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安區處級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

2021-03-04 09:18:33 字數 2698 閱讀 2101

考核工作實施方案

徵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完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加強對幹部試用期任職的管理和監督,規範領導幹部試用期考核工作,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寶安區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實施辦法》(深寶發[2000]4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考核工作實施方案。

一、考核物件

考核物件為《寶安區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實施辦法》規定的我區黨政群機關非選舉產生提拔任職的處級領導職務幹部。

二、考核原則和內容

區組織人事部門及單位黨委(黨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黨政領導幹部試用期間的管理和監督職責,對考核物件進行半年履職跟蹤考核和試用期一年期滿考核。試用期滿,由區委組織部對試用的處級領導幹部實行試用期公示並進行考核。主要考核試用幹部試用期間的思想政治表現、組織領導能力、工作作風、工作實績和廉潔自律等情況,重點考核對所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職責的情況。

三、考核辦法和程式

(一)半年履職跟蹤考核

區組織部門與試用幹部要建立定期聯絡制度,幫助幹部提高對崗位的適應能力和工作水平。試用期滿半年後,對試用幹部進行跟蹤考核。

1、試用幹部本人簡要總結履職半年來的主要表現,形成書面材料上交區委組織部。

2、區委組織部派出考核組到試用幹部單位進行了解談話。談話物件為班子成員、組織人事幹部、試用幹部分管的科(室)負責人以及其他有關幹部。

3、區委組織部根據個人總結和談話情況綜合後向單位和試用幹部本人反饋,肯定成績,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二)試用期滿考核

領導幹部試用期滿的考核,採取公示、本人述職、民主測評、單位鑑定和組織考察相結合等辦法,重點考核其對試任職務的適應能力和履行職責的情況。

1、試用期滿公示

領導幹部試用期公示在試用期滿前後乙個月內,公示範圍在領導幹部所在單位(部門)進行。公示通知由區委組織部委託領導幹部所在單位在本單位張貼,公示時間為10天。

區委組織部受理並負責調查核實公示期間群眾的投訴。

2、本人述職

試用期滿後,試用幹部本人應總結自己在試用期間履行職責的表現,並向單位和區委組織部提交書面述職報告。

在試用期滿考核民主測評會上,試用幹部向與會人員作簡要的口頭述職報告,時間在10分鐘以內。

3、單位鑑定

試用幹部所在單位依據試用幹部表現做出鑑定,按要求填寫《幹部試用期鑑定表》(附後),上報區委組織部。表中「單位鑑定」欄填寫試用幹部的主要表現,並註明該試用幹部對試任職務「勝任」或「不勝任」,加蓋公章。

4、民主測評

(1)召開民主測評會。區直單位試用幹部的測評由本單位中層以上幹部和本人所在或分管科(室)的全體幹部參加,人數較少的單位可擴大到單位全體幹部參加;街道試用幹部的測評由街道機關中層以上幹部、下屬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各社群黨支部書記、居委會主任參加。到會率80%以上為有效。

民主測評票有「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三種選項。

(2)處級領導幹部試用期滿民主測評,由區委組織部派出考核組負責組織,民主測評表由區考核組準備。

(3)民主測評會議原則上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主持;測評物件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由單位指定1名領導成員負責主持。民主測評會的議程為:①區考核組幹部講話;②發民主測評表;③試用幹部本人述職;④參會人員填寫民主測評表並將測評表投進「票箱」;⑤區考核組人員負責計票。

(4)民主測評中「稱職」票數達到或超過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單位鑑定結論為「勝任」的,區委組織部不再進行考察談話,可直接做出考核合格的結論。

民主測評中「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數之和達到或超過到會人數三分之一的,或者單位鑑定「不勝任」的,由區委組織部組織考察談話,並依據本人述職情況、單位鑑定結果、民主測評結果和考察談話等情況,在徵求試用幹部上一級主管領導意見後,做出試用幹部的考核結論。

5、組織考察

(1)試用幹部為單位主要負責人且民主測評的「稱職」票數達到或超過到會人數三分之二的,區委組織部考核組與考核物件所在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及人事、辦公室等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個別談話,聽取對考核物件的意見。

(2)試用幹部為單位副職的,民主測評結果「稱職」票數達到或超過到會人數三分之二的,單位鑑定為「勝任」的,不再進行考察談話,只個別徵求班子成員和有關幹部的意見。

(3)民主測評結果「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數之和達到或超過到會人數三分之一的,或者單位鑑定為「不勝任」的試用幹部,由區委組織部組織考察談話,按幹部考察工作要求進行考察,形成考察材料。

四、考核結果的認定和處理

1、領導幹部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有違法違紀行為,不宜繼續試用的,提前結束試用期,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幹部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辦理正式任職手續,由區委組織部在《幹部試用期鑑定表》「任免機關意見」欄中填寫「××同志試任××職務,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勝任試用職務,予以正式任職」並蓋章。「鑑定表」歸入幹部個人檔案,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區委組織部以書面通知形式向試用幹部所在單位反饋考核結果,「通知」內容與上述鑑定表中「任免機關意見」欄填寫的內容一致,不再下發正式任職檔案。

3、幹部試用期滿,經考核不合格的,由區委組織部提出免職意見,按試用前職級另行安排工作,並報區委討論決定。

4、試用為基本合格的,可視其情況適當延長試用期,或由組織人事部門安排提高培訓,彌補素質能力缺陷。

五、相關事項和要求

1、黨政群機關非選舉產生的科級領導幹部、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的試用期考核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參照本方案的規定執行。

2、處級非領導職務幹部試用期未滿轉任同級領導職務的,試用期滿考核按本方案規定執行;處級非領導職務試用期已滿並經考核合格後再轉任同級領導職務的幹部,在新任職務滿一年後由幹部本人向單位和區委組織部提交任職一年來的書面述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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