿足日照間距的同時,不得少於表5-1的規定。

(二)大型商場、影劇院、賓館、飯店、中小學、幼兒園等**、車流聚集的公共建築退讓道路紅線距離除符合表5-1的規定外,還應當同時滿足**、車流疏散的要求。

(三)建築退讓快速路後的用地應當種植高大喬木作為防護林帶。建築物與道路間距不能滿足雜訊汙染防護要求的,應當按照後建服從先建的原則,在建築物或者道路上設定防雜訊設施。

第二十七條:在居住小區、居住組團內,建築退讓無規劃道路紅線控制的道路邊緣距離不得少於表5-2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建築物退讓無規劃道路的建築專案用地邊界距離在滿足日照間距規定的同時,不得少於表5-3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當建築用地界線另一側為空地時,建築退讓按另一側為多層建築退讓。當應當退讓建築與另一側建築成≤300夾角時,建築按平行布置退讓;當應當退讓建築與另一側建築的夾角》300且≤750時,建築物離建設用地界線最近點退讓距離為平行布置時退讓距離的0.

8倍;當應當退讓建築與另一側建築成》750夾角時,建築按垂直布置退讓。

第三十條:已有規劃紅線控制的公路,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退讓道路紅線,已有綠線控制公路隔離帶的,按照規劃綠線控制要求執行,沒有規劃控制紅線和綠線控制的公路,其隔離帶寬度規定如下:

(一)現狀及規劃確定為國道、高等級公路的兩側各30公尺;

(二)主要公路兩側各25公尺;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級公路兩側各10公尺;

在公路規劃控制紅線和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築物,但在公路隔離帶內可以耕種或綠化造林,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批准後,也可以進行開挖溝渠,埋設管道,架設桿線或開闢服務性車道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建築退讓立交橋和道路交叉口的規定:

(一)建築退讓立交橋和道路交叉口不得少於表5-4的規定;

(二)高層建築的退讓距離還應當同時滿足日照間距和交通疏散的要求;

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試行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把海口建成具有熱帶海島風光的生態花園城市 健康型宜居城市 濱海旅遊度假休閒勝地的目標,促進經濟 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提高城市規劃建設水平,實現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的標準化 規範化和法制化,根據 海口市城市規劃條例 及其它相關法律 法規與規範要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

莆田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目錄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城市用地控制 1 第三章建築容量控制 15 第四章建築間距控制 20 第五章建築退讓控制 25 第六章建築高度和面寬控制 30 第七章市政公用設施控制 31 第八章城市與建築環境控制 37 第九章特別地區控制 40 第十章附則 40 附錄 一 術語 41 附錄 二 計算規則...

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把海口建成具有熱帶海島風光的生態花園城市 健康型宜居城市 濱海旅遊度假休閒勝地的目標,促進經濟 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提高城市規劃建設水平,實現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的標準化 規範化和法制化,根據 海口市城市規劃條例 及其它相關法律 法規與規範要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海口市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