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科研試製費管理規定

2021-03-04 09:21:07 字數 4014 閱讀 2450

( 裝計 [2006]132 號 2006 年 2 月 9 日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防科研試製費管理 ,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促進國防科研與**裝備發展 ,依據國家和軍隊有關法規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管理和使用國防科研試製費的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三條國防科研試製費由**備部歸口管理 ,主要用於裝備的預先研究、研製以及與裝備科研有關的技術基礎工作,分為裝備預先研究經費、裝備型號研製經費和裝備技術基礎經費。

第四條國防科研試製費實行預算、決算管理,根據國防科研專案研製進度實施「里程碑」撥款 , 按專案進行成本核算。

第五條國防科研試製費實行統一領導、按級負責、分工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管理分工

第六條財政部在國防科研試製費管理方面,負責下列工作:

( 一 )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制度 ;

( 二 ) 制定國防科研試製費管理有關規章制度 ;

( 三 ) 審批國防科研試製費預算,監督預算執**況 ;

( 四 ) 撥付國防科研試製費 ;

( 五 ) 審批國防科研試製費決算 ;

( 六 ) 參與制定國防科研**管理辦法 ;

( 七 ) 檢查、指導國防科研試製費管理工作 ;

( 八 ) 上級賦予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備部在國防科研試製費管理方面 , 負責下列工作 :

( 一 ) 貫徹執行國家和軍隊有關財經法規、制度 ;

( 二 ) 制定國防科研試製費管理有關規章制度 ;

( 二 ) 彙總編報和下達國防科研試製費預算 ;

( 四 ) 辦理經費的請領、劃撥,進行會計核算 ;

( 五 ) 組織國防科研專案的財務驗收工作 ;

( 六 ) 彙總編報和審批決算,報告經費使用管理情況 ;

( 七 ) 歸口管理國防科研**工作 ;

( 八 ) 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國防科研試製費管理工作,檢查、監督研製單位合同經費的使用情況 ;

( 九 ) 七級賦予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總部分管有關裝備的部門、軍兵種裝備部在國防科研試製費管理方面負責下列工作 :

( 一 ) 貫徹執行國家和軍隊有關財經法規、制度;

( 二 ) 制定本部門國防科研試製費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

( 三 ) 編報和執行國防科研試製費預算,按照合同對經費進行管理;

( 四 ) 根據批准的預算和專案合同,辦理經費的請領、劃撥、結算,進行會計核算;

( 五 ) 負責本部門國防科研專案節點經費的考核、財務驗收工作;

( 六 ) 按照合同規定對乙方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七 ) 編報決算,報告經費使用管理情況;

( 八 ) 負責分管裝備科研**工作;

( 九 ) 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備部委託的中國科學院、有關軍工集團公司和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等部門 ( 單位)對分管的國防科研試製費負責下列工作:

( 一 ) 貫徹執行國家和軍隊有關財經法規、制度;

( 二 ) 編報和執行國防科研試製費預算;

( 三 ) 辦理經費的請領、劃撥、結算,進行會計核算;

( 四 ) 編報決算,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 五 ) 負責本部門(單位) 直接撥款的國防科研專案節點經費考核、財務驗收工作;

( 六 ) 檢查、指導所屬單位國防科研試製費管理工作。

第十條**備部各技術管理依託機構,根據**備部授權,對分管的國防科研試製費負責下列工作:

( 一 ) 貫徹執行國家和軍隊有關財經法規、制度,制定本級經費管理規定;

( 二 ) 編報和執行國防科研試製費預算,按照合同對經費進行管理;

( 三 ) 辦理經費的請領、劃撥、結算,進行會計核算;

( 四 ) 按照合同規定對乙方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五 ) 編報決算,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 六 ) 負責國防科研專案節點經費的考核和財務驗收工作;

( 七 ) 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研製單位對本單位的國防科研試製費管理,負責下列工作 :

( 一 ) 貫徹執行國家和軍隊有關財經法規、制度;

( 二 ) 執行專案合同,組織並確認科研收入;

( 三 ) 對實行總承包的國防科研專案 , 總承包單位按照合同確定分承包單位和協作單位 , 並按照合同規定管理使用國防科研試製費;

( 四 ) 嚴格國防科研專案成本開支範圍 , 進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 ;

( 五 ) 報告國防科研試製費使用情況;

( 六 ) 測算科研專案計價成本,提出**方案。

第三章使用範圍

第十二條國防科研試製費使用範圍包括:國防科研專案成本、收益和技術協調費。

第十三條國防科研專案成本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開展國防科研工作而發生的費用。

第十四條收益是指國防科研專案價款扣除專案成本費用後的差額部分,在完成研製 ( 究 ) 任務後按規定結轉。對研製週期兩年以上的專案,按節點進行專案經費考核。通過經費考核的專案,可預提不超過該節點專案經費總額 3% 的收益;未通過經費考核的專案,不得預提專案收益,專案完成且經財務驗收後 , 按規定統一結算總收益。

第十五條技術協調費是指軍工集團公司或專案總承包單位負責系統技術協調的費用,只能用於專案需要的專家諮詢費、會議費、差旅費和**產品靶場試驗期間的專用通訊費。

第十六條下列費用不准在國防科研試製費中列支:

(一) 承擔國防科研專案的軍隊單位的固定資產使用費和工資( 自收自或聘用人員除外);

( 二 ) 應在基本建設資金(含自籌基建投資) 、其他專項資金(含撥款)開支的費用,以及基本建設或專項貸款利息;

( 三 ) 按規定應在自有資金中開支的各項費用;

( 四 ) 各種賠償費、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等;

( 五 ) 研製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對外投資和在規定比提的固定資產使用費;

( 六 ) 未經財政部、**備部批准同意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預算

第十七條國防科研試製費實行預算管理制度。管理國防科研試製費的有關部門和單位, 按照經費管理渠道編報國防科研試製費年度預算。

第十八條國防科研試製費預算資金**包括國家財政撥款和孳生的利息收入。

第十九條各預算單位的財務管理部門,負責編制本單位的國防科研試製費年度預算,報送**備部。**備部審核、彙總編報國防科研試製費預算。

第二十條預算編報時間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年度預算由編制說明和預算表(另發)構成,編制說明包括預算編製的依據、原則、有關問題和建議等。

第二十二條年度預算批准後,各預算單位應在 10 個工作日內按預算編報程式及時辦理預算批覆。

第二十三條年度預算一經批准,一般不得變更。重點國防科研專案確需調整預算的,應於 9 月底前進行調整,並按預算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報批。

第二十四條預算年度自公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五章撥(付)款

第二十五條國防科研試製費撥款按照已批准的預算和專案合同執行。

第二十六條管理國防科研試製費的部門和單位按照國防科研專案「里程碑」撥款管理的規定,向**備部提交「國防科研試製費(專項經費)撥款申請書」。

**備部審核彙總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經費申請指標 , 根據專案研製進度和預算執**況,編制月度用款計畫,向財政部請領經費。

第二十七條管理國防科研試製費的部門和單位組織對研製單位的節點考核。對完成約定條件的國防科研專案按節點考核結論及時撥(付)款;對未完成約定條件的專案,接節點考核結論緩撥(付)、停撥(付)部分或全部款項。

研製單位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有關國防科研專案的研製進度、技術質量、費用開支的詳細情況及文字說明。

第六章決算

第二十八條國防科研試製費決算分為年度決算和專案決算。

第二十九條各預算單位在預算年度終了60天內,根據實際開支情況,編制國防科研試製費年度決算,報**備部。

第三十條重大國防科研專案實行專案決算制度。在專案研製結束後,軍隊使用部門負責編制專案決算,報告研製計畫和預算執**況。

第三十一條國防科研試製費年度決算包括編報說明和決算表(附件1);專案決算表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備部對各部門(單位)上報的年度決算進行審核,並向財政部彙總編報國防科研試製費年度決算。

第三十三條**備部根據財政部批覆的國防科研試製費年度決算,及時辦理決算批覆。

第七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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