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黨政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2023-01-15 02:21:04 字數 867 閱讀 9655

第一條為推進幹部能上能下步伐,加強對幹部的監督管理,提高領導幹部隊伍素質,按照《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擬提拔擔任下列非權力機關選舉產生的副科級及以上領導幹部:

黨委、**工作部門正、副職領導幹部和內設機構的領導幹部。

人大、政協機關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幹部。

紀委內設機構的領導幹部。

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幹部。

由非領導職務轉任上述同級領導職務的,適用本辦法。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非選舉產生的領導幹部,參照本辦法進行。

第三條黨政領導幹部的任職試用期限為一年,從任免機關發出試用通知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除塵領導幹部在試用期間,履行所任職務的職責,享受相應的政治和工資待遇。

第五條領導幹部在試用期間,組織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可通過檢查工作、個別談話、參加民主生活會等形式進行平時考核。

第六條試用期滿,組織部門必須派出考察組對領導幹部進行全面考核。考核採取領導幹部個人述職、民主評議、民主測評、個別談話、查閱有關材料和聽取有關領導意見等方式進行。

第七條領導幹部在試用期間工作出現重大失誤或犯有嚴重錯誤時,組織部門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縣委提出提前結束試用期的建議。

第八條試用期滿,經組織部門考核,勝任崗位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應及時提請縣委同意,辦理正式任職手續,試用期間計入任職時間。

第九條試用期滿,經組織部門考核,領導幹部不勝任崗位要求,因主觀原因完成不成工作目標、或得不到單位2/3以上群眾信任的,由組織部門報請縣委免去試用職務,按任用前原職級安排適當工作。

第十條本制度由中共xx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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